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合一制度(政教合一)

政教合一制度

政教合一一般指本詞條

政教合一制度是指政權和教權合二為一的政治制度。

嚴格意義上的政教合一神權國度要求:國家元首宗教領袖同為一人,政權和教權由一人執掌;國家法律以宗教教義為依據,宗教教義是處理一切民間事務的準則。

但歷史上政教合一的神權國度很少,因此將政權掌握並充分運用神權的政治制度也稱為政教合一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教合一制度
  • 外文名:Caesaropapism
  • 政治制度:宗教與政治緊密結合
  • 基本特點國家元首和宗教領袖同為一人
  • 典型例子梵蒂岡伊朗
  • 表現形式:神權國度、政權國度
狹義概念,體制形式,歷史,現存國家,

狹義概念

國家元首宗教領袖同為一人,政權和教權由一人執掌;國家法律以宗教教義為依據,宗教教義是處理一切民間事務的準則。

體制形式

政教合一是指政治領袖同時兼為宗教領袖,或者宗教領袖同時兼為政治領袖,把政權和教權合二為一的政治制度。政教合一的社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神權國度(Theocracy),即宗教領袖與國家元首同為一人,教權和政權由一人執掌,宗教領袖行使著宗教和世俗兩方面的管理職能。國家法律以宗教教義為依據,宗教教義是處理一切民間事務的準則。例如:梵蒂岡、正統哈里發時期的阿拉伯世界、伊朗、英國等。
2,政權國度(Caesaropapism),即國家元首領導一切,行使著世俗和宗教雙方面的管理職能。國家充分運用宗教為政治服務,國家不僅掌管世俗權力,而且也使教會事務成為國家事務的一部分。如:拜占庭帝國沙皇俄國
歷史上伊斯蘭世界宗教領袖“哈里發”在倭馬亞(也稱伍麥葉)王朝世襲後被大幅度世俗化,失去了宗教領袖的神聖色彩。

歷史

政教合一制度在古代中國(東漢末期漢中張魯、清乾隆時期之後的西藏地區)、中世紀時期拜占庭帝國阿拉伯帝國、古代印度、亨利八世時代的英國等國家或地區實行過。當時統治者為了維護和加強自己的政治統治,需要利用宗教;或是宗教首領為了擴大影響、爭奪勢力,也需要與統治者的聯合。掌握教權與掌握政權的兩大集團既彼此爭奪權勢,又相互依賴和利用。歐洲歷史上曾出現過宗教控制政權或由君主擔任教主的局面,如英國國王亨利八世建立英國國教,並規定英國國王為宗教領袖;拜占庭教會始終沒有擺脫皇帝的控制;俄國沙皇伊凡四世濫用權力干預教會事務。政教合一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結合最密切的形式。近代民主革命和諸多思想啟蒙運動以後,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實行政教分離政策,相繼廢除政教合一制度。

現存國家

梵蒂岡屬於天主教政教合一國家,以君主(教宗)為宗教領袖和國家元首。
伊朗自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建立伊斯蘭教政教合一共和制政體,同時存在最高領袖(神權領袖和世俗領袖)和總統(選舉產生,掌管行政事務),憲法規定神權統治高於一切。1989年4月對憲法進行部分修改,突出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
但並非所有穆斯林國家都施行政教合一,如沙烏地阿拉伯不設立憲法而以宗教教義為國家法律主體,但國家元首(國王)並非宗教領袖,因此屬於伊斯蘭教君主專制體制;埃及伊拉克的國家元首(總統)並非宗教領袖,分別屬總統共和制和議會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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