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物檢疫

旅客攜帶物檢疫(quarantine of materials carried bypassengers) 是指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內容之一。旅客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簡稱攜帶物)進境,須在進境時如實申報,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

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攜帶伴侶犬、貓等動物進境,須持有輸出國家或地區的檢疫證書和狂犬病免疫證書。禁止攜帶農業部公布的《禁止攜帶進境物名錄》中的各物進境,但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特殊批准的除外。享受海關免檢待遇的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外交官、外賓攜帶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也應申報檢疫。對旅客攜帶物的檢疫,由檢疫人員在進境口岸旅客通道現場進行。現場檢疫合格,當場放行。現場不能得出檢疫結果,需做實驗室檢驗或隔離檢疫,由檢疫人員出具截留憑證交攜帶人。截留檢疫合格,攜帶人持截留憑證領取;超過規定期限不領取,作自動放棄處理。經檢疫發現有危險性病蟲害或不符合國家檢疫要求的攜帶物.由檢疫人員作除害處理後交攜帶人;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或攜帶物是農業部公布的禁止旅客攜帶進境而又無特殊審批單證,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並簽發檢疫處理憑證。定期回程旅客所攜帶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經檢疫不合格,在不污染場地和不擴散疫情的情況下,可同意其在回程出境時,憑截留憑證向原進境口岸檢疫機關領回帶出境外。不在原進境口岸出境的不能辦理退回。攜帶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如物主有檢疫要求,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簽發檢疫證書,準予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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