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法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為了規範支付結算工作,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付結算法
  • 法律特徵:通過中國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
  • 制約法律: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 性質:法律
概述,法律特徵,基本原則,結算方式,紀律責任,違法處罰,銀行賬戶,簡要介紹,其他種類,基本要求,填寫要求,

概述

為了規範支付結算工作,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

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 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結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結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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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
3、 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銀行在支付結算中是充當中介機構的角色,因此,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式審查,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 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支付結算是一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活動,因此,必須對其實行統一的管理。
5、 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原則

資金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是單位、個人和銀行在進行支付結算活動時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早在1988年12月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就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總結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結算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以下的原則:
1、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3、銀行墊款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六條肯定了該三項原則。

結算方式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結算方式之外,還有以下幾種常見的結算方式:
(一)匯兌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便於匯款人向收款人主動付款,分為信匯電匯兩種方式。匯兌適用於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
信匯是以郵寄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給外地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而電匯是以電報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發給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後者的速度比前者快,匯款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都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又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契約,在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適用範圍:
1、托收承付的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托收承付的結算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收付雙方簽有符合《契約法》規定的購銷契約,並在契約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才能使用這一方式。
4、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銀行卡
(三)委託收款
委託收款,是指收款人委託銀行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託收款便於收款人主動收款,該結算方式適用範圍十分廣泛。無論是同城還是異地都可使用,即適用於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和個體經濟戶各種款項的結算,也適用於水電、郵電、電話等勞務款項的結算。
委託收款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前者是以郵寄方式由付款人開戶銀行向收款人開戶銀行轉頭委託收款憑證、提供收款依據的方式,後者則是以電報方式由付款人開戶銀行向收款人開戶銀行轉頭委託收款憑證,提供收款依據的方式。
國內信用證(以下簡稱“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我國的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後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紀律責任

嚴格的支付結算紀律和責任是保證支付結算制度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條件,因此中國人世銀行歷來十分重視此問題的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曾專門發布過《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並於1994年9月26日發布了《關於加強銀行結算工作的決定》,對支付結算紀律和責任作了規定。
(一) 支付結算紀律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結算紀律:
1、單位和個人的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結算紀律:
(1)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3)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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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的結算紀律
銀行是辦理結算的主體。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
(2) 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 不準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 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
(5) 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6) 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7) 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8) 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9) 不準放棄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
(二) 支付結算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結算制度的貫徹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人民銀行總行1994年10月9日發布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單位、個人和銀行的結算責任作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
1、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應承擔下列責任:
(1)自行負責。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時,因錯填結算憑證致使銀行錯投結算憑證或對款項不能解付,影響資金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預留銀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生款項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銀行停止其使用有關支付結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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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連帶責任。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由於付款人拒絕付款退回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
①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後,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的追索,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未按規定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⑤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喪失對其前手追索權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⑥持票人因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⑦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據法》規定期限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在票據金額內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⑧票據債務人在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時,應向持票人清償《票據法》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銀行辦理結算的責任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辦理結算違反規定,除銀行承擔有關責任(銀行的責任,包括:工作差錯責任;違反結算規定責任),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除此之外,有關單位、個人、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外,其他及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支付結算規定,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法處罰

為了確保結算制度的貫徹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單位、個人和銀行違反支付結算法和支付結算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的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處罰規定,主要有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兩種。
經濟處罰包括計扣賠償金或賠款、罰息、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停止使用有關結算方式、停止辦理部分直至全部結算業務、吊銷營業執照等。上列處罰既可單獨處罰,亦可合併處罰。具體來說:
1、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千分之五計收利息
2、存款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銀行應予以退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收款單位對同一付款單位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應暫停其向方該付款單位辦理托收;付款單位違反規定無理拒付,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4、付款單位到期無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關單證的,按照應付的結算金額對其處以每天千分之五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並暫停其向外辦理結算業務。付款人對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天千分之五計扣賠償金等。
5、銀行卡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銀行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6、銀行卡的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並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銀行賬戶

簡要介紹

(一)概述
銀行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開戶
銀行結算賬戶具有以下特點:辦理人民幣業務;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是活期存款賬戶。
(二)種類
1.根據規定,銀行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根據有關規定,銀行賬戶按用途分為一般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四類。
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資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現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使用範圍: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現金繳存。
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使用範圍:設立臨時機構(如工程指揮部、攝製組);異地臨時經營活動(如建築施工及安裝活動);註冊驗資、增資。
其特點:
(1)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3)除註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外,其他的臨時存款賬戶可提現。
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適用範圍:基本建設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等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
其特點:
(1)單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戶轉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
(2)財政預算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三)開立銀行賬戶的基本規定
除《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存款人一般只能在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銀行應依法為存款入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記憶體款。
1、開立銀行賬戶的程式
(1) 存款人填交開戶申請。
(2) 開戶銀行審查。
(3) 辦理開戶手續。
2、銀行賬戶的變更。
銀行賬戶變更是指銀行賬戶名稱的變更和開戶銀行的變更。存款人因組織結構的變化需要變更銀行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再按賬戶管理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3、銀行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撤銷存款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餘額,經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並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開戶銀行對已開戶一年但未發生任何業務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30日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包括四項:實名制管理、賬戶變更事項的管理、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對賬管理。
其中最為重要是:
實名制管理
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檔案;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檔案。
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其他種類

銀行賬戶的種類除了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這四類外,在支付結算中,根據支付結算的存款人不同,還分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區別於儲蓄賬戶: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中國銀行
(2)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工資、獎金收入。
②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④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個人貸款轉存。
⑥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⑦繼承、贈與款項。
⑧保險現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⑨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⑩其他合法款項。
(3)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的付款依據。
中國銀行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基本要求

1、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票據
4、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否則票據無效,銀行對不符格式的結算憑證不予受理。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6、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7、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9、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10、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填寫要求

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係到支付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因此,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範化,要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支票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套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壹)、貳(貳)、叄、肆(肆)、伍(伍)、陸(陸)、柒、捌、玖、拾、佰、仟、萬(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伯、拾、元、角、分”字樣。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舉例如下: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支票
(3)阿拉伯金額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叄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叄角貳分;又如¥107,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叄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叄分。
(四)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後面應寫“零”字。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叄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或草寫)。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六、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抬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七、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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