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8-05-28
  • 生效日期:1998-05-28
  •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6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6
【發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1998-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6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與可能,在下列項目中確定的骨幹建設項目:
(一)農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產業建設項目;
(二)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建設項目;
(三)對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骨幹建設項目。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為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規範和效能的原則;
(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
(三)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並重的原則;
(四)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五)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重點建設項目每年年初確定一次,並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和第四條規定的原則,對本部門、本地區業經批准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後,向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 列為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二)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進行綜合平衡,提出自治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
(三)自治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六條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載明下列內容:
(一)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名稱、建設地點、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的批准機關、日期、文號;
(三)項目建設規模、概算總投資,計畫開工日期及建設工期;
(四)項目資本金及其他建設資金落實的有關檔案;
(五)環保等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非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職責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資本金制度。
第九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過程綜合管理和有關部門、地區分級管理的制度。重點建設項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二)地、州、市項目,由地、州、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中央項目,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進行。
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中涉及重大問題時,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協調解決。難以解決的,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定解決方案,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條各級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保重點、保收尾、保投產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點建設項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根據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契約,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自治區有關部門、有關地州市、銀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地、州、市,應當積極協助項目法人落實建設資金,並督促其到位。
第十二條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各有關部門和銀行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流動資金和設備儲備資金。
第十四條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有關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協調,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依法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
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標準。
第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的主體設計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可實行設計方案競選或者比選。承擔重點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應當精心設計,確保設計質量和工程建設的需要,並按契約約定提供圖紙。
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期間,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工作,並派駐現場代表,搞好服務。
第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等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建設項目法人須將招標方案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方可組織招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實施的項目,貸款方對招標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重點建設項目依法以總包或者分包的形式發包工程。嚴禁中標單位將契約轉包;未經建設項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將契約分包。
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會同自治區建設廳和地、州、市,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重點建設項目開工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開工條件,並經國家或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不符合開工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中標承擔重點建設項目設備、主要材料供應的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優先組織重點建設項目訂貨設備、材料的生產和供應,嚴格履行契約。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根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實施收費的,須出示自治區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按照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否則,建設項目法人有權拒繳,並向自治區財政、物價、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反映。
第二十一條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與有關方面簽訂協定,明確責任和義務,做到配套工程與重點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
第二十二條重點建設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各項費用支出,要嚴格按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執行。如有特殊正當理由需要調整時,須經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及資金承諾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重點建設項目法人要確保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向自治區計畫和統計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建成經項目法人試運行並組織初步驗收合格後,由項目法人向國家有關部門或者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治區項目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二)自治區與中央合資項目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三)中央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內容、程式等按國家或者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項目法人向國家有關部門或者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治區項目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
(二)自治區與中央合資項目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
(三)中央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
建設項目後評價的內容、程式等按國家或者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以及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建設項目法人、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建立重點建設工作先進評比表彰制度。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考核、評選和表彰。對成績特別突出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通令嘉獎。
第二十九條挪用、截留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自治區計畫、審計、監察、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追還,並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因管理不善造成重點建設項目延誤工期、質量低劣、嚴重超概算、弄虛作假、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行政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由於管理不善、調度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監察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延誤工期、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單位及主要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招投標有關規定,或者非法轉包、分包契約的,由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行政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重點建設項目資格。
第三十四條擾亂、破壞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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