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

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

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英文為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在傳統國際法上,爭端解決程式僅適用於國家之間。如果外國投資者的權益遭受東道國不法措施的侵害,其只能尋求母國外交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
  • 外文名:Investors - 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2006年,圍繞國際投資協定(IIAs)提交的投資者與國家間的訴訟案至少有25起,其中18起提交至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1。如果這個數字得到確認,那么這將是自2000年以來圍繞協定產生的已知案件數量最少的一年,這也表明,提交的案件數量開始有所減少。然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仲裁機構是唯一一個登記仲裁申請的公共機構,有鑒於此,它還有可能表明仲裁活動正在向其他公開程度較低的仲裁渠道轉移。
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爭端解決方式的演進不是一種平面運動,而是經歷了從國家本位階段到投資者本位階段轉變的過程,在投資者本位階段上,又經歷了從以契約為基礎的投資者與國家間仲裁到以條約為基礎的投資者與國家間仲裁的發展。貫穿整個過程的線索就是投資者主體地位的變化:其權利主體空間範圍從國內延伸到國際,從國際法關係的利益主體上升到權利主體。伴隨這個演進過程,相關的國際法也在發生變化,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就是其中最顯著的例證。
隨著當前世界經濟的深入發展以 及國際投資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條約為基礎的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東道國間投資爭議的國際仲裁機制,在其自身國際商事仲裁屬性所致缺陷尚未解決的背景下,又迎 來了新的法律問題。隨著各國吸引外資和鼓勵對外投資政策的深入推進,國際投資環境整體改善。與此同時,近年投資者-國家間仲裁案件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這 一趨勢反映了投資者-國家間爭端解決仲裁機制的重要特點。在對中外投資協定內容比較分析的基礎之上,審視投資者-國家間仲裁機制面臨的重要問題,並根據投 資者-國家間仲裁實踐的新發展,完善中外投資條約的相關規定,顯得尤為必要。
2013年4月7日,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布了2013年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年度回顧檔案。
2013年,投資者至少發起了57個投資者和國家爭端解決案件,僅低於去年破記錄的數量。近一半案件被訴方是已開發國家,大多數為歐盟成員國;45個案件起訴方是來自已開發國家的投資者。被訴的政府措施範圍寬泛,包括投資激勵體制變化、違反契約、直接或事實徵收、撤銷許可、能源稅率管制、錯誤刑事控訴、專利無效等,70%的案件涉及電力或天然氣供應、電信、建築、旅遊、銀行等服務部門的投資。報導出來的投資者索賠金額從270萬美元到約10億美元不等,阿爾·卡拉菲訴利比亞案裁決賠償9.35億美元,為歷史上第二高的數額。
截至2013年底,已知的投資者和國家爭端解決數量達到568個,98個國家當過被訴方。四分之三的案件被訴方是開發中國家或轉型國家,阿根廷、委內瑞拉等國家被訴次數最多。85%的案件由已開發國家的投資者發起,歐盟和美國分別占53%和22%。在仲裁規則上,62%和28%的案件分別適用《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在274個已結案件中,大約43%的案件結果有利於國家,31%的案件結果有利於投資者,26%的案件通過協商解決。
2015,自金融危機以來,金磚國家為緩解自身經濟下滑壓力,正積極尋求外向型投資的經濟成長戰略。金磚國家有著相似的經濟發展背景,各國間的相互投資也會隨著經濟發展戰略的調整而逐漸增多,投資者與國家間的爭端解決問題也將日益凸顯。本文的選題及研究成果將對促進金磚國家雙邊投資條約(以下簡稱BIT)中投資者與國家爭端的順利解決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主要採用比較分析和規範分析的研究方法,對金磚國家BIT中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條款進行深入系統研究,在此基礎上,試圖指出相關條款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並就金磚各國爭端解決條款的協調提出條文建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