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8.08.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18
  • 實施時間:1998.08.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庭與執行庭如何分工的問題,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已正式下發檔案(法發[1996]12號)。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發後,一些法院就上述兩個檔案的關係問題向我院提出詢問。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由行政審判庭負責審查。經教育,行政行為相對人自動履行的,即可結案。需要強制執行的,由行政審判庭移送執行庭辦理。
二、對於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堅決防止和杜絕違法失職現象的發生。因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違法問題,侵犯相對人實體合法權益的,裁定不予執行,並向申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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