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1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司馬義·鐵力瓦爾地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6年5月12日
  • 檔案號自治區政府令第138號發布
  • 施行時間:自2006年7月1日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自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工具及器具購置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以及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編制計價依據,採集發布市場價格信息,進行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以及為計價活動提供中介服務等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在政府巨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

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範、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編制建設項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定額和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審定後統一頒布,為全區建設工程提供指導性計價依據。州、市(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指導性計價依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補充性計價依據;建設工程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編制一次性計價依據。補充性計價依據、一次性計價依據由州、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頒布,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築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參照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企業內部定額。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集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的市場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為指導性計價依據和企業內部定額的編制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條

建設工程採用的計價方法,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並在建設工程契約中約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法。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價方法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招標檔案、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計量規則等進行編制。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採用無標底方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額計價法編制投標控制價。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控制價不得超出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相應部分的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工程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超出規定的取費標準浮動範圍計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以超出取費標準浮動範圍或者低於成本價作為中標條件和手段。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社會保障費;
(二)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三)工程排污費;
(四)工程定額測定費;
(五)住房公積金。建築安裝工程費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限制競爭性費用,取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第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建設工程契約,約定契約價;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等約定契約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不得約定由承包人帶資施工。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發包時確需帶資施工的,必須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帶資數額、償還方式、償還期限、抵扣結算方式、利息計算方法等內容,並在建設工程契約中予以約定;超過契約約定期限,建設單位仍不償還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契約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計價依據、計價方式;
(二)勘察、設計、監理定金和施工預付款的數額、支付時限、支付方式和抵扣方式;
(三)施工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四)工程量的核實方式、時限,工程變更的確認方式、工程價款調整和索賠方法、支付時限及要求;
(五)選用固定價承擔風險的範圍,超出風險範圍的計價辦法;
(六)選用可調價調價的內容、方法和程式;
(七)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八)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工程價款結算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竣工結算檔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竣工結算檔案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審查,審查期限為90日。結算價在2500萬元以下的,審查期限不得超過30日。由財政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資料,應當抄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就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對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審定,也可以依照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蓋章後生效。發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或者簽字後的15日內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發包人逾期未向承包人足額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催告發包人支付;
(二)與發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定,並對延期支付協定進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三)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權屬異議登記,就異議登記的售房款依法提出優先請求權;
(四)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將工程依法拍賣,就工程折價款或者拍賣款優先受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扣留一定數額的竣工結算價款作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保修期在2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分項工程契約價款的5%,2年以上5年以下的,扣留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分項工程契約價款的2%。建設工程項目主體結構和基礎工程等以合理使用年限設定保修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缺陷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契約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承包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後的契約依法變更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報備機關備案。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契約與備案的契約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的契約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決算和審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實行資質、資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編制、審核工程結算、決算等計價檔案,並對工程造價全過程實行控制;沒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應當將相關業務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計價檔案由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印章。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活動;
(二)為同一項目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計價服務;
(三)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中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投訴發包人不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定金和施工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屬於建設資金不落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查,責令發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銷施工許可,並予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計價行為無效,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