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音樂家協會

昆明音樂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6月2日,英文譯名為:Kunming Musicians—Association昆明音樂家協會是昆明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單位成員之一。成立至今已是第四屆領導班子在進行管理工作。自協會成立以來,音樂家協會不斷團結廣大的音樂工作者、愛好者,組織了廣泛的社會音樂活動,為在昆明地區音樂人才的建設,精神文明的建設,做出了很大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音樂家協會
  • 外文名:Kunming Musicians—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4年6月2日
  • 分支機構:小提琴分會、手風琴分會等
  • 性質:音樂家協會
簡介,領導成員,協會章程,

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文藝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我市音樂工作者為繁榮、發展音樂藝術,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昆明音樂家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昆明音樂家協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昆明音樂家協會
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和理論,組織培訓輔導,探討和解決音樂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倡導和扶持高雅藝術,積極參與民眾的音樂活動。組織音樂比賽、評獎活動,積極發展會員,注意吸收在音樂活動中有成績的中、青年人才入會,壯大協會組織。
昆明音樂家協會自1999年-2003年間,先後成立了小提琴分會、手風琴分會、電子琴分會、民樂分會、吉他分會等分支機構,為昆明及雲南的音樂藝術事業做出了貢獻。

領導成員

馬玉昆,回族,1942年3月生,雲南省昆明市人。歷任昆明音樂家協會主席。昆明交響樂團團長、音樂總監、國家一級演員。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雲南省音樂家協會副主席、昆明小提琴學會常務副會長、昆明市人大代表、科技文衛委員會委員。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所演奏的小提琴曲《茶山新歌》、《瀾滄江輕舟》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專題錄製,列為中國優秀小提琴曲多年來向海內外播放。
昆明音樂家協會主席 馬玉昆昆明音樂家協會主席 馬玉昆
1987年受命組建昆明交響樂團,現已成為擁有90餘名演奏員的西南地區唯一的獨立建制的專業交響樂團,演出已達500餘場,積累曲目200餘部。樂團先後和國內外一批指揮家、演奏家、歌唱家合作,演出了一批中外優秀交響樂作品深受音樂界專家和廣大聽眾的好評。1990年應文化部調遣晉京為亞運會演出,與中央樂團合唱團合作成功地演出了《貝多芬第九(合唱)交響曲》等作品,受到文化部嘉獎。1992年參加第三屆中國藝術節演出也獲得了獎勵,個人獲得立功獎。樂團被譽為“ 活躍在中國樂壇上的一支年輕的交響樂新軍”。在小提琴教學和理論研究方面,曾先後教出一批學生考入中央、上海等藝術院校及美國、日本音樂院校學習,有的已在國內外樂團體任職。所寫的《論小提琴演奏右手的幾個問題》、《百首音樂作品解說》等論著和一批音樂評論,作品介紹文章均已發表,1993年受到國務院頒發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證書 。多次獲小提琴演奏獎和省、市先進工作者稱號。傳略輯入《中國音樂家名錄》、《中國音樂家大辭典》、《中國文藝家傳集》、《中國當代文藝家名人辭典》、《國際名人大辭典》、《回族大辭典》等辭書,並受命赴歐洲,亞洲多國進行交流、訪問、考察音樂教育和表演藝術,寫了多篇考察文章並發表。多次擔任過國內、西南省、市音樂比賽評審或主任評審。
李學智,漢族,國家二級大管演奏員。昆明音樂家協會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現任昆明交響樂團常務副團長,大管首席。同時擔任中國民族管弦樂協會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委員會雲南考區考試委員會主任。
昆明交響樂團常務副團長 李學智昆明交響樂團常務副團長 李學智
1991年,在昆明交響樂團工作,2001年被任命為昆明交響樂團樂隊隊長。先後籌建並成立了昆明音樂家協會電子琴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民樂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吉他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愛樂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音樂劇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青少年鋼琴分會、昆明音樂家協會青少年吹奏樂分會。
各分會的成立,是根據市文聯對昆明音樂家協會工作大力發展各門類音樂藝術的指導意見以及按照近年來昆明地區民眾性文化活動的發展形勢而確定的。這項工作極大地推動了昆明地區民眾性文藝演出活動規範健康的發展。
姜雪梅,1988年畢業於雲南藝術學院音樂系古箏專業,獲文學(音樂)學士學位。任職於昆明青少年活動中心,音樂部部長,高級教師。現為昆明音樂家協會副主席。在近二十年的古箏學習、教學、演奏實踐中,形成了細膩流暢、優雅純淨、深沉樸實的藝術風格;積累了豐富的教學經驗,培養了大批優秀的音樂人才,多次被省、市及國家級報刊、電台、電視台報導表彰,多次榮獲“優秀園丁”獎。
昆明音樂家協會副主席 姜雪梅昆明音樂家協會副主席 姜雪梅
2001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舉辦的全國少兒文藝最高賽事——“蒲公英”大賽中,榮獲金獎,本人亦獲國家級“優秀指導教師”稱號。
2004年在文化部所屬中國兒童文學研究會及北京五洲之星兒童文化藝術研究院舉辦的《新苗獎·全國兒童音樂大賽》中,再次榮獲金獎,本人亦被評為“全國十佳兒童音樂專家",還被破格特聘為該研究會兒童音樂會音樂部副部長及音樂系客座教授。現為昆明音樂家協會副主席、雲南省民族管弦樂學會會長、昆明市音樂家協會民樂分會副會長及古箏專業委員會主任、雲南藝術學院古箏考級評審委員會主任、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高級考官。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昆明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Kunming Musicians-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昆明地區從事音樂創作、演奏、演唱和音樂理論研究的專職、業餘的、具有一定成就和水平的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民眾組織。是昆明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單位會員之一。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文藝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我市音樂工作者,為繁榮、發展音樂藝術,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昆明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昆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昆明市新迎小區文藝路28號昆明市文聯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組織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和理論,研究音樂的學術理論,交流信息,組織培訓輔導,探討和解決音樂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2、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努力提高音樂創作水平,整體研究民族民間音樂遺產,創作優秀的音樂作品。
3、 倡導和扶持高雅藝術,促進嚴肅音樂的發展,積極參與民眾的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4、 組織音樂比賽、評獎活動,對會員創作的優秀作品、對會員從事表演藝術、音樂教育、社會音樂、民族音樂研究、音樂評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
5、 積極發展會員,注意吸收在音樂中有成績的,特別是中、青年人才入會,壯大協會組織,並積極推薦加入省音樂家協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音樂創作、理論、評論、表演、教育等方面有一定成績者;
4、 經批准取得會員身份的各類音樂學術研究團體;
5、 在昆明的中國音協、省音協會員,本人願意,可成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6、 調入昆明工作的各省、市、地州的音樂協會會員以及從事音樂工作的公職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有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3、 所在部門推薦;
4、 填寫登記表;
5、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6、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成績突出者,有申請加入雲南省音協的被推薦權;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6、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並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和撤消各類辦事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的負責人聘用;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副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各種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文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文聯審查並經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其它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6、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風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人才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昆明市文聯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文聯審查同意,向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昆明市文聯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昆明市文聯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