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雜居民族理論是在中國革命、建設以及改革開放中逐步形成與發展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理論,主要經歷了孕育、形成、發展等階段。以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為領導核心的中國共產黨人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研究和處理中國散雜居民族問題,提出了散雜居民族理論思想,確立和發展了民族鄉和城市民族工作制度,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散雜居民族理論
- 國家:中國
- 類別:理論
- 針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問題
簡介
階段
孕育階段
1.早期的中國共產黨人根據馬克思主義原理提出了“中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法律前一律平等”的革命綱領,這是散雜居民族理論的思想基礎。“民族平等”是馬克思主義民族觀的核心思想。中國共產黨自成立時起就將少數民族問題納入到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總任務之中,提出了關於民族問題的綱領。如中國共產黨“二大”、“三大”提出的民族綱領主要是針對蒙古、西藏、新疆等實行自治與建立聯邦共和國而言。“因尊重邊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聯合成為中華聯邦共和國,才是真正民主主義的統一。”“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實行自治,成為民主自治邦。”[1]18-19這是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原則,根據中國民族的分布情況以及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總任務而制定的民族綱領,體現了中國共產黨追求民主與民族平等的思想。中國共產黨“六大”提出了關於民族問題的決議案,認為:“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問題(北部之蒙古、回族、滿洲之高麗人,福建之台灣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對於革命有重大的意義。”根據“六大”精神,各地黨組織結合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制定與頒布了開展民族工作的有關檔案,如雲南臨委的《少數民族問題大綱》和陝西省委的《關於西北回民工作的決議》。民族平等思想已由理論上升為中國共產黨解決民族問題的原則。同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提出公民不分等級、性別、種族與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漢滿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國的台灣,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民族平等思想成為中國共產黨處理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
2.認識到了民族問題的重要性。在中國革命的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加深了對少數民族現狀的認知,逐步擺脫“五族共和”局限性,擴大了民族範圍,認識到了少數民族問題的重要性,認為中國是“一個由多數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五族共和”是1912年孫中山在《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宣言書》中提出來的:“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五族共和”反映出孫中山等民主革命家要求民族團結思想,具有歷史的進步性。但由於受資產階級狹隘民族觀的影響,“五族共和”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在中國革命的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加深了對少數民族現狀的認識,逐步擺脫“五族共和”的局限性,擴大民族範圍。如1934—1935年戰略轉移時,紅軍經過了12個省的14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與苗、瑤、壯、布依、土家、侗、傣、彝、納西、白、傈僳、藏、羌、回等少數民族直接交往,加深了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現狀的認識。回、苗、彝、羌青年積極報名參加紅軍,為紅軍馱運糧草、彈藥等軍需物資,這是紅軍長征戰略轉移取得勝利的重要因素。中國共產黨將民族問題放在中國革命的高度來理解與重視,制定的民族綱領擴大了民族成分範圍,拓展了黨的民族政策領域。如中央政治局沙窩會議通過的《中央關於一、四方面軍會合後的政治形勢與任務的決議》將“關於少數民族中黨的基本方針”作為一個重要部分提出來。在廣西、貴州、四川等地,紅軍總政治部發布了《關於瑤苗民族工作的原則指示及對瑤苗民的口號》、《關於注意與苗民關係加強紀律檢查的指示》、《關於瓦解貴州白軍的指示》、《中國工農紅軍總政治部布告》、《少數民族工作須知》、《告回番民眾》、《回民鬥爭綱領》、《回民地區守則》等文告,對紅軍進行紀律要求與民族政策教育,如規定了“三大禁令,四項注意”。通過中國革命,中國共產黨人對中國民族結構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認為:中國四億五千萬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為漢人。此外,還有蒙人、回人、藏人、維吾爾人、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鮮人等,共有數十種少數民族,雖然文化發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長久的歷史。中國是一個由多數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
4.在雜居地區設定委員會或“鄉或區的混合政府”或自治區,開創了統一多民族國家裡少數民族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歷史先河。第一,建立以區鄉村為單位的自治政府。如1936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對回族人民的宣言》指出:“凡屬回民占少數的區域,亦以區鄉村為單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則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政府。”[5]367以區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回民自治政府,其規模相當於城市民族區、民族鄉政權形式。第二,在民族雜居區組織兩個民族為主體的鄉或區混合政府。如1936年“西征”取得勝利後,紅軍總政治部發布的《關於對回民工作的指示》指出:“在回漢人雜居的鄉或區,在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的原則下,組織回漢兩民族的鄉或區的混合政府”[5]363。這種混合政府相當於後來的鄉級行政設定。第三,少數民族與漢族享受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利,在與漢族雜居地區設定少數民族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如1938年,為了團結各民族共同對付日寇,毛澤東同志在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上提出:應當“允許蒙、回、藏、苗、瑤、夷、番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在共同對日原則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各少數民族與漢族雜居的地方,當地政府須設定由當地少數民族的人員組成的委員會,作為省縣政府的一個部門,管理和他們有關的事務,調節各族間的關係,在省縣政府委員中應有他們的位置。”
總之,通過中國革命實踐,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原理與中國革命建設的實際結合起來,提出了“民族平等”思想,對中國民族結構進行了正確的認知,揚棄“民族自決”,創造性地選擇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散雜居民族地區嘗試了多種政權組織形式,對散雜居民族理論的確立起著開創性和奠基性的作用。
形成階段
1.提出了“散居”、“雜居”等概念,在雜居地區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頒布了專門針對散雜居民族的行政法規,保障散雜居民族享有平等權利。“雜居”與“聚居”較早見諸的法律檔案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散居”曾以“散處”一詞較早出現於1947年《中共中央東北局關於回民問題的通知》:“北滿解放區內在城鎮及沿鐵路交通要點約有回民十萬餘人……東北局決定回民支隊可派幹部到散處北滿各地區的回民中進行工作。”1951年《有關民族政策的若干問題》列出“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專章,認為:“由於各種歷史上的原因,有許多少數民族成分長期地零星地居住在漢族居民(主要在城市居民)之中的少數民族成分,他們固有的民族特徵多已消失,並有故意遮掩其民族面貌的,但民族感情,則以不同程度保持著”,應從法律上保障其平等權利。最早提到“散居”的國家部門規範性檔案是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認為:“由於各種的歷史原因,國內某些少數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來,甚至在好幾代以來,即星散地居住在漢族地區,他們大多數居住在城市和集鎮。”雜居、散居民族政權形式有別於聚居地區的民族區域自治,在雜居地區應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實施辦法的決定》所規定的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有5類地區,其中第三類地區為:“兩個以上少數民族雜居,但未實行聯合自治的地區少數民族雜居地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對保障散居少數民族政治生活、平等權利、宗教信仰、風俗習慣、語言文字等權益作了具體規定,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散雜居民族的行政法規,是散雜居民族理論確立的重要標誌。
2.進行民族識別,確認民族身份,保障散雜居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同時,進行社會歷史和語言文字調查,重視散雜居少數民族問題。民族識別是保障散雜居民族平等權利的前提條件,是貫徹落實民族政策的根本。民族識別工作自1950年至1965年被認定的少數民族總數達54個。這些民族中都有散雜居民族人口。而且,至1978年,已識別的完全屬於散雜居少數民族的有赫哲族、門巴族、珞巴族、阿昌族、德昂族、塔塔爾族、高山族、烏孜別克族、俄羅斯族、滿族、畲族、仫佬族、仡佬族、普米族、布朗族、保全族、東鄉族等17個,占民族總數的1/3。同時,對少數民族進行社會歷史調查是進一步認識民族現狀的前提。中央先後派出西南、西北、中南、東北、內蒙古自治區等民族訪問團,調查少數民族的社會歷史、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民族關係,並組織訪問團和參觀團,相互交流,消除隔閡,重視少數民族問題。這些調查包括了散雜居少數民族,如1956年組織了7個工作隊,其中有4個調查組主要是關於散雜居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調查。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讓中國共產黨更全面地了解少數民族,更有利於制定黨的民族政策。
3.將民族鄉、民族區從民族區域自治中分離出來,確立了民族鄉(區、鎮)制度。民族鄉(區、鎮)是中國共產黨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和建立民族民主聯合政府的重要政權組織形式。民族鄉(區、鎮)早期屬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5年底,我國建立的相當於區的自治區有106個,相當於鄉的自治區有1200多個。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民族鄉作為一級行政區域,與鄉、鎮並列。1955年12月,中國共產黨對民族自治區進行了反思,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更改相當於區的民族自治區的指示》,認為:“根據幾年來的經驗,在只有一個相當於區或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內,事實上不可能完全行使憲法中規定的各種自治權,因而不需要建立自治機關。”因此,“過去建立的相當於區的和相當於鄉的民族自治區必需予以更改。”[1]532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若干問題的指示》、《關於改變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的指示》、《關於更改相當於區和相當於鄉的民族自治區的補充指示》對建立民族鄉的工作做了具體的規定。以上這些指示對民族區、民族鎮的建製作了明確規定,認為:“過去在城市內建立的相當於區的民族自治區,可以改為民族區。過去在鎮內建立的相當於鄉的民族自治區,凡適合將所在鎮改為民族鎮的,可以將所在鎮改為民族鎮……凡是適合建立民族區或者民族鎮的,都可以建立民族區或民族鎮。”至1958年,全國共改建和新建了1300多個民族鄉(區、鎮)。“民族鄉作為一種解決民族問題的政治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長期實踐和探索中,始終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具體實際相結合,而創立的最具中國特色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之一。”
在這一階段,雖然“文化大革命”時期民族政策遭受挫折,但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原則,逐步形成了散雜居民族理論思想體系。散雜居民族的基本理論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發展階段
1.撥亂反正,全面恢復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確立和發展民族鄉建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中央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揭批林彪、“四人幫”罪行,進行撥亂反正,全面恢復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這是我國農村政治體制改革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成果。1982年修改的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民族鄉的規定,重新確立了民族鄉政策實施辦法。1983年《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建立民族鄉的條件,是對1982年憲法重新確立民族鄉制度的具體實施,並在總體上重申了195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指示和1956年的補充指示中關於民族鄉工作的政策。自1984年起,在全國各地開始把恢復和建立民族鄉的工作作為民族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照顧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點和需要”、“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民族鄉。”至1993年,作為民族區域自治補充形式的民族鄉已有1500多個。至2000年,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已有48個民族建立了民族鄉,民族鄉人口約占散雜居民族人口的1/3。
2.繼續進行民族識別,恢復與更改民族成分和侮辱性質的族稱。第一,基諾族是1979年確認的民族身份,是我國最後確認的少數民族,屬於散雜居少數民族範疇。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基本完成。第二,從1982年開始,我國恢復和更改民族成分達260多萬人,其中居住在貴州、雲南的一些少數民族是散雜居民族。第三,尊重少數民族,對一些帶有侮辱性質的少數民族族稱進行了更改,如1985年將“崩龍族”改為德昂族,1986年將“毛難族”改為毛南族。德昂、毛南族都是散雜居民族。
3.明確了散雜居民族的範圍與民族工作的重點領域,尤其重視城市民族工作。《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充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認為散雜居民族“大多居住在城市和集鎮”。1979年的《關於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認為:“我國的少數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邊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還有回、滿、蒙古、朝鮮、苗、瑤、畲、土家等民族約一千萬人雜居、散居在全國的城鎮和農村。”至此,散雜居民族的範圍包括城鎮和農村兩個部分。而且,散雜居民族分布較廣,“我國雜散居少數民族人口,約一千八百萬,幾乎遍布每個縣、市。雜散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工作,是黨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要認真做好。”1987年《關於民族工作幾個重要問題的報告》認為:雜散居地區在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時,應當根據自己的特點,注意做好城市、民族鄉以及未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赫哲、俄羅斯、德昂等11個少數民族的工作,明確把城市、民族鄉和未實行民族自治地方作為散雜居民族工作的重點,尤其重視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正確對待邊疆少數民族人員到內地城鎮的經商、旅遊活動,充分認識這類活動的積極意義,並通過接觸和交往,增加互相理解和信任,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以誠懇、熱情、歡迎的態度對待少數民族,防止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事情發生,並儘可能為他們提供方便。”2001年,由國家民委政法司散雜居處組織編寫的《散雜居民族工作概論》對散雜居少數民族範疇作了規定,認為:“散雜居少數民族包括兩部分: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數民族;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內但不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這就是說居住在我國155個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數民族都是散雜居少數民族,另外,雖然居住在155個自治地方以內但不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也是散雜居少數民族。”這一規定成為制定散雜居民族工作範圍與政策對象的重要依據。
4.制定散雜居民族政策法規,規範散雜居民族工作,標誌著我國散雜居民族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範了散雜居民族工作制度。其中,《關於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是根據中國具體情況提出的處理散雜居民族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檔案,是“散居”與“雜居”並稱最早的行政法規,是散雜居民族理論得到發展的重要標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對民族鄉和城市民族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標誌著我國民族鄉和城市民族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改變了民族鄉和城市民族工作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況,是我國民族鄉和城市民族工作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的行政法規。同時,各省市制定的《民族鄉工作條例》、《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及《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散雜居民族工作的法規條例,對散雜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作了具體的規定。
5.散雜居民族理論的涵蓋面廣泛,內容豐富,包括了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保障了散雜居少數民族的權益。散雜居民族理論的內容較為全面,主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等各方面。政治上,散雜居少數民族享有平等權利,“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的人民,均與當地漢族人民同樣享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遊行示威的自由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經濟上,中國共產黨從戰略上高度重視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問題,確立了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是散雜居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務的重要思想,制定了發展民族經濟的優惠政策,如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的政策,我國11個沒有實行自治的散雜居少數民族都是人口較少民族。從1999年至2002年底,全國投入“興邊富民行動”的各類資金超過150億元,興建各類“興邊富民項目”兩萬多個。至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興邊富民行動”資金3.6億元,用於扶持120個邊境縣(旗)。這些試點多與散雜居少數民族有關,如雲南省扶持7個人口較少民族脫貧發展工作有了新突破,黑龍江促進赫哲族地區各項事業跨越式發展。在文化教育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關於加強民族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見》保障了少數民族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與權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提出:“確保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民族教育優先或與當地教育同步發展”;“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的各級政府要設立民族教育專項資金,制定和落實有關優惠政策,扶持散雜居地區民族教育的發展。”此外,我國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建黨90周年以來,以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為領導核心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研究和處理中國散雜居民族問題,確立和發展了有中國特色的散雜居民族理論。散雜居民族理論是馬克思民族理論中國化的創新與發展。中國共產黨在不同歷史時期結合中國革命、建設的具體實際,努力踐行“以人為本”的生存文化與價值理念,以決策科學為主題,建立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新型民族關係,促進了散雜居地區民族和睦、宗教和順、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