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而自行將編配的武器裝備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 客體: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
  • 主體: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構成,罪體,罪責,處罰,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立案標準,

構成

罪體

行為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為是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這裡的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的動用許可權、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是指未經上級批准而自行將用於某一用途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
結果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裡的嚴重後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罪責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處罰

刑法第43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特別嚴重後果,是指毀損重要武器裝備的,傷亡多人的,嚴重影響部隊執行重要任務的等。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部隊戰鬥力的強弱,因此,為了保證武器裝備時刻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軍隊通過制定、施行大量的、適用於各類、各種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部隊的武器裝備必須按照使用許可權和編配用途進行嚴格管理,才能確保正常便用,使武器裝備既充分發揮效能,又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部隊隨時完成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障。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使武器裝備管理失控,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武器裝備的毀損、丟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造成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混亂,危害武器裝備的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相對於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範等使用規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裝備的動用許可權、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
其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或操作規程,不按上級下發的編配範圍、用途、管理許可權、使用程式等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將坦克吊車用作給地方建築隊施工,將軍用直升機用作商業宣傳廣告等。
最後,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造成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重要武器裝備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挪用重要武器裝備的;因挪用行為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毀損、被盜、丟失的;挪用的武器裝備被他人用來實施犯罪活動的;因挪用武器裝備而貽誤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執行戰備、作戰任務的;因挪用武器裝備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因挪用武器裝備行為嚴重敗壞軍隊形象,毀壞軍隊聲譽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主觀要件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又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採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論處。

認定

區分本罪與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人員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員。如果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為武器裝備肇事罪
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使用武器裝備去實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裝備槍枝殺人,動用艦艇、軍用飛機走私等,如果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一般應將其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作為實施其他犯罪的一個情節從重處罰。但是在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人員重傷死亡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或者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等嚴重後果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區分本罪與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的界限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客觀方面都有改變武器裝備 (槍枝)原有用途的行為,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所侵害的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
2、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為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了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枝的編配用途,其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屬於結果犯,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的行為僅限於出租、出借槍枝,且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屬於行為犯。
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屬於過失犯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屬於故意犯罪。
在具體案件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枝的編配用途。由於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鑒於行為人是軍人,故可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
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法規競合
本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對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對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規定可以包括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中某些行為的規定。當指揮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表現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時,如果是平時,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如果是戰時,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因為戰時犯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法定刑要重於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法定刑,如果仍適用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規定,將可能造成罰不當罪的結果。
區分本罪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界限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在主觀上都是過失犯罪,而且都造成了嚴重後果,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僅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其內容比較單一,範圍比較狹窄,而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其內容比較複雜,範圍比較廣。
2、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一般主體,而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特殊主體。
在具體案件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可能發生犯罪競合的現象,即指使部屬所進行的違反職責活動就是違反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來使用武器裝備,如有一個部隊的領導,擅自讓一架正在執行飛行訓練任務的直升飛機臨時去為地方一個商場的開業慶典撤廣告傳單,結果直升飛機在現場盤旋時,不慎撞在一座大樓頂上的電視天線上,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後果。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像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立案標準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裡的嚴重後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