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貸資產

抵貸資產

抵貸資產是在借款人不能依約歸還貸款時,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三方面協商,或經仲裁機構仲裁,或經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以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質押物及其他資產抵償所欠金融機構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

基本介紹

潛在風險,風險原因,

潛在風險

抵貸資產的潛在風險不容樂觀。以物抵貸是處理不良信貸資產的重要手段之一。幾年來,隨著該清收手段的廣泛運用,銀行收回的抵貸物不斷增加,抵貸物長期掛賬、大量沉澱,嚴重影響了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形成了新的風險。
銀行收取的抵貸物,主要包括房地產、金銀首飾、五金電料等。這些抵貸物在評估、保管、處置環節上存在諸多風險。一是評估風險。在調查中發現,以房產和珠寶首飾作為抵貸資產抵償債務。尤其是珠寶首飾在河北省沒有評估鑑定機構,外省市雖然有,但評估鑑定費用昂貴,有可能得不償失,因而沒有對抵貸物進行評估。隨著時間的推移,風險將會越來越大;二是來自評估機構的風險。個別評估機構只注重收取費用,而人為地提高抵貸物價值。在調查中發現,銀行在接收抵貸資產時,抵貸資產的評估價值能夠抵頂貸款的本息,而在處置抵貸資產時,卻形成很大的損失。三是抵貸物不易變現,由於時間的推移和新技術的開發利用,自然貶值速度將會加劇;四是存在不符合程式接收抵貸資產問題。銀行對無貨幣清償能力的企業依法起訴,銀行雖勝訴,但截止到檢查日抵押物既沒有過戶,法院也未將土地判決給銀行。由此可見,在銀行的資產數據中,實際已無法收回的處置損失和尚未處置的抵貸資產仍以全好資產掛賬,“泡沫”現象嚴重,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實際價值將不斷滅失。

風險原因

一、社會環境方面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銀行債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借款企業在其經營惡化的情況下,將難以處置變現的資產抵償銀行債務;有的借款人為逃脫銀行債務而轉移資產,將那些資產質量差、入賬價值不實、手續不齊全的資產抵債給銀行,致使抵貸資產在接收環節已埋下了風險隱患。
二、銀行內部管理方面首先,重核算輕管理,貸資產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受資金和手段等方面制約,銀行在抵貸資產的管理過程中,注重的只是賬務核算的合規性,對於保管維護以及處置的及時性方面則顯得不夠;其次,有的基層行領導為追求政績和短期利益,將抵貸資產作為掩蓋不良資產的“避風港”,人為放大短期效益,增加長期資產風險;第三,由於抵貸資產處置難度大,加上個別基層領導處理力度不夠,不能採取有力措施積極處置變現,導致抵貸資產久拖不決,大量沉澱;第四,處置損失核算渠道狹窄。營業外支出,而且還得報有權行審批,無形中給基層行財務帶來壓力,同時,也延緩了處置的進程。
三、政策及法規的限制現行的政策法規與銀行抵貸資產的實際狀況存在許多衝突。如新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變現”,儘管變現的時間有所延長,但抵貸資產的持有時效性也受到了限制。又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必須按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期一年未動工的徵收閒置費,滿兩年未開發的無償收回使用權”,而實際情況是銀行自行開發的可能性極小,若進行變賣處置的話,《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土地出讓金又讓銀行望而卻步,從而使本來就難以變現的抵貸資產難上加難。而銀行要處置土地,政府要求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致使銀行無法處置該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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