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

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是拉脫維亞共和國恢復獨立後制定的憲法,憲法大綱主要是通過恢復拉脫維亞一九二二年憲法,並進行了修訂。

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是1991年拉脫維亞共和國恢復獨立後制定的憲法,1993年7月6日,拉議會通過決議,恢復1922年拉獨立初通過的憲法。1994年、1996年和1997年,拉脫維亞共和國議會三次對憲法進行了修訂。憲法規定拉脫維亞是獨立的民主共和國,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最多任兩屆,總任期不超過八年。總統任命總理並授權其組成政府(須經議會簡單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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