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以下簡稱高職專業)設定管理,指導高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高職專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由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15年10月26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日期:2015年10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0月26日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的通知
教職成〔201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進一步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引導高等職業學校科學合理設定專業,促進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更加吻合,我部組織對現行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以下簡稱《目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同時廢止。現將《辦法》和《目錄》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擬招生專業備案和審批工作按《辦法》和《目錄》執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高等職業教育(專科)的招生和統計等工作從2016年起按《目錄》執行,現在校生仍按原專業培養至畢業。
二、各高等職業學校要依照《目錄》,對現設專業進行調整更新。與《目錄》相配套的專業簡介將於近期出版發行,各高等職業學校要依據《目錄》和專業簡介對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全面修訂。
三、《辦法》《目錄》的印發實施,是關係我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一項帶有全局性的重要舉措,對於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強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針對性和適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希望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職業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貫徹工作,確保《辦法》《目錄》的順利實施。
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2015年10月26日

政策全文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以下簡稱高職專業)設定管理,指導高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高職專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學校、其他高校的高職專業設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校的高職專業設定要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適應各地、各行業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全國高校高職專業設定的巨觀管理和指導。
受教育部委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相關高職專業設定進行指導。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校高職專業設定的統籌管理。
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設定和調整高職專業。
第六條 各地和高校應做好高職專業建設規劃,最佳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和區域產業發展情況設定專業,避免專業盲目設定和重複建設。
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七條 教育部負責制定、修訂和發布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
專業目錄是高校設定與調整高職專業、實施人才培養、組織招生、指導就業的基本依據,是教育行政部門規劃高職專業布局、安排招生計畫、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預測等工作的主要依據,也是學生選擇就讀高職專業、社會用人單位選用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 專業目錄按專業大類、專業類和專業三級劃分。部分專業可設定專業方向。
第九條 涉及醫學、教育、公安和司法等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業密切相關的專業為國家控制的高職專業,應在專業目錄中單獨標註。
第十條 專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5年修訂一次;每年增補一次專業。
各高校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對增補專業提出建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提交的增補專業建議匯總,於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區增補專業建議材料,內容包括:專業相關行業(職業)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專業簡介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議材料。教育部組織專家研究確定年度增補專業,並於當年9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專業設定條件與要求
第十一條 高校設定高職專業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詳實的專業設定可行性報告;
(二)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和教學輔助人員,且“雙師型”教師應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
(五)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制度。
各地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結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和各專業特點,進一步明確上述基本條件的相關細化指標,使專業設定條件要求具體化。
第十二條 高校設定高職專業應緊密圍繞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實際需求,注重結合自身的辦學優勢,重點發展與學校辦學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專業。
第四章 專業設定程式
第十三條 高職專業設定實行備案制,但設定國家控制的高職專業須依法經過審批。專業設定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教育部設專門網站作為本項工作的管理與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四條 高校設定高職專業應以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
(二)進行專業設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人才培養方案和相關教學檔案;
(四)經相關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論證;
(五)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十五條 高校設定高職專業,須每年通過專門網站將擬招生專業(次年招生)及相關信息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專業設定情況報教育部。教育部對各地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匯總,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除國家控制的高職專業以外,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實際,自行設定專業方向,無須備案或審批,但專業方向名稱不能與專業目錄中已有專業名稱相同,不能涉及國家控制專業對應的相關行業。招生錄取和人才培養一致的專業方向可在學歷證書中註明。
第十六條 高校新設國家控制的高職專業,須通過專門網站填報相關材料,取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擬新設國家控制的高職專業(次年招生)申請材料報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組織審批,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五章 專業設定指導與監督
第十七條 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定期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以及高職專業設定指導建議等信息,加強高職專業設定的巨觀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由行業、企業、教育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高職專業設定指導專家組織,充分發揮其在高職專業建設中的作用。
高校應設立學術委員會或高職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和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定期對高職專業設定情況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高校應加強對所開設高職專業的評估、監督和信息公開,出現下列情形的應調減該專業招生計畫或停止招生,並對該專業點進行整改:
(一)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
(二)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就業率連續2年低於60%、對口就業率連續2年低於50%;
(三)須參加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應屆畢業生考試通過率連續3年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點,高校應及時撤銷。
第二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本地區高職專業設定情況加強指導和監督,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定期對高職專業辦學情況進行評價,發現存在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應及時督促學校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採取調減、暫停招生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撤銷該專業點。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高職專業設定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制,把招生計畫、招生計畫完成率、報到率、就業率、生均經費投入、辦學情況評價結果等作為最佳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訂本地區高職專業設定管理實施細則,報教育部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教育部2004年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教高〔2004〕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教育部組織對2004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和《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並於近日印發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以下簡稱新《目錄》)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目錄》和《辦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專業設定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基礎工作,關係到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關係到教育質量和效益,也關係到高等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與適應。2004年頒布的我國首個《目錄》和《辦法》為引導高職院校科學設定專業,形成合理專業布局,加強專業建設和管理,促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現行《目錄》《辦法》實施的十年,是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和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實現歷史性跨越的時期。經濟社會和職業教育自身發生的巨大變化對高職院校專業設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促進經濟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實施“網際網路+”行動、《中國製造2025》等國家戰略,對高職院校專業設定和人才培養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戰略新興產業興起,行業交叉發展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導致新的職業(群)不斷湧現,亟需對專業分類和設定進行補充和調整。三是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改革創新高等職業教育,要求形成與之相適應的人才培養結構和專業銜接體系。四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進一步深化專業設定管理機制改革。
同時,高等院校專業設定自身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目錄》外專業大量增加,現有的專業大類、專業類難以涵蓋所有專業;部分新設專業名稱不夠規範,內涵不夠清晰;一些專業口徑設定過寬或過窄,有些甚至交叉重複設定等。
組織開展對《目錄》和《辦法》的修訂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使之更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具有重要的基礎性、全局性和戰略性意義。
問:請問《目錄》和《辦法》修訂工作遵循的依據和原則是什麼?
答:《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職業教育要不斷最佳化專業設定、類型、布局,要“科學合理設定專業,健全專業隨產業發展動態調整的機制”“擴大職業院校在專業設定和調整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等,這些要求是《目錄》和《辦法》修訂工作的基本依據。
《目錄》修訂以現行《目錄》內專業以及經教育部備案的《目錄》外專業為基礎,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1)》《三次產業劃分規定(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重新組織調研論證,對現行《目錄》基本框架、專業體系、專業簡介等方面進行全面修訂。修訂工作始終遵循以下四條原則:
一是主動適應,服務發展。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和產業發展要求,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區域支柱產業、特色產業相關專業的發展,通過最佳化專業設定,推動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吻合,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是繼承創新,靈活設定。體現政策延續性,保留符合需求、成熟、穩定的既有專業。同時在保證專業內涵、培養規格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靈活設定專業方向,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
三是科學規範,體現特色。遵循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和行業、產業發展趨勢,做到科學、系統、規範。圍繞學校、學生、家長和行業企業的需求,創新《目錄》內容結構,拓展《目錄》服務功能,突出職業教育特色。
四是推進銜接,構建體系。注重與中等職業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銜接,以職業分類為主線,兼顧學科分類。通過最佳化專業結構、層次和類型結構,實現職業院校專業設定的協調和銜接。
問:請介紹一下《目錄》和《辦法》修訂的過程。
答:《目錄》《辦法》修訂工作共有59個行業專家組參與,調研了1140多家企業、980多家學校(12700多個專業點),直接參與的行業、企業、院校等方面專家達2800多人,歷時兩年多時間,共分四個階段:
一是準備與部署。召開修訂工作啟動會,進行工作部署,同時組建修訂工作領導小組、綜合組、行業專家組,研究制訂工作計畫。二是調研與修訂。各行業專家組廣泛開展學校、行業、企業調研,起草並提交修訂工作報告,分別形成了修訂一稿、二稿和三稿。三是廣泛徵求意見。三次面向全社會、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1600多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四是修改完善。綜合組在匯總、整理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目錄》《辦法》送審稿。經教育部內相關司局會簽、部領導簽發,正式印發。
問:新《辦法》有什麼變化和特點?
答:新《辦法》以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注重市場導向,突出強調學校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職院校專業設定和調整自主權。新《辦法》在總則中就強調“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設定和調整高職專業”,規定除醫學、公安司法、教育等特殊專業外,高校可在《目錄》中自主設定高職專業,僅須備案即可,同時,專業方向完全由高校自行設定,教育部門不再備案或審批。
與現行《辦法》相比,新《辦法》一是體例更加嚴謹。現行《辦法》體例上為檔案形式,所規定的內容大多為巨觀要求,新《辦法》按規章形式,採用章條式體例,共分總則、專業目錄、專業設定條件與要求、專業設定程式、專業設定指導與監督、附則等六章。二是責任更加明確。新《辦法》明確: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設定和調整高職專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指導本行業領域專業設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專業設定的統籌管理;教育部負責專業設定巨觀管理和指導。三是要求更加清晰。新《辦法》規定了學校設定專業須具備的五個基本條件、五項基本程式等,明確了非國控專業採用備案制、國控專業採用審批制,同時對專業設定的指導、監督等作出了要求。
問:請問對新《目錄》和新《辦法》實施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科學合理地進行專業設定,強化專業建設,既是高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基礎環節之一,也是加強內涵建設的主要內容。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設定管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的通知》(教職成〔2015〕10號)中,對新《目錄》和新《辦法》的實施已提出了相關的要求。下一步,我們將以新《目錄》和新《辦法》頒布實施為契機,進一步推動高等職業教育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規範課程設定和教學實施。儘快出版專業簡介,啟動高職專業教學標準修(制)訂工作,推動各學校修訂人才培養方案。二是進一步轉變專業管理方式。完善職業院校專業設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加強各級專業設定管理機構組織建設。三是健全專業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充分發揮行業企業和專業機構等第三方機構作用,完善專業監測體系和專業設定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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