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收

房地產稅收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依法強制、無償、固定地參與房地產收益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具體而言,是指直接以房地產為計稅依據,或主要以房地產開發經營流轉行為為計稅依據的稅賦。房地產稅收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世界大部分國家與地區對房地產稅收都極為重視。房地產稅收不僅保證國家穩定地組織、積累財政收入,為城市建設積累資金,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可以加強國家巨觀調控,完善經濟運行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合理流動,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房地產經濟快速、穩定、健康地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稅收
  • 類型:國家行為
  • 對象:房地產
  • 特徵:法定性
特徵,國家性,法定性,規範性,種類,營業稅,城建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企業稅收政策,法律制度,

特徵

房地產稅收具有以下特徵:

國家性

房地產稅收行為是一種國家行為,國家稅務機關,或受國家稅務機關委託的國家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都只是代表國家代行房地產稅收行為,或者換句話說,國家的房地產稅收行為是通過或藉助於國家稅務機關和有關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實現的。土地是國家資源,是一切財富的源泉,只有國家才有權選擇或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國家行使著土地資源的最終的管理許可權,國家通過對土地、不動產及附屬的財產以及其生產、經營、流通過程的稅收征管,使國家財政得以相應保證,這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和反映,是國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國家才有資格和能力來進行房地產稅收的徵收、管理。稅收也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稅法規定,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房地產稅房地產稅

法定性

稅與法不可分離。“因法設稅,依法治稅”是稅收法律化的基本要求。離開了法律的規定,稅收這樣一個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活動便失去了其應有的基礎和保障,也無法真實發揮其功能,實現其價值。作為專門用以調整房地產領域的房地產稅收,當然也無法離開法律規定這一前提條件而任意行為。通過立法的規定,將有關房地產稅收的種類、具體內容、法律責任等予以一一確認,使房地產稅收的有關內容得以公布頒行,從而為房地產稅收的開徵、徵收、管理、稽查等奠定法律基礎,使房地產稅收具有了普遍遵行的效力和依據並得以正常進行。
國家對房地產設立稅種、開徵稅收,無論是從國家行為的角度,還是從稅收本身來看,其行為均非任意,均需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使之法律化後,方得以實施。國家對房地產稅收的行為,從表面上來看,只是一種國家行為,但究其實質,行為之所以能夠產生應有的法律後果,是因為房地產稅收同時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規定性,也正是這種性質使之與一般的行政收費相區別。

規範性

房地產稅收工作是一項嚴謹、規範的工作,無論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徵收,還是通過受委託的國家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其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範,不可任意妄為。
從房地產稅種的設立、開徵,到房地產具體稅種的徵稅對象、徵稅範圍、稅率、計稅依據、減免稅規定等內容的確定,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對於依法所確定的內容,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受託代表稅務機關代行房地產領域稅收代扣代繳職責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其對房地產稅收的徵收管理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方式下進行。
在房地產稅立法的同時,有必要對現行的房地產市場各種稅費進行清理,理順政府、開發商和消費者三者在市場中的關係。

種類

房地產稅收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房地產業務所涉及的諸多相關稅種的總稱,具體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
銷售方應繳納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購買方應繳納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

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規定的提供商品或勞務的全部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件》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活動。有償包括通過提供、轉讓或銷售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此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如果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項性質的價外收費。
房地產業有關的具體營業額的確定
1.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自建行業和單位無償將不動產贈與他人.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順序核定營業額。
3.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徵收營業額
4.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怎樣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營業額稅款的計算比較簡單。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營業稅相關的房地產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1.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3.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餘額計征:個人自建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納稅時間的規定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對一些具體項目規定如下:
1.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出售.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城建稅

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算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收。它屬於特定目的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採取的一項稅收措施。可見城建稅具有附加稅性質,附加於“三稅“稅額,本身並沒有特定的、獨立的徵稅對象,而且城建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城建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定了三檔差別比例稅率.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土地增值稅

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初稿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轉讓房地產過程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和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增值額是土地增值稅的本質所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契約簽訂後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契約,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印花稅

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必須依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房地產印花稅的內容包括:
(1)納稅主體。房地產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內適用的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2)計稅依據。房地產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特定行為,而其計稅依據則是該種行為的所負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其中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書據所載金額;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則是按件計收;房屋租賃契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租賃金額;房產購銷契約的計稅依據是購銷金額。
(3)稅率。房地產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適用於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適用於房屋租賃契約,稅率為1%,房產購銷契約,稅率為0.03%;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適用於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 為每件5元。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房地產印花稅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即貼花),即納稅人在書據的立據時和證照的領受時,納稅義務即發生, 即行貼花,而不是指憑證的生效日期。印花稅實行“三自”繳納辦法,即納稅人按照應稅憑證的類別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花(即自行納稅,一般在當地稅務機關或其他出售印花稅票的處所購花)、自行貼花;對有些憑證一次貼花數額較大和貼花次數頻繁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採用匯貼、匯繳辦法納稅,匯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5)減稅免稅。免納房地產印花稅的情況包括:
第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第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的納稅辦法
根據稅額大小、貼花次數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分別採用以下三種納稅辦法:
1.自行貼花辦法
一般適用於應稅憑證較少或者貼花次數較少的納稅人。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的同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並加以註銷或畫銷.納稅義務才算全部履行完畢。
2.匯貼或匯繳辦法
這種辦法.一般適用於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一份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即”匯貼“。
3.委託代征辦法
這一辦法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的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鑑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契稅

契稅的徵稅對象
契稅的徵稅對象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4.房屋贈予
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 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贈予、房屋贈予,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權屬的價格差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可以享有稅收優惠
特定情況下,納稅人可以享有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0年1 1月29日起,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可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並用於農、林、牧、漁生效的,免徵契稅。
以上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減免稅之列.應當補繳已經減免的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通途的當天。符合減免稅規定的納稅額,要在簽訂轉移產權契約後1 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起1 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索取完稅憑證。納稅人出具契稅完稅憑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才能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企業稅收政策

一、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商品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房地產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轉讓購置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房地產企業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一)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
(二)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二、房地產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的項目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於1%。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核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範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契約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四、對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0.05%。

法律制度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壯大,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體現和發揮,並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和支柱性產業。房地產業是否穩定持續發展,已經關係到整個國民經濟是否能夠穩定持續發展。而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對房地產經濟運行起到保障和促進作用,因而,完善的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是一國房地產經濟發展的關鍵。只有制定合理的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國家對房地產業巨觀調控目標的實現;也只有通過合理的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確立,才能保證房地產市場的法治化。就中國現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而言,房地產市場在迅猛發展,而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卻很不完善,與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不但難以發揮對房地產市場的促進和保障作用,而且阻礙了房地產市場的進一步完善。鑒於此,筆者就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實屬必要。 筆者從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概況入手,介紹了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沿革以及現階段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構成,並根據我國現階段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確立了現階段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巨觀調控目標,從而為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確立了指導方向。進而運用實證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以及經濟法學的方法,從獨特的視角出發,在稅法基本原則的框架下闡述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側重於從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出發分析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同時借鑑世界各國成熟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經驗,聯繫我國實際,就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希望自己的建議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以期對未來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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