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積累額

折舊積累額是在提取的折舊基金中扣除用於補償退廢固定資產的部分後,剩餘下來可以作積累之用的金額。在以擴大再生產為特徵的社會中,由於固定資產原值逐年增多,提取的折舊基金數額會逐年增大。而退廢固定資產卻是在一個折舊年限之前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投入與退廢的時間差距,導致每年提取的折舊基金大於當年需要更新的固定資產數額,這個多餘部分就可用作積累、擴大固定資產實物量。從單項固定資產看,它的價值補償與實物更新是不一致的。它的價值一部分一部分地轉移到產品價值中去,而在實物形態上則要連續使用多年以後才需更新。這一特點決定了其價值的“雙重存在”,即一部分價值固定在它的實物形態上,另一部分價值則脫離其實物形式而形成一種“貨幣沉澱”,在固定資產尚未進行實物替換前,可用於追加投資,作為積累基金使用。

此外,隨著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社會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往往會使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低於它的原始價值。而折舊按固定資產原始價值提取的折舊基金與重置價值的差額部分也可用作積累。折舊基金轉化為積累基金的前提條件是,當年提取的折舊基金滿足了固定資產實物補償之後還有剩餘的情況下,才可以用於擴大再生產,其數量界限是,當年折舊基金提取額超過固定資產更新需要量。正確認識折舊基金的積累性質及合理的積累數量界限,可以恰當地引導折舊基金的流向,防止資金積壓,使投資規模與結構的確定更加符合國家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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