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索 引 號:000014348/2009-04706
  • 分類:規章;令
  • 發文日期:1990年08月25日
文號,全文,

文號

發布機構:政策法規司
名 稱:文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文 號:文化部令第3號主 題 詞:文化 審計 規定

全文

文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文化部第3號令
(1990年8月25日頒布,1990年8月25日實施)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文化系統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文化系統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維護部門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健全內部控制,嚴肅財經法紀,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發揮社會效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下列單位,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設立獨立的、不低於本單位財務機構級別的內部審計機構(下稱“內審機構”):
(一)審計機關未設派駐機構的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二)文化部門直屬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事業單位;
(三)文化部門直屬的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
(四)文化部門直屬的其他需要設立內審機構的單位。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定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內審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與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無牴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制度辦法,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審計署駐文化部審計局負責對全國文化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內審機構業務上受同級審計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內審機構或審計機關派駐機構(下稱上級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本系統中帶傾向性的財務收支和重要的審計事項;企事業的內審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六條各部門、單位主管審計的領導人,應定期部署和檢查本單位的審計工作,聽取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批覆審計報告,督促和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內審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1、財務計畫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4、內部控制的健全、嚴密、有效;
5、承包或者租賃期間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6、基建投資的使用及管理;
7、重要的經濟契約或契約簽定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執行情況;
8、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事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技術的使用及其效益;
9、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10、審計機關委託和領導交辦事項。
(二)對本系統行業管理中重大的帶傾向性的財務收支和效益進行審計調查。
(三)配合審計機關或上級審計機構進行必要的專題調查。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貪污、受賄以及由於工作失職或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五)組織本系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聯合審計、專業培訓、經驗交流等。
第八條內審機構的主要職權: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資產等,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收集有關經濟信息等。
(二)參加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與審計工作有關的文化藝術、教育、科研、出版、外事、文物、財務、勞資管理等業務會議,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五)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及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畫、預、決算報表、經濟契約及審計所需要的有關檔案資料等。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可以對上述各項業務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領導批准,可採取必要的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內審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內審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的有關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並在單位領導審批後,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案件。對遵守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八)內審機構應在每年初提出本年度審計計畫和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內審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參與的工作:
(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基建投資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的擬訂及分配、竣工項目的驗收工作。
(二)制定本系統、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
(三)改革中有關經濟事項的會議及重大經濟事項決定前的可行性研究、討論等。
(四)會計人員申請專業技術職務的業務考核。
(五)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指定參與的事項。
第十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的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一般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並在徵求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重要的審計報告應同時報送上級審計機構。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審機構所在單位領導提出申訴,該單位領導應及時進行處理。若該單位領導未能處理,需向上級審計機構申訴的,應在接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材料,上級審計機構受理後應在三十日內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應該執行。
(五)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有關內部審計人員的條件、任免、職稱等事項:
(一)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執行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各種專業知識及完成審計任務的技能,並保持相對穩定。
(二)內部審計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企事業單位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先應徵求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審計機構的意見。
(三)內部審計人員專業職稱的評定,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機密。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五)各部門、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及下級部門和所屬單位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機構、審計人員應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審機構可提出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意見,報請單位領導或監察等有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提供有關檔案、憑證、帳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
(五)打擊報複審計人員和檢舉人。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內審機構或審計人員,其所在單位應酌情給予罰款、行政處分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四)泄漏國家機密。
第十四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抄報上級審計機構。
第十五條文化系統集體經濟組織的內審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發布的《文化部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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