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工作規則

2013年12月14日,中共教育部黨組以教黨〔2013〕38號印發《教育部工作規則》。該《規則》分總則、領導職責、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工作紀律、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11章5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工作規則
  • 實施部門:教育部
  • 時間:2013年12月14日
  • 文號:教黨〔2013〕38號
基本信息,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領導職責,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職能,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會議制度,第九章 公文審批,第十章 工作紀律,第十一章 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基本信息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教育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教黨〔2013〕38號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重點調研整改任務總體安排和新修訂的《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我部工作實際,對2008年制定的《教育部工作規則》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教育部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教育部黨組
2013年12月14日

工作規則

教育部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規範教育部工作,切實履行教育部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教育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教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機關。
三、教育部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部領導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全面負責教育部的工作。副部長、部長助理協助部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教育部對外參加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部長報告。
六、部黨組按照黨章規定履行職責,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書記全面負責部黨組工作,黨組成員根據分工,履行職責。
七、部長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等期間,按職務排序確定一名副部長主持工作。副部長、部長助理分工實行AB角制度,保證在必要時可以相互代管有關工作。AB角原則上不同時離京外出。
八、各司局(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司局(單位)的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
各司局(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維護政令統一,堅決貫徹落實教育部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職能

九、加快行政職能轉變,推進管理和服務創新,不斷提高教育管理科學化水平。
十、加強教育行業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十一、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教育事業。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依法管理和規範教育系統各項相關事務,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推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妥善處理各類矛盾,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切實維護教育系統和諧穩定。
十二、更加注重教育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增強教育服務能力,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大力促進教育公平,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三、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四、根據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總體需要,適時向國務院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法規、法律的建議,及時制定、修改或廢止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
十五、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制定部門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門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部門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六、制定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准。
十七、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八、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九、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凡涉及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決策和部署,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方針政策措施,受委託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和修改部門規章、重要規範性檔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項,由部黨組會或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十、擬以教育部名義實施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規範性檔案和其他行政行為,實施前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專業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法律問題的應當徵求法制部門意見;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一、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司局(單位)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二、把公開透明作為基本工作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教育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均應及時公布。
二十三、凡涉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教育部入口網站、教育部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四、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及時辦理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五、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六、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健全行政複議程式、制度,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二十七、虛心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積極主動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國務院報告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二十八、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部領導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對重大信訪案件實行部領導分工聯繫和督辦制度。實行司局長信訪接待日制度。各司局(單位)要認真受理民眾來信來訪,有效處置重大、疑難來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辦公廳要切實履行牽頭協調和督辦落實職責。堅持並完善青年幹部到信訪部門交流鍛鍊制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二十九、實行黨組會、黨組民主生活會、黨組學習中心組會、黨組務虛會、部長辦公會、部長專題辦公會等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司局級幹部會、處級以上幹部會、全體黨員大會和全體幹部職工大會。
三十、黨組會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或委託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貫徹中央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涉及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部署事項及落實情況,討論決定人事問題以及加強黨組自身建設問題等。參加會議人員除黨組成員外,辦公廳主任、人事司司長、直屬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紀檢組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組長一般列席,還可根據會議議題需要,請有關司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黨組會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審定。會議材料須經黨組書記或分管黨組成員審核批印。會議議定的事項,形成黨組會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三十一、黨組民主生活會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黨組中心組學習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每個季度一次,議題由直屬機關黨委商有關司局提出建議,報黨組書記審定。
黨組務虛會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十二、部長辦公會由部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重大教育工作事項,討論受委託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等。參加會議人員除部領導和辦公廳主任外,監察局負責人一般列席,還可根據會議議題需要,請有關司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部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議題由分管部領導提出,報部長審定。會議議定的事項,形成部長辦公會紀要,由部長簽發。
三十三、部長專題辦公會由部領導召集和主持,有關司局(單位)負責人參加。部長專題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定的事項,形成部長專題辦公會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
三十四、部領導因故不能出席部黨組會、部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應由本人向黨組書記或部長請假。其他列席人員請假,由辦公廳匯總後向黨組書記、部長報告。
三十五、教育部及各司局(單位)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提高效率,厲行節約。司局會議實行年度限額控制和集中審批制,司局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畫報分管部領導同意,辦公廳審核匯總提請部黨組會審批後實施;確因工作需要須召開的其他會議實行月度集中審批制,由主辦司局於每月10日前提出下月的會議申請,辦公廳審核匯總報部領導審批。充分運用網路視頻、電視電話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會議。
三十六、會議應當主題鮮明、內容充實、注重實效,開短會、講短話。部黨組會、部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審議的檔案,會前由分管部領導組織相關司局(單位)充分研究,進行專門會商,親自審核把關。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三十七、教育部公文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力求短實新。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公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
三十八、報送上級機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協商會簽。部門之間有分歧的,經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後上報。
除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原則上不得以教育部名義直接向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向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工作的簽報,經部長審簽後,辦公廳統一報送。
三十九、以教育部黨組或者教育部名義印發的上行文,經分管部領導審核後,由黨組書記或者部長簽發。
四十、以教育部黨組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黨組書記簽發。以教育部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部領導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和重要規範性公文,由部長簽發或經部長審閱後印發。以教育部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辦公廳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和重要規範性公文,須經辦公廳主要負責人核報部領導簽發或者審閱後印發。
四十一、司局報請審批的公文,原則上應由司局主要負責人簽名,由辦公廳統一登記運轉。部領導及秘書一般不直接接收司局報送的公文。少數涉及幹部人事、案件查處或緊急重大事項的,司局可以按照公文運轉規則由專人直送。
四十二、部領導和辦公廳負責人對報請閱批的各類公文,要及時批閱。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已閱知。
四十三、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司局(單位)的,主辦司局(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簽。經反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單位)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連同文稿一併送辦公廳核報部領導協調或審定。內容涉及重大政策或敏感事項,容易引發問題的,主辦司局應牽頭進行風險評估;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或者規定審批、核准、資格、處罰等內容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重要規範性公文在報批時需附起草說明。
四十四、嚴格實行公文分級分工審核制度,健全公文質量保障體系。部領導帶頭認真審核公文,嚴把公文質量;辦公廳認真履行歸口管理職責,加強公文處理工作的服務指導、督促檢查;司局(單位)要健全負責人、辦公室主任、業務處長分工審核工作機制;公文印製、收發部門要認真履行質量核查職責。
四十五、除辦公廳外,司局一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如確有需要,司局可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以司局函件形式與下級單位和同級單位的有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一般事務性問題。嚴禁使用司局函件進行政策部署、審批核准、獎懲人員、檢查評估以及對外簽署協定、契約等。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六、教育部工作人員要自覺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
四十七、教育部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部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部內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部黨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代表教育部發表講話或文章,不得對外透露內部決策程式和工作內容,個人不得發表涉及未經部黨組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
發布涉及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按照有關程式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部黨組報告。
四十八、部領導和司局(單位)負責人在安排工作時,應按照工作分工和職責,優先保證出席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黨政軍群等有關部門舉辦的公務活動,優先保證處置基層一線的緊急突發事件,優先安排出席緊急重要會議。除部黨組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部領導一般不出席禮儀慶典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部領導和司局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請假制度。部長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其他部領導離京外出應事先報告部長,由辦公廳通報其他部領導。
司局主要負責人的出差計畫,應事先經辦公廳核報分管部領導或部長審批;司局(單位)必須保證至少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在機關處理日常工作。
四十九、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一、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二、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嚴格規範經費管理,從嚴從緊安排國內差旅,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簡化公務接待,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辦公用房規定,節約資源,切實降低行政成本,杜絕奢侈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
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學校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三、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若干準則》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地方開展工作,食宿優先安排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輕車簡從,不搞應酬,不給地方添麻煩,嚴禁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嚴禁同意或默許學校使用歡迎標語、組織師生迎送,嚴禁出席師生專場文藝匯報表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五十五、教育部工作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把部機關建設成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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