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業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36

發文日期:2008-11-14

名 稱:昆明市企業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管理辦法

執法主體部門: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三章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第四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對生育費用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國務院批准實行行業統籌及省政府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企業外,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
1、市、縣(市)、區屬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
2、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以及與上述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 昆明市人事勞動局是我市企業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和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局)具體負責企業職工生育基金統籌管理工作。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的生育保險工作,由市社保局具體負責;市、縣(市)、區屬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育保險工作,由所在地的縣(市)、區社保局具體負責。
第四條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按照國家、企業共同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建立專項基金制度。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實行統一徵收,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統一支付。企業必須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連同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統一由各級社保局委託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各縣(市)、區社保局所徵集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相抵的結餘部份,按季上繳市社保局,上繳後按比例不足的部份,由市社保局負責調劑。
第六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標準,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9%計算和提取。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經營或被兼併、轉讓時,新的經營者必須負責繳納原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費。職工變動單位時,其生育保險關係隨之轉移。
破產、拍賣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優先清償應負擔的生育保險費用。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專項存入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生育保險基金所得利息併入生育保險基金。社保局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3%作為管理費用。各縣(市)、區社保局所提取的管理費,應按30%的比例上繳市社保局調劑使用。

第三章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九條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和懷孕流產的,企業必須執行下列產假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不少於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生育為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三十至四十二天產假;
(五)女職工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六)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享受產假和懷孕流產假的,應持有醫療機構開據的證明。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項目為:
(一)懷孕、流產及生育期間的檢查費;
(二)接生費;
(三)懷孕、流產及生育期間的手術費;
(四)懷孕、流產及生育期間的住院費和藥費;
(五)懷孕、流產及生育期間的治療護理費;
(六)生育、流產期間的工資。
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和其它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十一條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條件生育或流產的,由本人或家屬在半年內持單位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和醫療機構出具《生育證》、《出生證》或流產證明複印件、各項費用開支發票以及蓋有單位印鑑的《昆明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統籌費用結算表》,到所在地社保局辦理手續,領取生育保險費。
第十二條 凡在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安寧市社保局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企業,其職工生育保險費的領取標準如下:
(一)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期間的休假工資,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平均工資支付,不足一個月的,按日工資支付。
(二)生育醫療費(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治療護理費),按照“結餘歸已,超支自負”的原則,實行包乾使用,支付標準為:
l、順產1800元;
2、陰式手術產2300元;
3、剖宮產3500元。
(三)女職工生育後,第一次人流或節育措施失敗流產以及未生育過流產的,懷孕不滿三個月的按300元標準,三個月以上的按500元標準包乾使用。保胎期間的休假按病假處理。
(四)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引起其他疾病的醫藥費,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等情況,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六)女職工未生育,懷孕後習慣性流產,每次按300元標準包乾使用。保胎期間的休假,按病假處理。
(七)女職工生育或流產非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喪葬費外,還可發給一次性善後補償費3000元。
其它七縣職工生育保險費的支付標準,由市社保局與各縣社保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社保局應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並在當地銀行開設“生育保險基金”專戶。生育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和結存,接受上級部門及財政、審計、工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無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由參統所在地的社保局發出催繳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超過期限仍不繳納的,每日按照應繳款2‰的比例繳納滯納金,滯納金全部轉入生育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出具假證明或者虛報生育保險費。凡發現以假證明虛報生育保險費的,取消當事者的生育保險待遇,追回冒領的金額,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費用,根據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由昆明市社保局調查測算,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報昆明市人事勞動局批准公布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社保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人事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昆政發(1989)47號《昆明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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