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角色

教師行為角色是教師在教學中的領導行為。美國的安德森將其分為兩類:一為“控制型”,領導方式主要是命令、威脅、提醒與責罰;一為“統合型”,領導方式主要是同意、讚賞、接受與有效協助等。安德森發現,教師行為傾向控制型時,學生課業顯現較多困擾,對教師領導一般較為順從,但有時反抗也較激烈;教師行為傾向統合型時,學生較能自動解決問題,並且樂意為團體貢獻力量。李比德與懷特將其分為三種:專制式、放任式與民主式。

研究結論認為:(1)不同的領導方式可產生不同的社會氣氛與個人行為;(2)在放任式領導下的青少年,各方面表現差;(3)在專制式領導下的青少年,對領導者或其他同伴具有較大的侵犯性;(4)在民主式領導下的青少年比較能互相友愛,具有群體性與自發性;(5)如領導者在場,專制式領導的工作效率略勝於民主式領導。弗蘭德斯將其分為兩類:(1)直接影響,如,教師提出自己的觀念與方法,指導學生活動,批評學生行為,強調教師權威;(2)間接影響,如,誘導學生提供意見,鼓勵學生參與教學活動,傾向開明態度與民主作風。弗氏認為,只要學生學習目標明確,兩種影響方式可以同樣收效;對這兩種影響方式的取捨,應該適應學生的年齡、程度與實際教學情況,要靈活。蓋哲爾和謝倫將教師領導方式分為三種類型:(1)注重“團體規範”方式,要求學生行為符合團體的角色期望,實現班級團體目標;(2)重視“個人情意”方式,允許表現個人慾望,滿足學生的興趣與需要;(3)強調“動態權衡”方式,依情境變化在角色期望與個人需要之間取得動態平衡。以上內容大體可歸納為:(1)教師中心型,包括控制型、專制式領導、直接影響、注重團體規範的方式等;(2)學生中心型,包括統合型、民主式領導、間接影響、注重個人情意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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