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視導

教育視導

對教育工作進行的視察、監督、輔導等活動。它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按照視導的原則和要求對下級教育行政機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各項工作,進行觀察、調查和考核,作出審慎的分析和準確的評定,最後指出成績和缺點,給予明確的指示和輔導,並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使其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的質量逐步得到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視導
  • 簡介:對教育工作進行的視察
  • 重要地位:現代各國教育行政工作
  • 分類:領導視察
重要地位,視導過程,視導作用,形成歷史,視導制度,

重要地位

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視導在現代各國教育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已開發國家,如英、法、蘇、美各國都已建立了系統的健全的視導組織機構,在推動各自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視導過程

視導工作有其演變過程。最初,視導要求只是通過觀察和問答了解學校情況,並沒有提出客觀的評定標準和科學的考核辦法。對學校的工作,視導人員既不介入,也不指導。這種視導效果很差。在視導工作受到人們重視之後,視導人員的責任加重,權威性提高。有的視導人員在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進行指導時,常習慣於發號施令。這種視導往往壓抑被視導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妨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近年來由於民主思想和科學方法的提倡,便盛行一種民主式的視導,即視導者與被視導者雙方參與,通過合作的辦法來共同制訂政策、計畫和程式,評價有關事項。

視導作用

視導概念還隨教育科學方法的發展、視導範圍的擴大和項目的增多而有所改變世界各國教育行政機關,已越來越注意指派專職的和兼職的視導人員去對各級各類教育事業進行具體的視察和指導。如美國各州、縣和各學區的教育行政首長,不稱教育廳長或局長,而稱視導長(superintendent),下設助理視導長、視導員等;教育領導人的主要職責就是視導,就是深入基層進行具體的考察與指導。

形成歷史

在中國,教育視導制度於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開始建立。當時的學部設視學官12人,官階為五品,專為巡視京外學務。清政府還在各省設提學使司,下設省視學,各府、州、縣勸學所設視學。1909年頒布《視學官章程》,規定視學官不設定員,以學部人員或直轄學堂的管理員、教員之職份相當者充任,屬臨時差委的性質。當時全國分為12個視學區,每區按年派遣視學官2人。每年視察 3、4個區,每3年視察一遍。但這種規定實際上並未完全實行。
1912年(民國元年)中華民國政府建立教育部,視學仍沿用清末舊制。1913年公布《視學規程》,全國分8個視學區。每區派視學2人,視察普通教育與社會教育視察分定期與臨時2種,定期視察時間為每年8月下旬到次年 6月上旬,臨時視察時間由教育總長決定。視學半數由各司科人員兼任。視察事項主要有:①教育行政;②學校教育;③學校經濟;④學校衛生;⑤教職員執行任務情況;⑥社會教育及其設施;⑦總長特命視察事項。此外還有 3項:①與教育法令牴觸事項;②總長決定事項;③學校教授管理事項。
1917年各省教育廳成立。省、縣隨之建立統一視學制度。省教育廳設省視學4~6人,掌管全省教育的視察事宜,並明文規定:大學文科或高等師範學校畢業者,或師範學校本科畢業,曾任學務職5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或曾任師範、中學校長或教員2年以上著有成績者,才能擔任省視學的資格。此外,規定各縣設縣視學1~3人,負責視察全縣教育事宜。
1926年廣州國民政府設教育行政委員會,下設督學處,設督學若干人。1931年中華民國政府教育部督學室設督學4~6人,視導全國教育。但因人數太少,常派教育部的司長、參事或請部外專家進行視導,每次2~5個月。1941年改督學室為視導室,設督學 8~16人,視察員16~24人,視導時得派部員協同辦理。
1935年中華民國政府推行義務教育,各省、市設義務教育視導員,由教育部先加訓練,再回省、市工作、視導和推進省、市的義務教育。縣(市)教育局或教育科也設義務教育視導員、分區視導。
1927~1949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曾在教育行政機構中設有視導組織,並建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設視導司,部內其他各職能司局也設有兼職視導人員1955年 4月教育部發出《關於加強視察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視導工作的重要性。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均設有視導員,除專職者外,處長和科長等一般都兼任視導工作,並常到基層學校去視導。後來由於獨立設定的視導機構和人員,往往不熟悉業務主管部門處理問題的詳情,不能與業務職能部門密切配合,便取消了獨立的視導機構和人員,把視導工作交給職能司、處去負責。“文化大革命”期間,視導工作停止進行。
1976年後,教育部首先設定了巡視員若干人,恢復教育巡視工作。1981年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都逐步恢復視導制度,增設視導人員。視導工作著重點轉移到教育業務的改進與提高方面,為改革業務,提高教育質量服務。1983年 7月,教育部在全國普通教育工作會議上,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學制度的意見》,明確了督學的任務、機構的設定以及人員的職權和條件,並要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再逐步實行。

視導制度

為了提高教育視導工作質量,一般從以下幾方面改進教育視導制度:①增加專職教育視導人員,並提高其專業水平,賦予其較大的處理問題的權力。但視導人員必須與專業職能部門密切聯繫和配合。②教育業務主管人員應兼負教育視導責任,輪流定期外出視導。教育主管部門應重視視導人員的報告,從中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③除一般性的視察、輔導外,應請有關專家配合,共同進行專題或學科視導,以便真正科學地解決問題,提高工作質量。④各地區的重點學校應發揮輔導作用和示範作用,以帶動本地區學校改進工作。⑤視導工作與各地的教育實驗工作相結合,幫助實驗工作的開展,總結經驗,並推廣實驗成果,藉以指導各校的工作。⑥培訓提高視導人員,給他們以研究和進修的機會,使之能勝任視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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