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

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Purchasing and Supply ChainManagement, SCM)(以下簡稱“採購委”)是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直屬分支機構,作為一個非營利社團機構,致力於傳播、推廣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理念,推動我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領域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
  • 類別:非營利社團機構
  • 核心價值觀:專業 創新 責任 服務
  • 主要職能: 建立中國採購與供應管理
主要職能,使命與價值觀,採購委大事記,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常設機構,第六章 經 費,第七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 則,

主要職能

· 建立中國採購與供應管理知識體系;· 研究制定採購行業標準和規範,推廣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先進技術和經驗,推進我國採購制度變革和提高我國企業和公共採購效率;
採購與供應鏈專業委員會採購與供應鏈專業委員會
· 組織並開展採購與供應鏈管理人才培訓;
· 開展與採購、供應鏈管理有關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 提供採購與供應鏈管理信息與諮詢服務。

使命與價值觀

使 命:為中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的發展而努力創新
核心價值觀: 專業 創新 責任 服務
目 標:成為中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的引領者

採購委大事記

· 2001年2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正式成立。
· 2001年10月--在南非召開的國際採購聯盟執委會和理事會上,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成為該聯盟成員,丁俊發常務副會長成為其理事會理事。
· 2002年5月--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首屆中國企業採購國際論壇”在上海隆重召開。此次論壇是我國加入WTO後採購領域首次高層峰會。
· 2003年8月--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共同主辦,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支持,實華開電子商務公司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經濟信息部承辦的“全球採購網交會2003夏季峰會”在京召開。
· 2003年10月--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京共同舉辦“2003第二屆中國企業採購國際論壇”。
· 2004年6月--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與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聯合主辦的“2004中國企業與全球採購研討會”在京召開。
· 2004年9月--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第三屆中國企業採購國際論壇”在北京成功召開。
· 2005年9月--成功舉辦“第14屆國際採購與供應管理聯盟(IFPSM)世界大會”。吳儀副總理出席會議並致辭。商務部薄熙來部長、北京市王岐山市長,以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資委、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理事會等部門和機構的有關領導參加會議。與會中外代表近千人。
· 2005年9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與美國供應管理協會(ISM)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雙方計畫在註冊採購經理(C.P.M.)職業資格認證培訓項目的推廣、會員發展、網站建設、出版物漢化、年會合作,以及採購經理指數(PMI)交流等領域展開全面的戰略合作。
· 2006年9月--成功舉辦首屆中國中部貿易投資博覽會現代流通與中部崛起高層論壇和跨國採購洽談會。
· 2007年4月--成功舉辦第二屆中國中部貿易投資博覽會跨國採購洽談會。
· 2007年5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副會長戴定一率代表團參加美國ISM第92屆供應管理年會。
· 2007年6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何黎明副會長高票當選為國際採購與供應管理聯盟副主席,主管亞太地區事務,任期三年,2008年1月1日上任。
· 2007年8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何黎明副會長一行拜訪了總部設在加拿大多倫多的加拿大採購管理協會(PMAC),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
· 2007年11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副會長戴定一率代表團參加在美國亞利桑那州舉辦的第二屆中美供應管理年會。
· 2008年4月--成功舉辦第三屆中國中部貿易投資博覽會跨國採購洽談會。
· 2008年4-8月--開展全國首次採購調查。
· 2008年11月--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編輯的《中國採購發展報告》(2008)正式出版。
· 2008年11月--成功舉辦全球採購(上海)論壇暨第三屆中美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年會。

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名稱為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專業委員會,簡稱採購委,英文名稱為: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Purchasing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of CFLP。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由我國境內從事或服務於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專業組織,是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直屬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自律,推進我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改革和發展,不斷創新,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在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國家有關採購與供應鏈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調查統計分析,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該領域發展規劃、相關政策與立法等建議,參與政府部門和聯合會組織召集的有關活動。
(三)推進我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改革與發展,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提高企業和公共採購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我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現代化水平。
(四)組織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理論與管理實務研究,建立中國採購與供應管理知識體系;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理論水平和企業實踐水平的提高。
(五)開展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研究制定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行業標準和規範,推廣採購與供應鏈管理先進技術和經驗,參與本領域職業技能鑑定和認證,不斷提高該領域的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人才培訓,提高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管理水平和職工業務素質。
(六)開展採購與供應鏈管理調查,分析市場形勢,編輯出版相關報告、書籍,開發信息資源,建立共享信息網路,搭建合作互動平台,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七)協助政府加強本領域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該領域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八)開展與採購、供應鏈管理有關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領域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承擔政府部門、聯合會及其他有關方面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委員會工作條例,願意參加本委員會的有關活動並繳納會費的,且從事或服務於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的各類型企業以及相關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委員會。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會員單位應指派專人與本委員會建立工作聯繫,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本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委員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委員會活動;
(三)獲得本委員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委員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工作條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委員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本委員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經本委員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委員會工作條例的,經本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本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通過名譽理事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採購與供應鏈管理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領域的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由理事長單位代表輪流出任;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並經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批准方可擔任;副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過二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經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認可方可延長任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五章 常設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設立必要的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日常業務;
(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領導本委員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本委員會會員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資助及會員和社會捐贈;
(三)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及管理辦法另訂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於本委員會,不得挪作它用,並嚴格執行國家財會制度,接受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財務監管。

第七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委員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我國採購與供應鏈管理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本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工作條例自報請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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