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經2014年10月13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第15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3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4〕66號印發。該《規定》分總則、機構和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審計程式、審計結果運用、附則6章26條,由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局財務處負責解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4〕6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4〕66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3日第15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

規定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以下簡稱內審),指圍繞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服務”的職責和工作目標,依法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加強內部管理,促進廉政建設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內部審計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分預算執行審計、財政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根據需要對某一項經費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專項審計調查等。
第五條 內審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局內部審計工作在局長領導下,由局財務處依法對局機關、局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行使內部檢查與審計監督職責,向局黨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七條 局財務處會同人事處抽調局屬單位財務人員,建立內部審計隊伍,適時組織局重點審計調查,保障內審工作目標的實現。
第八條 內審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審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內審職業培訓和後續教育。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
第十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支持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內審工作可購買專業審計服務。
第十二條 專業審計機構選聘從“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中介機構備選庫”中產生,紀檢監察駐局監察室監督選聘過程。局財務處負責中選機構的工作審查、評價和審計全過程的協調。
第十三條 購買專業審計服務,應與中選機構簽定書面協定,明確保密要求、審計質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最大限度降低審計風險。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一定技術專長的專家擔任審計顧問。
第三章 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五條 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內審工作制度。
(二)負責審查預算執行、財政財務收支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負責局屬單位主要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做好任期中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負責評審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
(五)負責審查項目績效情況。
(六)負責審查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國有資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
(七)負責審查基本建設項目、裝修修繕工程、設施設備採購等固定資產投資情況。
(八)負責組織內審人員參加崗位培訓、業務學習和內審工作研究。
(九)協調配合相關權力機構開展各類審查工作。
(十)完成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 主要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檔案資料,會議記錄、紀要以及其他相關審計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本單位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預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檢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憑證、賬表、預決算等資料檔案和相關電子數據,現場勘察實物。
(四)對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對象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議。
(六)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制止,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領導和紀檢監察駐局監察室。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批准可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批准後,予以暫時封存。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七條 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每3年輪審一遍。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專項審計調查,視工作需要適時開展。
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十八條 內審程式是指確定審計項目到出具審計報告的全過程。
(一)編制審計工作計畫。
局財務處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報局長批准後組織實施。如有調整或修改,需再次履行報批手續。
(二)確定審計項目,成立審計組。
根據工作計畫確定審計項目,組建審計組實施審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於3人。
(三)制定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履行審計承諾。
審計組應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方案經局財務處審核,報局長批准後實施。
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明確相關事項。
履行審計承諾。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單位應按照要求,書面作出審計承諾,簽字且蓋章後送交審計組。審計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列入審計工作底稿。
(四)實施審計活動,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組根據審計方案實施審計,採用專業技術方法和合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經被審計單位或證明材料提供人簽名與蓋章。
(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組根據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委託專業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項目,由專業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對審計取證記錄、審計調查記錄、財務資料調用憑據、審計查賬記錄等作準確記錄。
(六)形成審計結論,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組根據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或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報局財務處,並提交審計報告初稿。
再次履行書面承諾。審計報告形成前,被審計對象應再次做出“除審計已發現問題外,不存在其他違法問題和不確定事項”的書面承諾,避免因審計風險出現錯報、漏報的可能性。
建立審計報告覆核制度。審計報告初稿書面徵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通知書起10日內,將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異議。經局財務處審核,報局分管領導、局長審定,提交審計報告。正式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須送達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同時送達領導幹部本人。
(七)內審機構在必要時可開展後續審計,並向局領導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八)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徵求意見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均應按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
第十九條 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局黨組統一部署,局人事處、財務處共同組建工作組實施。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按內部審計相關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審計實施前,被審計對象應提交領導任期履行職責述職報告。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召開審計進場見面會,並對被審計對象進行民主測評。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財務處會同局人事處覆核會審後,按程式送審。
第二十條 內審檔案資料是內審機構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真實記錄,是查閱調查相關經濟活動、經濟決策和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重要文書證明材料,應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審計結果應當公示,接受單位內部監督。
第二十二條 限期整改落實。被審計單位自審計報告、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針對審計發現問題,研究整改措施,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整改落實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總體責任內容和年度績效目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結果作為考核、獎懲、任免被審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權力機構,指法人組織依法行使決策權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局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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