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糾紛

房屋修繕糾紛是指修房義務人拒不修繕或修房權利人代修及修繕結算而引起的糾紛。[2]

房屋修繕義務,應當首先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分擔責任,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得以適用法律規定依法由出租人承擔。根據契約法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盡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承租人就此請求出租人承擔費用的,應予支持。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擴建、添建、搭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損影響質量的行為,不予準許。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或就損失要求賠償的,應予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修繕糾紛
  • 外文名:Housing repair dispute
  • 繁體:房屋修繕糾紛
  • 法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房屋修繕糾紛的原則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9條關於“修繕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的規定,或參照“大修歸主,小修歸客”和“外修歸主,內修歸客”的慣例,雙方應分別負責及時修繕房屋,確保住房安全。房主未及時修繕,或者拒絕履行修繕義務時,房客為了居住安全而代修的,所墊付的修繕費用可折抵租金,或由房主償還。房主因未履行修繕義務致使房客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時,房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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