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能源憲章

歐洲能源憲章

上世紀 90 年代初,為了建立開放和公平的國際能源市場,促進能源貿易,加強能源投資,保障過境運輸,提高能源效率,保護能源環境,維護能源供應安全,保證歐洲經濟成長和政治穩定,歐洲國家倡議簽署了全歐能源政策綱領性檔案——《歐洲能源憲章》。《憲章》是政府間能源合作的國際組織和多邊條約,包括《能源憲章條約》、《能源憲章貿易條款修正案》和《能源效率與環保問題議定書》等一攬子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能源憲章
  • 外文名: European Energy Charter (ECT)
  • 簽署日期:1991年12月
出台背景,“憲章”誕生歷程,主要內容,談判過程,國民待遇,貿易,其它條款,“憲章”運行機制,《能源憲章條約》,能源投資,能源貿易,能源運輸和爭端解決程式,歐洲能源憲章與俄歐油氣合作,俄歐油氣合作概況,俄歐對歐洲能源憲章的不同態度,在歐洲能源憲章框架內加強俄歐能源合作,對中俄能源合作的啟示,

出台背景

80年代末,歐洲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東歐政治經濟體制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德國以驚人的速度統一,蘇聯國內政治經濟形勢激烈動盪。這些變化既使西方國家感到欣慰,但同時又給它們提出了一些新的難題:如何使前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儘快在政治上獲得穩定,在經濟體制上順利轉變;怎樣通過東歐諸國經濟轉軌的“示範作用”促使蘇聯在政治和經濟上“和平演變”。為此,西方各國的政治家和經濟學家們都在絞盡腦汁、冥思苦想。在這種背景下,許多關於蘇東國家的構想和建議也就應運而生了。
“歐洲能源憲章”(the European Ener-gy Charter以下簡稱《憲章》)的構想源於荷蘭前首相魯德·盧貝爾斯在1990年6月召開的歐共體12國首腦會議上的提議。在此次會議上,盧貝爾斯提出,“幫助”蘇聯(當時還未解體)的最好辦法就是“在東方建立一個經濟活躍圈,而不是靠給蘇聯集團各成員國提供大量國際援助”。為此,他建議,這項工作可以首先從能源部門入手。因為蘇東國家有豐富的能源資源,而且能源工業在這些國家的國民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西方(尤其是西歐國家)需要這些能源資源,而且有工業實力、技術和資金。
歐共體各成員國政府首腦對盧貝爾斯的提議表現出濃厚的興趣,並在此次會議上授權歐洲委員會研究如何使這一提議付諸實施。
1991年2月,《憲章》正式被提出來。由於該《憲章》僅僅涉及歐共體本身,還涉及到蘇東及其它國家,因此,在歐共體有關機構的努力下於1991年7月召開了一次國際會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是研究和討論《憲章》的內容和實施的可能性。會後成立了一個專門負責組織各國進行《憲章》多邊談判的機構。經過各締約方的第一輪談判,《憲章》(草案)於1991年12月形成。12月17日在海牙舉行的歐共體部長會議上,各成員國在《憲章》草案協定上籤了字。
同時,非歐共體成員西歐其它國家,中、東歐(除南斯拉夫部分地區外)的所有前社會主義國家,地中海地區3國、波羅的海3國、前蘇聯的12個獨立共和國,以及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4個主要歐洲以外的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也都在《憲章》(草案)協定上籤了字。簽署《憲章》(草案)的國家達50個。
《憲章》(草案)實質上是一個政治性宣言。它宣稱所有締約國都應在能源領域加強合作,以促進相互之間的投資和貿易。它強調能源工業的突出作用和建立一個涉及全歐範圍的開放性國際能源市場的重要性。很明顯,《憲章》反映了盧貝爾斯的初衷。從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憲章》超出了盧貝爾斯原來的構想。
《憲章》(草案)成功實施的關鍵在於能源部門是否真正願意到東方投資和經營,而僅靠政治性的宣言來激發工業界的興趣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憲章》之外建立一種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這一機制應類似於西方業已存在的保障體制,而且在某些方面更為有力。因此,對《憲章》(草案)還應通過談判,在各締約國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形成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各締約方立法機構認可的多邊協定,這一協定便是所謂《能源憲章條約》。

“憲章”誕生歷程

在1990年6月召開的歐共體(現在的歐盟)12國首腦會議上,荷蘭前首相路德·盧柏斯(Ruud Lubbers)提出“幫助”蘇聯的最好辦法是“從能源部門入手在東方建立經濟活躍圈”。此後,利用能源為突破口,建立能源合作機構開始進入歐共體的考慮範圍之中。1991年2月,各締約方正式提出成立“憲章”的意向。經過第一輪談判,1991年12月,各締約方擬定了《憲章》(草案)。同年12月17日,歐共體部長會議在海牙舉行,各締約國在《憲章》(草案)上籤了字。《憲章》(草案)力爭建立全歐開放的能源市場。《憲章》(草案)簽署後,各締約方就草案的各單項條款又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談判,促進了《憲章》的落實。

主要內容

經過各締約方的多輪談判,終於達成了《歐洲能源憲章條約》,1994年12月17日即《憲章》(草案)簽署三周年紀念日,在里斯本舉行的締約國部長會議上,經過表決,《條約》文本獲得通過。關於《條約》的內容我們在此側重分析一下投資和貿易協定。
《條約》關於投資的條款尤為引人注目。《條約》中有關東道國給予外國能源投資者提供保護的規定,以經合組織《投資規則》(the OECD Investment Code)為藍本,但《條約》除了把這些規則成功地移植到東方國家外,更重要的就是把這些規則法律化,而“經合組合”的《投資規則》卻沒有這個特點。而且從內容上講,《條約》關於投資方面的規定大大超越了經合組織的《投資規則》。
首先,《條約》適用於在能源領域投資者和政府所能達成的一切協定,而不管這些協定是在《條約》簽署前還是簽署後達成的。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任何公司若在協定的某一部分被當地政府刁難,便可以藉助於《條約》中的仲裁規定訴諸仲裁。其次,《條約》中的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概念也引人注目。作為一個專業術語,“國民待遇”意味著政府必須對外資和內資一視同仁。換句話說,一旦在某協定———“能源效率草案”(Protocolon En-ergy Efficiency)也將由各締約方簽署。該《草案》敦促各國在提高能源採收利用效率以及保護環境方面加強合作。運輸方法之所以被提出,是因為要東方國家在較短時間改變其政治、經濟體系根本不現實。在運輸方法問題上,主要焦點集中在有關運輸期的條款上,由於東方國家(尤其是俄羅斯等能源生產大國)迫切需要出口創匯,所以東方國家對運輸期的要求遠比西方國家預想或擔心的少。也可以說,運輸方法對《憲章》的影響很小。
《條約》的義務多屬限制性義務。如果某公司認為其在東道國未受到東道國政府按照《條約》規定的政策對待,便可以將該國政策送上國際仲裁庭。公司也可以請本國政府代其進行交涉。顯然,這是一項確保投資者信心的關鍵措施。
在分析《條約》的影響和意義之前,探討一下《條約》的性質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條約》不是一個援助性方案,不是政府發展能源工業的一種權宜之計,也不是規範能源工業行為的一種嘗試,而是政府對能源工業的決策行為的一種工具,即既有能源工業本身的自主行為,又包括政府對能源工業的巨觀控制行為。
其次,《條約》將保障措施作為一個重要內容的原因在於,蘇東國家變化中的政治經濟形勢使各能源公司在這些國家的運作面臨著不確定性的各種環境:私營部門的管理法規尚處於制訂時期;各政府部門的職責仍然不清;對待外資的態度是一個有爭議的政治問題,而《條約》的保障措施條款正是為了排除這些不確定性因素。
再次,《條約》的本質就是對西方國家一視同仁,認識到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條約中的保障條款對俄羅斯公司在北海投資適用,也對英國公司在俄羅斯或日本投資適用。
《條約》的簽署和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通過鼓勵投資和能源貿易,將有助於改善歐洲和世界市場能源供給與保障形勢;第二,通過推動科技交流和在能源效率、能源環境等方面的措施,將產生巨大的環境效益;第三,通過各締約國將《條約》條款納入它們自己國家立法體系,將有助於增強投資者的信心,而這種信心是投資者在東歐國家能源領域投資必不可少的前提,這為東、西方公司創造了大量的經營機會;第四,可以說這也是重要的一點,即《條約》的實施將有助於東歐和前蘇聯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復甦,為此,荷蘭前首相盧貝爾斯先生應感到很欣慰了。
《條約》已從1995年開始生效執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比如在獨立國協和東歐各國,怎樣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怎樣儘可能使《條約》跟這些國家的憲法和其它法令有機結合。

談判過程

《憲章》(草案)形成後,各締約方就草案的各單項條款又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談判。同其它多邊性國際條約或協定相比,《憲章》的談判過程是比較順利的,而且速度也是比較快的,但是由於許多原因,談判仍花了比預計長得多的時間。

國民待遇

首先,《憲章》本身涉及的問題很多,而且在這些問題上各談判方常常分歧較大,這給談判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儘管《憲章》涉及的只是能源領域,但在能源領域中包括的問題就很多,如投資保護、貿易自由化、公平競爭、環境保護、能源獲取和運輸自由以及締約方之間和締約方與投資者之間的爭端解決等。要在如此之多的問題上,使各談判方達成意見一致顯然是是不容易的。
其次,參加談判各方具體的政治、經濟環境大相逕庭,加之在能源領域各談判方的政策、法律差異較大,因而要在某一具體問題上取得各方的意見一致,難度可見一斑。參加談判的國家不僅包括歐洲的絕大個國家建立特許權公司,便不應受到任何歧視。這一規定,對那些正在猶豫是否該冒險到國外能源領域投資的公司來說,無疑是一支強心劑,值得補充說明的是,“國民待遇”問題在經合組織國家中已被討論多年,但始終未達成協定。而《條約》關於“國民待遇”的談判似乎非常順利。或許這是因為,在某一特定經濟領域投資問題的談判要比整個經濟一般性投資問題的談判容易得多。
在國民待遇的談判過程中也碰到了困難。許多西方國家想保留它們業已存在的“國民優先權”(National Perference),企圖將其作為“例外”。例如,美國就不允許外國公司在美國擁有核設備;在挪威和加拿大,“國民優選權”的範圍更廣。針對這一狀況,俄羅斯理直氣壯地聲稱,如果西方國家堅持“例外”,那么東方國家也應獲得同樣特權。但問題是,俄羅斯及其它東歐國家幾乎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在經過多輪談判之後,都未就這一問題取得共識。於是,憲章會議決定推遲這一問題的談判,並要求各締約國在1998年1月前就這一問題進行再一次談判。

貿易

貿易談判的出發點,是在能源領域儘可能的實現貿易自由化。然而,由於某些談判方(主要是獨立國協國家)不是“關貿總協定”的成員國,所以談判出現了複雜化。為消除這一複雜性,《條約》決定將非關貿總協定成員締約國也視為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當然這僅限於能源貿易領域)。換句話說,俄羅斯等一些有望在未來成為“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的國家,可以在能源領域按“關貿總協定”成員的資格參與合作。這一規定總味著,非“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在能源領域的國際合作中享有“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的權利,當然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就能源貿易關稅而言,憲章會議意欲通過“關稅固定”(即禁止任何締約國在將來提高能源產品進出口關稅)來超越“關貿總協定”,很顯然,這一意圖對西方國家有利。然而,這一意圖最終並沒有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而只是要各締約國“自願接受”。各締約國會應在1996年就“關稅固定”的法律約束力進行談判。從總體上講,《條約》關於貿易的談判在範圍上雖然很廣,但採取的方式卻很簡單,而且所取得的成果也不如構想的多。

其它條款

在《條約》的其它許多條款中,我們想著重談四個方面:運輸、環境、運輸方法和爭端解決程式。運輸是投資者尤為關切的問題。一個公司僅有能源生產上的投資權和世界市場上進行產品交易的權能是不夠的,除非它能通過其它許多國家把其生產的能源產品(如油、氣、電)輸送到它的目標市場。例如,俄羅斯天然氣公司(Gazprom)通過烏克蘭和斯洛伐克等國家的輸氣管道,把天然氣賣給奧地利等國家。《條約》要求各締約國政府允許這樣的運輸,或者如果必要的運輸能力尚未形成,則允許在其領域上按通常的計畫程度修建運輸管道。《條約》要求各締約方在發生爭執(例如在能源運輸關稅上)時應首先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努力解決爭端,而不要採取極端措施切斷運行中的能源輸送系統。能源運輸爭端解決程式是一個重要問題,尤其是在前蘇聯地區。該條約是第一次在國際層面上制訂這樣的專門規則。
《條約》包括一個要求各締約方對能源領域環境問題負責的條款。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一要求對各締約方沒有多大約束力,是一個軟法規。但是,《條約》中的這一規定,對於在今後的憲章會議上把環境問題列為政策討論的一個主要內容是至關重要的。同時,有一個同環境問題密切相關的多數國家,還包括非歐洲的部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歐洲國家中,有歐共體成員國,也有非歐共體的西、北歐國家,還有處於政治、經濟急劇動盪的東歐國家。這些國家在政治制度上迥然不同,在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上差異極大,在有關能源生產、消費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環境方面也有差異(例如在能源的補貼政策上,西歐國家通常是補貼生產,而東歐是補貼消費)。加之西、東歐在能源資源、能源進口依賴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差異使東、西歐各談判方的意圖和目標不一致,因而使各方取得對某一問題的一致意見也就比較困難。
第三,談判的有些重大問題也是其它國際論壇正在討論,但尚未達成共識的問題,因而,把這些問題放在談判中,無疑浪費和拖延了討論時間。例如,關於貿易規則的套用,就是烏拉圭回合一直討論的話題。又如,關於投資保護條款的套用,曾是經合組織多年討論和試圖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談判的焦點主要是西方各國的利益衝突。投資保護和自由貿易是美國和歐共體長期存在的有較大分歧的問題,雙方都想通過《憲章》的談判來影響關貿總協定(GATT)和經合組織會議,使“關貿總協定”的協定和經合組織決議符合自己的利益,這就導致了談判時間的浪費和拖延。同時,東歐各國也存在著明顯的利益衝突,尤其是在關於能源跨國界運輸的條款談判中。
第四,挪威的強硬立場。在幾乎所有內容的談判中,挪威總是持強硬立場。例如,在其進入國際能源署(IEA)和加入歐洲聯盟(EU)的談判中所持的強硬態度。挪威主要對草案中有關國家主權、政府參與和非歧視獲得自然資源的條款表述持不贊同意見。儘管最終挪威在來自談判各方施壓的情況下屈服,並達成了有關協定,但這過程畢竟是談判中面臨的一大困難。
最後,在關於前社會主義國家執行《憲章》的時間表談判中也出現了困難。因為按照《憲章》大部分條款的要求,前社會主義各國都需改變其立法,顯然這項工作需要一定時間。經談判各方的妥協,憲章會議達成了有關前社會主義國家執行《憲章》的折衷性協定,允許這些國家對某些條款有一定的實施過渡期。

“憲章”運行機制

代表大會是“憲章”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所有締約國均是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常設秘書處。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主要任務是討論締約國能源合作問題,總結《條約》及有關議定書的執行情況,研究可能簽署的能源檔案和草案,批准秘書處的工作和財務計畫等。
代表大會下設投資、貿易、運輸和能源效率四個工作組。投資組負責對一些國家的投資環境進行調查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對有關政府提出關於改善投資環境的建議和意見(需經大會討論通過)。貿易組工作的重點是幫助締約國(特別是非WTO 成員國)消除《條約》執行的障礙。運輸組成立於1998年4月,並於1999年12月由代表大會授權開始進行“中轉運輸協定”的談判。該協定的宗旨是在《條約》的基礎上,制定更具體的法律義務規則,基於公平、透明和非歧視原則,保證油氣和電力等能源過境運輸的安全性,促進使用他國管道條件的合理化和過境運輸費率標準的公平化。到2006年6月,協定的談判工作仍在進行,俄羅斯與歐盟在“協定”相關問題上存在不小分歧(下文詳述)。能源效率組的工作包括組織相關論壇,以及跟蹤締約國在提高能源效率、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工作進展,並著重在稅收、價格、環保、補貼等政策以及建立提高能源效率的機制等方面提出相應建議。
《憲章》成功實施的關鍵在於保證各締約國相關能源部門不斷和穩定地到東方進行能源投資和經營能源。締約國意識到,要想達到以上目標,僅靠籠統的《憲章》還遠遠不夠,必須建立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被各締約方立法機構認可的多邊協定,締結《能源憲章條約》成為較好的選擇。

《能源憲章條約》

《條約》是規範石油、天然氣、煤炭及可再生能源的多邊協定,負責調整締約國在勘探開發、生產加工、運輸分配、銷售利用等能源領域的活動。《條約》以1991年的《歐洲能源憲章條約》為基礎,經過三年的談判,於 1994 年 12 月 17 日在里斯本舉行的締約國部長會議上獲得通過,1998年4月16日《條約》開始生效。至今已有5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此條約,包括中、東歐國家,中亞和高加索國家,還有日本、澳大利亞、蒙古及歐共體所有成員國。《條約》主要分為投資保護、能源貿易和運輸、能源效率及爭端解決等幾部分。

能源投資

《條約》規定:簽約國有義務促進運輸投資,允許能源從本國過境,創造牢固、平等、有利的能源投資條件。《條約》中有關東道國“給予外國能源投資者提供保護”的規定,以經合組織《投資規則》(The OECD Investment Code)為藍本並有所完善,《條約》把這些規則成功地移植到東方國家並將之法律化。
《條約》有利於促進能源投資,這是因為:其一,《條約》具有普遍適用性,即適用於投資者和政府在能源領域所達成的一切協定。任何公司若被當地政府刁難,便可以根據《條約》中的仲裁規定訴諸仲裁。其二,《條約》崇尚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規定簽約國政府必須對外資和內資一視同仁。

能源貿易

《條約》規定締約國應通過談判實現能源貿易自由化。《條約》關於貿易的談判雖然範圍很廣,但不夠深入,方式單一,成果寥寥。鑒於《條約》的有些締約國(包括俄羅斯及獨立國協其他一些國家)未加入 WTO,可能會影響國際能源貿易自由化,故《條約》對未加入 WTO 的締約國網開一面,在能源貿易領域給予他們 WTO 成員國待遇,同時要求他們履行相應的義務。俄羅斯等國為了調節能源市場,往往對本國出口能源課以較高的關稅,利用能源壟斷優勢擅自提高能源關稅或價格,致使依賴能源進口的西方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遭受巨大損失。憲章會議欲通過“關稅固定”條款禁止任何締約國擅自提高能源進出口關稅,但該條款在締約國中尚存分歧,未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只是要各締約國“自願接受”。

能源運輸和爭端解決程式

關於能源運輸的規定有:1)各締約國應對使用運輸設施、經營能源產品的本國和外國經營者採取非歧視原則,對過境和本國的原料和產品一視同仁。2)締約國應鼓勵在能源運輸設施現代化、開發和運行等方面進行合作。3)過境國具有處理所屬運輸設施的決定權,包括新建、改造和擴建等。
若現有運輸設施不能滿足過境運輸的需要,締約國不得阻礙運輸設施的新建。關於運輸爭端解決程式的規定有:1)如果發生運輸爭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停止或縮減運輸數量,直到爭端解決。2)能源憲章秘書長有權指定中間人調解爭端。根據《條約》的能源運輸爭端解決程式,在發生爭執時,各締約方應首先通過爭端解決程式協商,而不應採取極端措施影響能源運輸。2006年初,在俄羅斯與烏克蘭的天然氣爭端中,俄羅斯切斷向烏克蘭的天然氣供應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條約》的以上規定。
《條約》的簽署和實施在以下方面意義重大:1)鼓勵投資和能源貿易,改善歐洲和世界市場的能源供給與保障形勢。2)推動科技交流,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環境。3)促進各締約國將《條約》納入國家立法體系,增強投資者信心,促進對獨立國協國家能源領域的投資。4)維護獨立國協地區的政治穩定,加快經濟復甦。

歐洲能源憲章與俄歐油氣合作

俄歐油氣合作概況

俄羅斯與歐盟油氣供需互補性很強,近年來,雙方在油氣貿易領域的合作穩步開展並不斷深化。歐洲是俄羅斯油氣出口的傳統地區,同時,俄羅斯也是歐盟油氣進口的第一大來源國,俄羅斯在歐洲的天然氣銷售收入占其全部能源出口收入的20%。2005年,俄羅斯共出口天然氣1710億立方米,其中出口歐洲1542.9 億立方米,占俄羅斯天然氣出口量的90.2%。
但同時,歐盟與俄羅斯在能源合作方面也存在著不和諧的因素。例如,一方面,一些西方國家希望進入俄羅斯的能源開採和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但受到俄羅斯的限制。俄羅斯不允許外國公司參與具有戰略意義的油氣田、金礦、銅礦的開發權競標,只有俄羅斯企業持股比例達到51% 以上的公司,才有資格參與上述資源的競拍。另一方面,俄羅斯希望進入西方的下游能源消費市場,但是受到歐盟的限制。例如,英國政府已考慮修改相關的兼併法案,阻止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Gazprom)接管英國煤氣公司(Centrica)。德國政府也表示要減少對俄羅斯能源的依賴。俄歐在各自國內市場實施的保護主義措施和對外資的限制可能成為引發雙方能源關係危機的導火索,使雙方能源貿易自由化的口號流於形式。

俄歐對歐洲能源憲章的不同態度

(1) 歐盟對“憲章”態度積極1973年石油危機之後,美國和西歐等經合組織國家發起成立了國際能源署(IEA),協調已開發國家在石油等能源領域的政策。同樣,為了應對能源危機和保障能源安全,加強各國在能源領域的合作,歐盟同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國簽署了《歐洲能源憲章》。歐盟始終積極倡導並推動“憲章”的建設,這是因為“憲章”對歐盟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憲章”是歐盟應對能源危機和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之一。其次,“憲章”有利於歐盟最大化地維護自身能源利益。歐盟將歐洲能源憲章、八國集團、國際能源署等國際組織作為能源外交工具,約束制衡俄羅斯,實現自身能源利益的最大化。
再者,“憲章”是歐盟與能源供應國溝通的一個載體和渠道。“憲章”除了加強與俄羅斯等能源供應國的合作外,還積極促進與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的合作。2002 年12月1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歐洲能源憲章與石油輸出國組織的對話會議上,雙方就能源貿易、運輸投資、能效和共同建立歐亞能源大市場等問題交換了意見,主張相互支持對方的活動(OPEC 中沙烏地阿拉伯和阿聯等六國是“憲章”的觀察員)。“憲章”為歐盟加強與能源供應國的溝通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2)俄羅斯對批准《條約》顧慮重重經過長期談判,俄羅斯於1994 年簽署了“憲章”。1996年6月,俄羅斯啟動了批准《條約》的程式。2001年1月,俄羅斯國家杜馬指出,俄羅斯會根據“中轉運輸協定”的談判情況決定批准《條約》的進度。儘管歐盟多次敦促,但俄羅斯至今仍未批准《條約》。
客觀地說,“憲章”對俄羅斯有一定吸引力,俄羅斯也確實可以藉助“憲章”獲取西歐能源開採、運輸和加工的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應對俄羅斯能源富集地區的生態問題。但俄羅斯也有自己的苦衷。俄羅斯認為自己不批准《條約》的理由在於,《條約》中的某些條款不利於俄羅斯。
首先,《條約》的“中轉運輸協定”及相關條款不利於俄羅斯保持對歐洲天然氣出口運輸的壟斷地位。按照“中轉運輸協定”及“締約國應鼓勵在能源運輸設施現代化、開發和運行等方面進行合作”的條款,歐盟公司可以使用俄羅斯的油氣運輸管道。這就可能為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在歐洲市場上製造更多的競爭者,削弱俄羅斯在天然氣或石油價格上的控制力。而保持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對歐盟天然氣出口的壟斷地位是俄羅斯的核心利益。在2004年5月21日簽署的歐盟支持俄羅斯加入WTO 的協定上,就明確規定了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對歐盟天然氣出口的壟斷地位。
其次,《條約》未能滿足俄羅斯提出的維護能源供應者利益的要求。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副總裁亞歷山大·梅德韋傑夫認為,“中轉運輸協定”應當包括“對生產廠家利益的考慮和中轉國家所負擔的責任及分配能源的規則”等內容,而目前所討論的檔案並沒有對這些問題作出答覆。俄羅斯向歐洲出口油氣的中轉國家有烏克蘭、波蘭、白俄羅斯、捷克、匈牙利等國,其中俄向歐洲出口的天然氣80%要經過烏克蘭。烏克蘭“顏色革命”後對俄不友好,俄烏偶有天然氣爭執發生,影響俄對歐洲的能源出口。故俄羅斯希望中轉運輸協定強調中轉國的責任和義務,保障俄羅斯能源運輸安全。
第三,《條約》的爭端解決程式不利於俄羅斯能源外交的實施。《條約》規定,如果發生運輸爭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停止或縮減運輸數量;能源憲章秘書長有權指定中間人調解爭端。俄羅斯認為,在俄羅斯作為當事人的能源爭端中,若指定美國或歐盟作為中間人,便會使俄羅斯處於孤立地位,受制於人。俄羅斯認為《條約》是歐盟介入俄羅斯與中東歐能源政治的工具,有偏袒俄羅斯能源外交對手之嫌,不利於俄羅斯能源外交在歐洲的實施。
作為對歐盟敦促俄羅斯批准《條約》的回應,俄羅斯總統助理伊戈爾·舒瓦洛夫在2006年3月20日“後工業世界中的轉型經濟”會議上稱,俄羅斯將堅持對能源憲章做某些修改。舒瓦洛夫指出,俄羅斯準備先與歐盟共同修改有關條款,後批准《條約》。2006 年 3 月,在 G8 能源部長會議上,俄羅斯與歐盟在此問題上的談判也未取得進展。2006年6月2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會見八國集團成員媒體代表時說,俄羅斯與西方的能源合作要想發展順利,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和共贏原則。普京認為,能源合作不應只要求俄羅斯單方面滿足歐洲國家利益,歐洲國家也應考慮滿足俄羅斯的經濟利益,減少對俄採取的限制性措施。歐洲能源憲章作為歐盟維護能源安全的重要工具,能否早日得到俄羅斯的批准,將會牽動不少人的心弦。

在歐洲能源憲章框架內加強俄歐能源合作

在平等、互利和共贏原則下促進能源貿易和投資自由化,通過對話協商解決能源合作的分歧是歐洲能源憲章的宗旨之一。在歐洲能源憲章框架內加強俄歐能源合作,有利於化解俄歐能源合作的不和諧因素,對促進俄歐關係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俄歐能源對話推動“憲章”和《條約》的發展在對話過程中,俄歐決定建立包括能源戰略與供需平衡、技術轉移與基礎設施、投資促進、能源效率與生態環境四個常設的聯合能源工作小組,該工作組與憲章代表大會的四個工作組相互協調工作。俄歐能源對話討論的重要議題,例如能源投資、貿易、運輸、能源效率和環境保護等,也是“憲章”和《條約》的重要內容,能源對話在以上領域取得進展的同時,也推動著“憲章”和《條約》的發展。
(2)“憲章”和《條約》為推動俄歐能源合作提供平台歐盟把《條約》看作能源生產國、過境國和消費國之間進行能源合作的最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框架檔案。“憲章”為俄歐在能源領域內的合作活動的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條約》為協調俄歐油氣合作活動提供了法律指南。
(3)“憲章”和俄歐能源合作有利於促進俄歐四個共同空間2特別是經濟空間的發展“憲章”作為歐洲能源領域的國際組織,可促進俄歐共同能源市場建設,加強俄歐在國際組織內的地位,從而推動俄歐在共同經濟空間和共同外部安全空間的建設。《條約》作為調節俄歐能源合作的國際能源法律,可促進俄歐能源司法交流,最佳化俄羅斯投資和司法環境,推動俄歐在共同經濟空間和共同內部安全空間的建設。俄歐能源對話的成果——俄歐能源技術中心的運行,加強了雙方的能源科技交流,有助於推動俄歐共同人文空間的建設。

對中俄能源合作的啟示

面對國際能源市場上的競爭激烈,俄羅斯受到歐美的打壓,有加強與中國協作的需要,中俄能源合作正面臨千載難逢的機遇。俄羅斯與中國有提升雙方合作水平的共識,雙方決定將雙邊貿易額從 2004 年的 257 億美元提高到 2010 年的600億~800億美元。借鑑“憲章”和俄歐能源合作經驗,對於今後進一步加強與俄羅斯在能源領域的合作,我們可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1. 建立中俄能源戰略對話機制,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借鑑俄羅斯與歐盟能源對話機制的經驗,中國也應與俄羅斯建立能源對話機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制定雙方油氣合作中長期計畫,使之成為中俄油氣合作的重要指南。例如,加強中俄兩國政府間的溝通與交流,組織中俄首腦峰會和定期高層能源會晤,實施官方能源對話機制;同時發展民間能源合作機制,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建立實業家能源圓桌會議,加強能源企業對話合作等。
2. 利用國際組織進行能源合作,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組織保障歐盟能源戰略和政策的突出特點在於利用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加強與能源供應國的密切合作。例如,在國際能源論壇中同歐佩克保持緊密對話,利用歐俄峰會、歐洲能源憲章、聯合國等組織和會議形式同俄羅斯進行各個層次的合作。中國也可以利用國際能源署和上海合作組織等國際組織開展對俄能源合作。例如,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推動與俄羅斯和中亞各國的能源合作,簽署類似《能源憲章條約》的法律檔案(可稱為《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條約》)。
3. 加強東北亞直至整個亞太地區的能源合作,為中俄能源合作提供良好環境俄歐能源合作的成功與歐盟內部抱團直接相關,而亞太地區至今仍是一盤散沙,有利於俄羅斯分而治之。目前東北亞各國(以中、日、韓為代表)能源需求都很大,在獲取穩定的能源供應方面有著共同的利益。可考慮加強與周邊國家的溝通,建立一個類似“歐洲能源憲章”的東北亞能源合作組織(可稱為“亞洲能源憲章”);或者結成東北亞能源採購團,形成類似“國際能源署”之類的買家集合體,直接到國際市場上團購能源。
4. 加強中國與歐盟能源合作,在歐盟—俄羅斯—中國能源三角關係中占據有利地位1994年以來,中國與歐盟建立了能源合作大會的交流機制。在能源進口多源化方面,中國可進一步加強與歐盟的協調合作。例如共同加強與歐佩克的能源對話,促進裏海地區國家的天然氣開發,與歐盟政府和能源公司合作,共同開發俄羅斯能源市場。
《歐洲能源憲章條約》(以下簡稱《條約》)自出台至談判和最終簽署,歷時已久,國外能源經濟理論界有關這一問題的研究成果常見於報刊。其原因是,它是冷戰結束後東、西歐達成的第一個實質性的多邊協定,其涉及面廣,影響力大。而國內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著述幾乎難以看到。有鑒於此,我們根據所掌握的有限資料,擬就《條約》出台背景、談判過程的主要問題、主要內容及其影響作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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