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

1996年8月國務院決定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要求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項目參照執行。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在項目的總投資中,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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