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借用糾紛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借用糾紛的批覆》於1985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8-12
【生效日期】1985-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房屋借用糾紛的批覆
(1985年8月12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魯法民監字第53號關於肖思九與王慶昌房屋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從報告材料看,肖思九與王慶昌、王維良訴爭之房屋,原是肖思九1944年建造的。同年,肖思九將其所建房屋無條件地借給王慶昌一家居住。1948年王慶昌之侄王維良住進該房。1980年因王維良擅自將該房兩間出租,雙方為房屋產權發生爭議。
根據上述事實,經研究,我們認為:訴爭之房屋,原為肖思九所有,產權明確。肖既是借給王家使用,又沒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則有權隨時收回,王家對借住的房屋有修繕的義務,不能以房屋借用人變換或借居時間長,對房屋進行過修繕,而視為取得了所有權。據此,我們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的第一種意見,即訴爭之房屋仍應歸肖思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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