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目的稅

國家為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設立的稅種。我國的特定目的稅,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 中,根據巨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陸續設立的。特定目的稅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特定對象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而徵收的稅種。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歷史演變,主要稅類,

基本信息

包括:
2、筵席稅
4、菸葉稅

歷史演變

1979年開始經濟體制改革後,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同時出現了基本建設規模過大,消費基金增長過快,國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問題。為了更好地發展國民經濟,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國家在採取各項措施的同時,開徵若干特定目的稅,以便運用稅收工具,強化巨觀調控。例如,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進企業節約用油,並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進程,開徵了燒油特別稅。為調節獎金和工資的分配,開徵了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為了有助於集中必要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有利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對以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開徵了建築稅。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並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以之取代建築稅。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和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這樣,就建立了中國的特定目的(2)政策目的超過財政目的。特定目的稅的實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論,是其不同於一般稅種的一大特徵。(3)靈活性較大。在稅種設定、稅率設計、減稅免稅等方面,根據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適時調整,不是固定不變的,如燒油特別稅現已被併入消費稅

主要稅類

(一)獎金稅 1985年開徵。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標準工資4個月(後又規定4個半月)的免徵,超過部分按超額累進的辦法徵收獎金稅。1993年底停徵。1985~1993年,全縣共征獎金稅38.37萬元。 (二)建築稅 1984年開徵,它區分建設項目實行差別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30%。1990年12月31日停徵。1984~1990年,全縣共征建築稅120.1萬元。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該稅於1991年1月1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是在原來建築稅的基礎上發展而來。1994~1995年,全縣共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24.77萬元。 (四)筵席稅 民國17年,開徵筵席稅,課稅標準按飲食物品原價的20%徵收,由廚商代征認繳。民國35年整理稅捐後,禁止代征認繳制度,改由稅捐稽徵處派員稽核直接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務院於1951年公布《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其中就有筵席稅稅目。1953年修正稅制時,取消特種消費行為稅稅名,筵席稅稅目併入營業稅徵收。1982年1月1日又復征筵席稅,1984年7月停徵。1988年9月,又恢復徵收筵席稅,納稅對象是在飯店、賓館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起征點為500元,稅率為15%,全額計征。1988~1989年,全縣只征筵席稅款100元。1994年稅制改革後,福建省暫不徵收。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 1985年開徵。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繳納該稅,其稅率區別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分別規定。福鼎縣城關、點頭、白琳、秦嶼、沙埕、前岐按5%稅率徵收,其它鄉鎮均按1%稅率徵收。1985~1995年,全縣共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622.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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