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漢語辭彙)

拋棄(漢語辭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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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漢語辭彙。

拼音: pāo qì,

釋義:[abandon;forsake;cast away] 扔掉不要;丟棄

拋棄了過去的那些老框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拋棄
  • 拼音:pāo qì
  • 釋義:丟棄;扔下
  • 出處:元 楊暹《西遊記·逼母棄兒》
詞目,拼音,出處與詳解,相關連結,拋棄應遵循的原則,拋棄的法律後果,

詞目

拋棄

拼音

pāo qì

出處與詳解

丟棄;扔下
1、 楊暹西遊記·逼母棄兒》::“匣子裡安藏,水波邊拋棄。”
2、元 柯丹邱荊釵記·夜香》:“痛兒夫夭亡,不得耀門牆,拋棄萱花堂上。”
3、《東周列國志》第一回:“此女不知何人拋棄,有眾鳥銜出水來,定是大貴之人;我今取回養育,倘得成人,亦有所望,遂解下布衫,將此女嬰包裹,抱於懷中。思想避難之處,乃望褒城投奔相識而去。”
4、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三十六回:“重耳見了,呵呵大笑,曰:‘吾今日入晉為君,玉食一方,要這些殘敝之物何用?’喝教拋棄於岸,不留一些。”
5、蔡東藩清史演義》第一回:“到十個月後,竟產出一男,不但狀貌魁奇,並且語言清楚,佛庫倫不忍拋棄,就在家中撫養。”
6、巴金 《沉默集·春雨》:“她在家裡本來過得好好的,卻拋棄了一切來跟我。”

相關連結

權拋棄,在《物權法》上,即拋棄對物的占有權。拋棄物屬於無主財產一類,是指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其所有權的物。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有處分的權利,可以實施拋棄行為,自願放棄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使拋棄物上不存在任何既有權利。對所有人自願放棄占有、使用,棄置於公共場所或垃圾集散地等處的物品可以被認定為拋棄物。典型的拋棄物為被當作垃圾扔掉的廢棄物, 拾荒者可以取得廢棄物的所有權。

拋棄應遵循的原則

權利人表示了拋棄的意思,且不會因拋棄而妨礙他人,因此可以發生拋棄的效力。

拋棄的法律後果

拋棄物屬無主財產,其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或占有權能,即既不屬於“公”,也不屬於“私”,而是一種無主狀態, 民法上對其一般採用先占取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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