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大綱

亦稱“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清光緒三十四年)清政府為了抵制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保持封建專制制度而頒布。共23條。分為“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允諾給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權利,但又借“預備立憲”為名,在九年之內不予實行;另方面仍規定保留君主專制特權,皇統永遠世襲,皇權不可侵犯,法律議案須經皇帝核准施行,人民自由可以詔令限制,宣戰、媾和由皇帝決定,用人、司法由皇帝總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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