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87號: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案

指導案例87號: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案是2015年09月08日在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9月08日
  • 審理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87號
  • 發布日期:2017年03月06日
  • 判定罪名:假冒註冊商標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假冒註冊商標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共同犯罪主犯從犯量刑情節,應當從輕,可以從輕,緩刑,主刑有期徒刑附加刑罰金並處,訴訟關鍵字,證據,證據種類,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辯解,被害人陳述審判程式審判委員會

案例

  關鍵字刑事/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經營數額/網路銷售/刷信譽
【裁判要點】
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網路銷售電子數據、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記錄、送貨單、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被告人等所作記賬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辯解稱網路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的不真實交易,但無證據證實的,對其辯解不予採納。
【相關法條】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郭明升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被告人孫淑標、郭明鋒在未經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從他人處批發假冒三星手機裸機及配件進行組裝,利用其在淘寶網上開設的“三星數碼專櫃”網店進行“正品行貨”宣傳,並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公開對外銷售,總計銷售假冒的三星手機20000餘部,銷售金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明升、孫淑標、郭明鋒及其辯護人對其未經“sλmsung”商標註冊人授權許可,組裝假冒的三星手機,並通過淘寶網店進行銷售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非法經營額、非法獲利提出異議,辯解稱其淘寶網店存在請人刷信譽的行為,真實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經審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註冊的商標,該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是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在中國投資設立,並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特別授權負責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名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法律事務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過網路中介購買店主為“汪亮”、賬號為play2011-1985的淘寶店鋪,並改名為“三星數碼專櫃”,在未經三星(中國)投資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從深圳市華強北遠望數碼城、深圳福田區通天地手機市場批發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進行組裝,並通過“三星數碼專櫃”在淘寶網上以“正品行貨”進行宣傳、銷售。被告人郭明鋒負責該網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員的管理,被告人孫淑標負責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的進貨、包裝及聯繫快遞公司發貨。至2014年6月,該網店總計組裝、銷售假冒三星i8552手機20000餘部,非法經營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被告人孫淑標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郭明鋒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後,三被告人均沒有提出抗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在未經“sλmsung”商標註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購進假冒“sλmsung”註冊商標的手機機頭及配件,組裝假冒“sλmsung”註冊商標的手機,並通過網店對外以“正品行貨”銷售,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達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雖然辯解稱其網店售銷記錄存在刷信譽的情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獲利提出異議,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機關查獲的送貨單、支付寶向被告人郭明鋒銀行賬戶付款記錄、郭明鋒銀行賬戶對外付款記錄、“三星數碼專櫃”淘寶記錄、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的筆記等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綜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公訴機關關於三被告人總計銷售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20000餘部,銷售金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的指控能夠成立,三被告人關於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行為的辯解無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程黎明、朱庚、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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