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規劃區村民建房審批和管理髮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
  • 地點:懷化市
  • 目的:規範規劃區村民建房審批和管理
  • 時間:2015
第一條 為規範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審批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懷化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內的區域。懷化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村民建房審批,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因結婚確需分戶建房或危房確需改造、重建的建設行為。村民建房必須依法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住房用地面積是指所建住宅建(構)築物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占地面積;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廚房、雜屋等用地。
農村村民是指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第四條 村民建房審批應依據以下原則:
(一)依據規劃原則。村民建房用地必須符合懷化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民建房原則上按照鄉鎮、村布局規劃集中建設。
(二)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住宅建設用地應當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
(三)依法審批原則。村民建房必須嚴格審查建房資格,按程式、許可權審批。禁止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土地建房,禁止跨村、跨組建房,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請建房:
(一)戶籍屬本村農村戶籍,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後與父母分戶,現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現有住房經鑑定為D級(含D級)危房的;
(三)因自然災害確需建房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請建房: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或超過標準的;
(三)用地權屬有爭議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五)出租、出賣、贈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六)空掛戶: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等人員);
(七)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八)已安置的被徵收人;
(九)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七條 審批按照下列標準進行:
(一)規劃控制區內嚴格控制面積:占用耕地建住宅每戶不超過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建住宅每戶不超過180平方米。以上批准面積均含輔助用房面積。
(二)每戶總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三)危房改造須經市房產部門出具鑑定報告,並在原宅基地範圍內進行建設,戶均建築面積不得超出上述規定。
第八條 相關部門的職責:
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授權鶴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懷化經開區綜合執法局對村民建房進行規劃管理、用地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申請進行審核,對宅基地權屬爭議進行處理,對建房審批中村組直接責任人進行監督與考核。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是村民建房審批監管的責任主體,鶴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懷化經開區綜合執法局負責村民建房的批後監管和違法建房行為的查處。
第九條 村民建房的審批程式:
(一)受理。建房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提交建房申請,承辦部門經初步審查合格的,下達《村民建房申請受理通知書》;初步審查不合格的,下達《村民建房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建房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包括:村組簽署具體意見,建房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建房申請人所有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二)現場查勘。承辦部門在受理建房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查勘。
(三)徵求意見。對建房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徵求村民小組和村委會意見。
(四)公示。對審核符合建房條件的申請人分村組公示,公示期為5天。
(五)審批。承辦部門對建房申請進行嚴格審批。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房申請下達《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單》,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房申請下達《村民申請建房不予審批通知書》。
(六)放線。承辦部門在審批後三個工作日內為建房申請戶定點放線。
(七)驗收發證。承辦部門對申請人房屋建設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對按照放線要求及相關規定進行建設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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