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強制執行

教育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對應履行而不自動履行教育法義務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有廣狹兩義。廣義包括行政機關實施的執行和司法機關實施的執行。狹義僅指前者。

有三個特徵。(1)以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逾期不履行教育法義務為前提。包括不履行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前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有義務送其子女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否則就屬於負有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情況。後者如教育法律規定,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負有不許夾帶、接傳答案的義務,否則就屬於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的情況。在法定期限內義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則不產生行政強制後果。不履行義務是指主觀上不願履行或拒絕履行,而不是由於某些客觀因素不能履行。對不能履行的,教育行政機關原則上不能對義務人實施強制執行。(2)教育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相對人根據教育法或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決定應承擔的義務,不是由於教育行政強制執行而產生的義務。對不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如免除相對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決定,許可相對人辦學的決定等,都不存在教育行政強制執行問題。(3)教育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教育行政機關。教育法對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嚴格規定。不是所有教育行政執法主體都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只有教育法授權的執法主體才能依法行使此權。不是所有擁有此權的教育行政機關都可以對相對人採取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何種行政強制執行由哪一個、哪一級教育行政機關行使,都應依照教育法規定,教育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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