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

《瀏陽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是瀏陽市為儘量避免重複拆遷,合理引導村民建房,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瀏陽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
為儘量避免重複拆遷,合理引導村民建房,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並綜合市規劃、國土、住建、征拆辦、城建集團、水建投等單位意見,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瀏陽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民建房按本辦法執行。
二、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原則
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原宅基改建或異地新建住宅後,舊宅應當拆除。
三、嚴格審查村民建房條件
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影響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及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村民建房的建房資格條件和用地規模由市國土部門依法依規審查確定,特別要嚴格審查遷入戶及分戶的村民建房資格條件,杜絕村民採用欺騙手段取得建房資格條件。明確建房分戶的基本原則,獨生子女住戶,不論幾代人,為一個家庭戶型;有兩個以上農業戶口子女的,有子女已達婚齡且已經嫁娶的,並經公安機關分戶科作為兩個以上家庭戶型,但父母必須伴靠一農業戶口子女建房。
城鄉規劃部門在批准村民建房時,儘量做到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在征地拆遷範圍之外,既要注重解決村民住房改善這一民生問題,又要盡力避免重複拆遷。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民建房除符合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的一般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有住房陳舊、破損,經市住建部門鑑定為危房的;
(二)因娶妻、生子等原因家庭人口增加,原有住房特別擁擠的;
(三)符合分戶條件且分戶後無住房的。
四、嚴格控制村民建房規模
(一)城市規劃區遠期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民建房,建設規模以每戶4人(含4人以下)為基準戶,每基準戶建築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超過4人的住戶,建築占地占用耕地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其他情形不得超過140㎡。
(二)城市規劃區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民建房,建設規模以每戶4人(含4人以下)為基準戶,每基準戶建築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超過4人的住戶,建築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村民建房用地與城市規劃用地性質不符,或可能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建房層數不得超過兩層。
五、城市規劃區遠期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民建房
(一)位於瀏東公路、319國道、106國道等國省幹線兩廂及瀏陽河兩岸等重要地段和具備集中建房條件的村民建房,應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委會牽頭,編制村莊(居民點)規劃,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建設新型農民新村。
(二)符合建房條件,且不影響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村民建房,經村民申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查後,由市國土、規劃部門依法依規批准建房。
六、城市規劃區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民建房
(一)對已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或已納入土地徵收範圍內,並啟動了征拆工作的近期建設範圍內的村民建房,如瀏河中路一期及浦梓港等片區等,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村民住房,應由相關開發建設主體單位予以拆遷安置。
(二)對已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或已納入徵收範圍,但近兩年內暫不啟動征拆工作範圍內的村民建房,如瀏河中路二期等。原則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村民住房,應由相關開發建設主體單位提前予以拆遷安置。若相關開發建設主體單位不能提前予以拆遷安置,但村民現有房屋經結構安全鑑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審定確係危房的,按“原址、原高度、原面積”和依政策確定的占地面積,批准危房戶限規模拆舊建新。
(三)對於未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或暫未納入徵收範圍的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民建房,如西北環線兩廂、翠園片區、水佳社區、長興社區、占佳社區、杉松村等片區。原則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村民住房,建議由相關開發建設主體單位提前予以拆遷安置。若相關開發建設主體單位不能提前予以拆遷安置,但確需建房且符合建房資格條件的,經村民申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查後,由市國土、規劃部門依法依規批准限規模建房,建築層數不得超過兩層。
七、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應承諾將嚴格按照審批要求建房,不隨意更換建設地點,不擅自超出批准的建築用地及建築面積建房,新建房屋後,按“一戶一宅”要求拆除舊宅,並報市國土、規劃、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城管局、征拆辦等部門和單位予以監證備案。國土、規劃、城管局等行政執法主體單位應加強對村民建房進行跟蹤監管,嚴格查處違法違章的村民建房。
八、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村民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設居民點。
(一)對自願集中建房村民戶數達一定數量(不少於20戶),村組集體土地流轉宅基地能流轉,無土地權屬糾紛,具備集中建房用地條件的村莊或居民點,明確鄉鎮、街道為編制責任主體,組織編制村莊(居民點)規劃,引導村民集中建房居住。編制經費可列入年度城鄉規劃編制計畫,安排專項資金。集中居民點按規劃建成驗收合格後,可給予責任主體單位一定獎勵。
(二)由住建部門牽頭,根據村民建房不同需求,不同類型,組織編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村民住宅建築圖集,為村民建房提供建築戶型參考,使村民建房具有多樣性,並能彰顯個性。
(三)優先安排村民集中建房居民點本級和上級相關新農村配套建設項目經費,在集中建房居民點中優中選優,確定10個不等集中居民點,由市領導駐村蹲點,相關職能部門為後盾,優先啟動建設。每年評選出“最美居民點”,全市推廣,並給予一定獎勵。
(四)鼓勵村民集中建房,對按規划進行集中建房的居民點,以戶為基準,給予一定獎勵,用於居民點道路、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施工管理等。
(五)村民建房獎勵必須建新拆舊,符合城鄉規劃審批要求,並經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驗收合格。
(六)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劃審批要求建設的村民建房,由相關行政執法主體單位依法從嚴予以查處。
(七)以上獎懲制度,建設要求,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
九、由市人民政府牽頭市城建集團、水建投等開發建設主體單位、市國土局、規劃局等職能管理單位,在每年年初制定城市規劃區土地徵收開發年度計畫,並確定具體範圍,報市政府批准。
十、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城鎮規劃區內的村民建房參照以上意見執行。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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