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

《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是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9號
【發布日期】1992-12-07
【生效日期】1992-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7日市政府令第29號)
第一條為維護成都市市徽的尊嚴,加強對市徽的管理,正確使用市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徵和標誌。
成都市市徽的圖案結構,中間是熊貓,周圍是和平鴿銜銀杏葉、果。
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市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行政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市徽。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懸掛市徽。
第五條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市人民政府派駐外地機構。
第六條市徽圖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或開展活動使用的榮譽證、請柬、信封等文書上可印有市徽圖案;
(二)在旗幟、徽章、獎牌、佩飾上使用市面圖案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人民政府認為可以使用市徽圖案的場合。
第七條市徽及其圖案嚴禁用於:
(一)私人慶弔活動;
(二)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圖案的場合。
第八條懸掛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承擔製作市徽的企業,應按市政府規定的通用尺度進行製作;市徽和有市徽圖案的徽章、佩飾、獎牌等製品的製作規範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九條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不合規格的市徽。
第十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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