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項目(construction project),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等)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移交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項目
  • 外文名:construction project
  • 種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
  • 特定過程策劃勘察設計
分類劃分,自然屬性,建設性質,建設規模,投資作用,投資效益,投資來源,監理區別,組成,特點,投資性質,

分類劃分

自然屬性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築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涵蓋房屋建築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質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

建設性質

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
(1)新建項目。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近遠期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式立項,從無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設項目。現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一般不應有新建項目。有的單位如果原有基礎薄弱需要再興建的項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全部固定資產價值(原值)3倍以上時,才可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 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原有場地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經濟效益而增建的生產車間、獨立的生產線或分廠的項目;事業和行政單位在原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擴充規模而進行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遷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或出於環境保護等其他特殊要求,搬遷到異地而建設的項目。
(4)恢復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因在自然災害或戰爭中使原有固定資產遭受全部或部分報廢,需要進行投資重建來恢復生產能力和業務工作條件、生活福利設施等的建設項目。這類項目,不論是按原有規模恢復建設,還是在恢復過程中同時進行擴建,都屬於恢復項目。但對尚未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受到破壞後,若仍按原設計重建的,原建設性質不變;如果按新設計重建,則根據新設計內容來確定其性質。 基本建設項目按其性質分為上述四類,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設性質是始終不變的。 更新改造項目包括挖潛工程、節能工程、安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等。

建設規模

為適應對工程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的需要,國家規定基本建設項目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類;更新改造項目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類。不同等級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國家規定的審批機關和報建程式也不盡相同。劃分項目等級的原則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所確定的總設計能力或投資總額的大小,依據國家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小型劃分標準》進行分類。 (2)凡生產單一產品的項目,一般按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項目,一般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產品分類較多,不易分清主次、難以按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時,可按投資總額劃分。 (3)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特殊意義的某些項目,雖然設計能力或全部投資不夠大、中型項目標準,經國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計畫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也按大、中型項目管理。 (4)更新改造項目一般只按投資額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項目,不再按生產能力或其他標準劃分。 (5)基本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項目限額的具體劃分標準,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和實際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變化。現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1)按投資額劃分的基本建設項目,屬於生產性建設項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門的工程項目,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部門和非工業建設項目,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為大中型建設項目; 2)按生產能力或使用效益劃分的建設項目,以國家對各行各業的具體規定作為標準; 3)更新改造項目只按投資額標準劃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門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項目和其他部門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為限額以上項目,否則為限額以下項目。

投資作用

工程建設項目可分為生產性建設項目和非生產性建設項目。
(1)生產性建設項目。是指直接用於物質資料生產或直接為物質資料生產服務的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工業建設。包括工業、國防和能源建設; 2)農業建設。包括農、林、牧、漁、水利建設; 3)基礎設施建設。包括交通、郵電、通信建設,地質普查、勘探建設等; 4)商業建設。包括商業、飲食、倉儲、綜合技術服務事業的建設。
(2)非生產性建設項目。是指用於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設和非物質資料生產部門的建設。主要包括: 1)辦公用房。國家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管理機關的辦公用房; 2)居住建築。住宅、公寓、別墅等; 3)公共建築。科學、教育、文化藝術、廣播電視、衛生、博覽、體育、社會福利事業、公共事業、諮詢服務、宗教、金融、保險等建設; 4)其他建設。不屬於上述各類的其他非生產性建設。

投資效益

可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
(1)競爭性項目。主要是指投資效益比較高、競爭性比較強的一般性建設項目。這類建設項目應以企業作為基本投資主體,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投資風險。
(2)基礎性項目。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壟斷性、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而收益低的基礎設施和需要政府重點扶持的一部分基礎工業項目,以及直接增強國力的符合經濟規模的支柱產業項目。對於這類項目,主要應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財力、物力,通過經濟實體進行投資。同時,還應廣泛吸收地方、企業參與投資,有時還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資。
(3)公益性項目。主要包括科技、文教、衛生、體育和環保等設施,公、檢、法等政權機關以及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辦公設施,國防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的投資主要由政府用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

投資來源

可分為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

監理區別

如何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區別,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範圍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
(一)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範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築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於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託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託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
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將建設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二)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範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於: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劃。

組成

單項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
單項工程是指在一個建設工程項目中,具有獨立的設計檔案,竣工後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效益的一組配套齊全的的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可以僅包括一個單項工程,也可以包括多個單項工程。

特點

除具備一般工程項目特點外,還具備投資額巨大、建設周期長、整體性強和固定性等特徵。

投資性質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產品固定性、建設要素流動性、系統性、風險性等特徵。項目的唯一性、產品的固定性和建設要素的流動性是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個最基本特徵,影響或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其他技術、經濟和管理特徵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標需要把握的三個基本因素。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一般較大,資金往往通過多種渠道籌措,除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政府各類財政性資金外,可以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提供的信貸資金或贈款以及通過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渠道融資。這些投資建設資金按來源性質可以分為:國內資金和國外資金。國內資金又分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和非國有投資等,不同性質的投資對工程招標有不同的約束要求。
我國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利用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協力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資金,這些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貸款和資金使用規定,其招標的方式、程式及評標辦法等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和各種財政專項建設基金的投資項目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計畫管理、資金支付、驗收評價等必須執行《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特別嚴格的規定。
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相關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較多的自主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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