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在2010年12月23日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23
  • 實施時間:2011.03.01
《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以下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一)以承包、聯營、聯銷、合作、入股等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取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負盈虧責任的;
(二)以櫃檯、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並獲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視為房屋租賃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原則。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土地、物價、財政、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相關費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屬於違法建築的;
(五)經房產管理部門認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位於依法發布的房屋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房屋租賃契約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結構、面積、附屬設施和設備等自然情況;
(三)房屋用途,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契約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共同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租賃雙方當事人身份證件或主體資格證明;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出租人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六)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七)轉租房屋的,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的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變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的,應當於15日內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期滿續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契約期滿,租賃契約自動失效,不需要辦理契約登記備案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內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房屋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於30日內共同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是承租人經營場所、居住場所合法的憑證。
單位和個人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申辦註冊營業執照、年檢及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出具房屋租賃契約和房屋租賃證。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證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
房屋租賃證遺失的,可以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或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
(二)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屬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房屋租賃管理;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配合相關部門管理;
屬於外來人員的,應在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二)按照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要求等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或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規定,不得侵害其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租賃手續費。
非住房租賃手續費按照指導租金標準的1%繳納,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
住房租賃手續費按套繳納,每套80元。
房屋租賃手續費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收取,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當事人、代理人的證件、委託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如實為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信息;
(三)告知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四)建立房屋租賃業務記錄;
(五)與屬地派出所簽訂《中介機構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狀》,完成每筆房屋租賃中介業務後,如實填寫《中介機構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採集登記簿》,在3日內上報屬地公安派出所;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網路,開闢信息發布渠道,定期為當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加強管理,並建立其從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以及街道、居民(社區)委員會的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發現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城市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辦理的,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機構不履行治安職責的,以及妨礙、阻撓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公布的《撫順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府第100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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