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

憲法實施

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範在現實生活中的貫徹落實,即將憲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係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生動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進而將憲法規範所體現的人民意志轉化為具體社會關係中的人的行為。 憲法實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憲法實施
  • 概念:憲法規範在現實生活中的貫徹落實
  • 主要內容:憲法的執行、適用及遵守
  • 規定內容: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的問題
概念,主要特點,

概念

1.憲法的執行。憲法的執行通常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要求這些機構在活動程式和活動方式上必須嚴格執行憲法的規定,也要求這些機構組織其他國家機關,建立各種制度的過程中嚴格遵循憲法的規定。
2.憲法的適用。憲法的適用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雖然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憲法能否被司法機關作為審判活動的依據,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但憲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屬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憲法適用不僅是憲法實施的重要途徑,而且也是法治國家加強憲政建設、樹立憲法權威的重要內容。
3.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通常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憲法的遵守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方式。憲法的遵守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依據憲法享有並行使權力和權利;二是依據憲法承擔並履行義務。

主要特點

憲法作為法律的一種,自然具有與普通法律相同的許多特點,因而憲法的實施與普通法律的實施也存在許多共同點。然而,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憲法在內容和規範等方面表現出來的特殊性,又決定了憲法的實施具有不同於普通法律實施的特點。
(一)憲法實施的廣泛性和綜合性
憲法實施的廣泛性包括憲法實施範圍的廣泛性和憲法實施主體的廣泛性。憲法是調整國家最基本社會關係的國家根本法,與其他法律往往只調整國家生活中的一個或幾個方面不同,憲法調整的範圍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這也就是說,國家與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活動都必須遵循憲法的規定,都存在著實施憲法的問題。因此,憲法實施範圍的廣泛程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擬的。與實施範圍的廣泛性相聯繫,憲法實施主體也非常廣泛。由於社會關係是參與社會生活的各主體之間形成的關係,因而憲法實施的範圍涉及我國各種社會關係中一切主體的行為,而且憲法的實施也需要通過社會關係中一切主體的行為才能實現,因此,憲法實施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我國現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法律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由此可見,憲法的實施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職責,而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也就構成為憲法實施的主體。
所謂憲法實施的綜合性,是指憲法的實施不可能單純是憲法本身或者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問題,而是整個國家具有高度綜合性的社會問題。既然憲法在法治國家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同時,它的內容又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那么不僅憲法在規定過程中應該高度綜合,而且在憲法實施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綜合因素,從而在整體上、巨觀上切實推進憲法的實施進程。
(二)憲法實施的最高性和原則性
憲法實施的最高性和原則性是由憲法的內容和地位決定的。由於憲法規定的是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而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僅直接約束國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檔案的制定和實施,而且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活動也具有最高的約束力。同時,由於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因而在具體規定過程中,只能規定調整社會關係的一般原則,因此憲法的實施過程也就表現為憲法規範對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從巨觀上、總體上進行原則指導的過程。這種原則指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憲法確定的是社會關係主體的基本方向和原則標準,一般不涉及人們行為的具體模式,這些具體模式則通常由一般法律進行調整;二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對人們的行為後果往往只是從總體上作出肯定與否定的評價,從而為一般法律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具體評價和追究法律責任提供基礎和依據。而且憲法實施的最高性和原則性,也決定了憲法實施與一般法律實施之間的相互關係:憲法實施是一般法律實施的基礎,一般法律的實施則是憲法實施的具體化。
(三)憲法實施的直接性和間接性
憲法實施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包括憲法實施方式的直接性和間接性與憲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間接性兩大方面。就實施方式而言,其他法律的實施都具有直接性。雖然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憲法的實施方式主要具有間接性的特點。這實際上是由憲法作為“母法”的特點決定的,也就是說憲法在實施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具體法律規範來作用於具體的人和事,國家的其他法律和法律性檔案是以憲法為基礎並且不能與憲法相牴觸的,因此對普通法律的實施就是在間接地實施憲法。
同時,既然一切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那么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就都必須予以追究。對違憲行為進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間接制裁兩個方面。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據憲法來追究違憲行為的法律責任,通常由國家的代議機關作出,主要適用於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違憲行為。在我國,直接制裁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機關違反憲法的法律以及規範性檔案、決議、決定和命令等宣布無效,並加以撤銷;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根據憲法規定予以罷免。間接制裁則指憲法對違憲行為不直接規定製裁措施,而是通過具體法律來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它是直接根據具體法律,對違反憲法原則同時又違反具體法律的行為作出的制裁。這類制裁相對於具體法律是直接的,而相對於憲法來說則是間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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