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離

政教分離

政教分離(英語: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指的是宗教權力和國家、政府統治權力的分割,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訂關於設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此外國家力量不援助、助長、壓迫各宗教團體

政教分離是現代政治學的一項原則,源於歐洲擺脫宗教控制的科學革命啟蒙運動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成為歐美政治學說主流觀點。

在世界上不少國家,仍然有宗教背景濃厚的政黨,不論是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

宗教勢力仍對政府有影響力,不少政治人物與宗教團體有一定程度上的關係,宗教團體仍有力影響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教分離
  • 外文名: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 興起時期文藝復興時期
  • 性質:政治原則
  • 對立制度政教合一制度
  • 涵義:宗教權力和國家、政府統治權力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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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時期

這種自文藝復興時期開始的“社會的世俗化”的原因,主要是世俗主義的廣泛傳播。例如蓋洛普國際千年調查表明,只有六分之一的歐洲人按時去禮拜,不到一半的人認為“上帝”“非常重要”,大約40%的人相信存在一個“人格化的上帝”,絕大多數人承認自己有宗教信仰。同時,數據表明“去基督教化”的鞦韆在歐洲已經慢慢的向相反的方向擺動,很多英國教會重新建立,在歐洲大陸新教也開始有更多的經費,這些都表明了歐洲世俗化開始減弱,畢竟歐洲是基督教的發源地。
在基督教占統治地位的北美洲南美洲澳大利亞三塊大陸,宗教的影響比歐洲高得多。美國宣稱自己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不過很多國家認為美國的很多社會風俗反映出她的保守和英國特色(維多利亞女王統治的特色)。總的來說,相對於歐洲國家,美國傾向於基督教保守派,這是因為初期基督教主要是在美國中西部和南部建立和發展的。

發展

美國

在美國,宗教與政治制度雖然具有密切關係,但宗教作為公民私人信仰事務不能侵入國家所代表的政治領域和公共事務領域,不能與政治權力形成競爭或結盟關係,只能在自身範圍內依法開展活動,只有在這個領域內才有宗教自由可言。而對國家而言,宗教問題不屬於聯邦政府的管轄範圍,國家不應當去干涉公民的私人信仰事務,而應該在各宗教和教派間保持中立。美國通過憲法來規範政教關係。其憲法第六條規定:“在美國,宗教測試不得作為任何公職或公眾信譽的資格證明”。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南美洲

南美洲歷史上以天主教為主,可最近80多年,很多國外基督教傳教士是她經歷了一次深刻的福音派和聖靈降臨派(Pentecostal)的影響。例如,巴西是南美洲最大(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天主教國家和信仰福音派的國家,一些世界性的基督教集會在巴西舉行,巴西也是南美洲較早的政教分離國家。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經歷了英國式教會的復興以及福音派的發展壯大。澳大利亞教會的根基是英國式的,其教會的發展並不受此限制,有很多宗教節目甚至通過衛星向世界傳播。

中國

中國歷史上並未形成政教分離體制。民國初年,孫中山主張政教分離。他在《復高翼聖韋亞傑函》中提出“政教分立”是“近世文明國”的“公例”,因為從發揮宗教的作用上,只有政教分立,宗教才不受政治的“紛擾”,使“信教”和“傳教”“皆得自由”,教會能“發揮其真美之宗旨”;從歷史經驗上,近代以後一些有“野心”的國家,以傳教士為“前驅之諜”,或是外國傳教士“溢出範圍,涉及內政”,進行侵略活動;從現實上,宗教“不免有麻醉青年及被帝國主義利用的可能”。
中國領導人主張政教分離中國領導人主張政教分離
當代中國從自身的政治制度和國情出發,實行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政教分離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對作為現代憲政基本原則的政教分離原則予以排斥,而是在堅持中國立場的同時持一種借鑑與包容的開放態度。當代中國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宗教抱以寬容的態度,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宗教也通過積極地適應現代社會而得到新的發展與進步。國家法律為宗教適應社會主義社會提供了豐富的形式。

意義

政教分離制度雖已成為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但由於歷史和宗教傳統的原因,即使在制度起源地的西方國家也並無普遍模式,況且這一制度也並非盡善盡美。現代社會的趨勢是向追求客觀真實的方向發展,從而使宗教與政治勢力不互相干涉,政治決定不受宗教勢力所影響,也使科學與之徹底分離,以客觀的態度對待客觀事物,而且為了確保科學教育體系不受宗教影響,絕大多數國家對宗教會採取無神論或中立態度。政教分離對保障宗教自由有一定程度的幫助,確保不同的宗教可以有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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