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議會

1871年普法戰爭勝利後,德意志第二帝國建立。由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帝國議會也伴隨延生。

1919年在魏瑪市召開的立憲國民大會確立了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共和國混合體制並命名為魏瑪共和國。然而,這個自由民主制模式因其內部支離破碎,隨著納粹的掌權而告終,1933年德國走向納粹專制統治。

1945年後,德國被美英法蘇四國占領,在美英法占領的西部地區於1948年到1949年,經選舉產生的州議會代表在波恩制定了具有憲法功能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在吸取歷史教訓基礎上,《基本法》突出了議會民主政體,對聯邦總理的任免與罷黜、聯邦總統權力限制和聯邦憲法法院可剝奪與禁止違憲黨派的權利等作出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議會
  • 特點: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
  • 產生時間:1871年
  • 組成: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
簡史,地位,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經濟奇蹟”造就了聯邦德國的飛躍。經濟的高速發展使社會市場經濟獲得成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階級和宗教矛盾、抵消了激進黨的吸引力,使基民盟、社民黨發展成為全民黨
1989年11月9日柏林圍牆倒塌。1990年3月18日,在民主德國人民議院選舉中主張民主德國加入聯邦德國的黨派獲勝。隨著兩個德國訂立了貨幣聯盟、並與美英法蘇四個占領國在“2+4條約”中就德國統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條件達成了共識,德國實現統一。

地位

德國聯邦議會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兩院共同組成德國的立法機構。第十六屆聯邦議院於2005年選舉產生,共擁有612席,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設有聯邦議院議長一人,在禮儀上享有僅次於聯邦總統的第二高地位。聯邦參議院擁有69席,代表16個聯邦州,聯邦參議院議長由各州州長輪流擔任。
德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任期5年,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以及同樣數目的各州代表組成,專門負責選舉國家元首。聯邦總統的權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是象徵性的。
德國政府首腦為聯邦總理。聯邦總理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政府設一位副總理,由聯邦總理從各政府部長中確定一人,在聯邦總理缺席時代理行使聯邦總理的職權。
德國司法體系自成一體,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轄財政、勞工以及社會問題的專職法院。此外,作為歐盟成員,歐洲法院的判決對德國具有約束力。
聯邦憲法法院是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4條特別設立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法院位於卡爾斯魯厄市。憲法法院的核心任務是司法審查,即對國家的行為進行審查,聯邦憲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憲法法院的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舉產生。他們既不得為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的成員,亦不得為州相應機關的成員。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德國聯邦議院由選民直接選出。聯邦議院的立法會議任期是四年,但在特殊情況下可延長或縮短。
根據《基本法》第38條第2款和《聯邦選舉法》第12條規定,每個年滿18周歲,且在德國居留滿3個月的德國公民都有選舉權
候選人產生分兩種方式:一種是選民提名,另一種是政黨提名。選民提名是指個人自薦,填寫提名表,同時提交選民支持參選的簽名名單。支持者的多少根據地區人口確定,例如在10萬人口選區需要20位支持者的簽名。無黨派候選人需通過選民提名。政黨提名是指各政黨通過黨代會秘密投票選舉產生,且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表示同意,並提交個人資料證明自己的參選資格。候選人提名名單必須在規定日期之前提交給選區選舉委員會審查批准,並根據審查批准的名單印製選票。如對審查批准結果有異議,可以在選舉日前3天提出抗訴。超過時限提交的提名名單將不予考慮。政黨提名和選民提名的最大區別是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可以在多個選區適用,而選民提名只能在提名選區適用。
聯邦參議院是各州代表,它有義務咨議每一項聯邦法律。作為各州在聯邦的議事場所。
聯邦參議院內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決權取決於各州居民數,每個州至少擁有3票,人口多的州可有6票。
聯邦議院每4年選舉一次,選舉遵守普遍、直選、自由、平等和秘密五項原則。16個聯邦州共劃分為299個選區,各選區獲簡單多數的選民提名候選人直接當選聯邦議員。另外299名議員根據各黨的得票率從政黨提名名單中產生。政黨在各選區得到的直選議席多於按得票率計算獲得的議席可保留為“超額議席”,本屆聯邦議院社民黨和聯盟黨共獲得15個超額議席,故現聯邦議員總計612名。
聯邦各級選舉委員會或選舉辦公室是負責具體選舉事務的機構。選舉委員會按行政區域劃分,分為聯邦選舉委員會、州選舉委員會、選區選舉委員會、投票區選舉辦公室、郵寄投票選舉辦公室。各級選舉委員會都是非常設機構。選舉結束後,各級選舉委員會隨之解散。選舉官員在任職期間要保持中立,不能參與政黨競選活動或作為候選人;一人不得兼任一個以上選舉機構的成員,所有選舉官員都是沒有任何報酬的名譽官員。
議員可連選連任。

職權

《基本法》規定,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聯邦德國議會實行兩院制聯邦議院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和通過法案,監督法律的執行。聯邦參議院立法職權主要有:提出法案,審議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行使立法否決權。
依據《德國聯邦基本法》、《聯邦和州預算基本原則法》、《聯邦預算法》、《聯邦促進經濟穩定和發展法》,預算審議權是議會最主要的權力,具體體現為“三讀”審議和兩院通過方式。每年9月聯邦議院一讀政府提交的《預算草案》始,議會行使審議權。預算草案經預算審查小組審查後遞交預算委員會,並公開聽取相關機構、社會團體、審計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11月,預算委員會完成審議建議書提交聯邦議院大會,作為二讀、三讀依據,聯邦參議院在二讀前對預算提出意見。二讀時對各項預算討論,逐項表決,並制定修改法案的議案和決定。三讀全面審定預算草案和預算規劃,最終形成預算法案。聯邦議院通過預算法案後交聯邦參議院,如有異議,則通過議會兩院協調委員會協調通過。預算法案一般可於次年1月1日生效。
德國聯邦議院的職能之一是監督政府。聯邦議院的目的在於:制止政府濫用權力、促使政府闡明工作、督促政府改善工作。議會監督主要為政治、法律和財政監督。政治方面的標準是公眾和政黨的政治觀念和政策。法律監督是依據法律規定,檢查政府工作是否合法。財政監督則通過撥款程式,審計和檢查政府各部門使用公款是否經濟和符合法定目標。
聯邦議會無直接人事權,但依《基本法》第54條規定,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的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各州議會根據比例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獲得聯邦大會成員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統。依據第63條規定,根據聯邦總統提名,由聯邦議院不經討論而選舉產生聯邦總理。獲得聯邦議院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理。當選人須由聯邦總統任命。

組織結構

德國聯邦參議院是德國國家權力機構之一。作為各聯邦州在聯邦中的代表,是德國聯邦制國家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聯邦州政府依據《基本法》,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和歐盟事務。聯邦參議院黨派比例隨著各州議會的選舉而變化。聯邦參議院議長由各州州長輪流擔任,每年輪換一次,任期從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聯邦參議院議長在禮儀上僅次於聯邦總統和聯邦議院議長,在聯邦總統因病或出國訪問期間,聯邦參議院議長代行聯邦總統職務。
聯邦參議院全會一般每月舉行一次。69名代表16個聯邦州的參議員參會。
聯邦參議院內設16個委員會,負責審理聯邦政府、聯邦議院或聯邦州遞交的議案草案。各項草案通常需首先經由相關委員會審議。
聯邦議院議長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聯邦議院議長、副議長和書記員制定聯邦議院議事規則。應三分之一的議員或聯邦總統或聯邦總理提出的會議要求,聯邦議院議長有義務提前召集會議。
聯邦議院全會會期分會議周和非會議周。根據《議員法》第14條規定,聯邦議院議員有出席全會的義務,因故缺席須登記。會議議程於全會前書面遞交每個議員,如有變更議程要求,相關議員須於前一日向議長提交申請。另依據《基本法》第42條第1款,聯邦議院全會向社會公開。聯邦議院投票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自2007年2月始記名投票結果可在網際網路查詢。個案可經申請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分為三種顏色,藍色為贊成票、紅色為否決票、白色為棄權票。
聯邦議院內有26個常設委員會。每屆聯邦議院以決議方式確定所需設立的常設委員會。各議會黨團均派代表進入常設委員會。實質性審查法律草案和起草全會決議是常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各聯邦部委均內設一個與聯邦議院相對應的專業委員會以協調日常工作。
德國聯邦議會由聯邦參議院和聯邦議院組成,兩院共同組成德國的立法機構。在立法職責劃分上,根據《基本法》規定,法律提案可由聯邦政府、聯邦議院議員或聯邦參議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院通常在6周內對提案提出意見。聯邦法律須經聯邦議院會議決議通過。通過後,聯邦議院議長應立即送交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院在收到法律決議後3周內可要求召集由聯邦議院議員和聯邦參議院議員組成的委員會會議,共同審議法律提案。聯邦議院決議的法律一經聯邦參議院批准,該法律即為成立。兩院日常工作通過對應委員會相互溝通,起到事前協調作用。如兩院意見無法取得一致,通過調解委員會(議會和參議院各占16人,其中參議院的16名分別來自16個州)進行協商談判,達到統一。

會議制度

聯邦參議院會議主要為全會和委員會會議,參議院每年召開11次到12次全體大會。全會席次按各州字母順序排列,會期由16名來自各聯邦州的全權代表構成的常設顧問委員會協同參議長確定。兩名經選舉產生的書記員(現職聯邦州部長)協助參議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如參議長和副參議長因故同時缺席,由最年長的州長主持會議。出席全會的參議員須會前簽到。獲簡單多數贊成票聯邦參議院的表決成立。
此外,參議院內還不定期舉行州長會議和專業部長會議,協商共同面臨的問題並尋求解決途徑。但兩會一致通過的決議僅具備建議效力,無法律效力。

立法程式

聯邦立法議案按提案途徑劃分為三類:聯邦政府、聯邦議院議員或聯邦參議院議案。凡涉及聯邦州議案(每年約占議案總數的60%)須先提交聯邦參議院審議。聯邦參議院在審議前為各聯邦州留出三周時間,聽取諮詢意見。視議案篇幅和複雜程度,6至9周內聯邦參議院提出意見,送交聯邦議院審議。經聯邦議院常設委員會諮詢和準備,議案送交聯邦議院辯論、表決,形成法律決議。聯邦議院議長須隨即將法律決議送交聯邦參議院表決批准,完成立法。非涉及聯邦州的議案徑由聯邦議院常設委員會諮詢,其後程式不變。涉及調整聯邦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以聯邦法律的形式通過後需經聯邦總統簽署後方可生效。

議員制度

根據《基本法》第46條至第48條議員享有免責權、豁免權、拒絕作證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主要包括:
1.議員在聯邦議院或在聯邦議院委員會中所作的投票和發表的言論,任何時候均不得予以法律和職務追究,也不得在聯邦議院外追究其責任,但有關誹謗性侮辱除外。
2.非經聯邦議院許可,不得因為涉嫌犯罪行為對議員追究責任或予以逮捕,但在犯罪時被捕或在犯罪次日被捕的除外。
3.限制議員人身自由或因濫用權力,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布其喪失公民相應的基本權利,引入有關針對議員的程式時,均須取得聯邦議院的批准。
4.應聯邦議院要求,針對議員的任何刑事訴訟程式和任何拘捕和人身自由其他限制措施,均應停止進行。
5.議員以議員身份被他人告知事實或以議員身份將事實告知他人時,有權拒絕就他人和事實本身作證。議員有權拒絕作證時,不得沒收有關檔案。
6.競選聯邦議院議員的人員享有為準備競選所必要的休假權。
7.不得阻礙任何人當選議員和履行議員職務。不得出於此種理由對議員予以解僱或免職。
8.議員有權獲得適當的用以保證其獨立性的報酬,他們有權免費使用所有國家交通工具,詳細辦法由聯邦法律規定。
根據《議員法》規定,議員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
1.議員的核心義務是行使代表權,允許議員從事無損於核心義務的其他專職或兼職工作。
2.議員不得接受各項法律禁止的財產性收入,尤其是非議會規範的貨幣或有價物品,但捐款不被禁止。
3.議員接受法律禁止的資產,所有權歸聯邦議院。聯邦議院議長有權行使管理權追究,追溯期3年,但不涉及剝奪議員資格。
4.議員獲得議員資格前從事的工作、各項與行使議員權力發生利益關係的收入均須申報並公示;凡未申報,議會主席團有權消減議員年奉,最高減半。
5.議員對其在議會內外的行為有向議會公示的義務。
6.議員對其職權以外收入的方式和金額有公示的義務。
7.議員有將捐款公示和提交審計的義務。
8.公示的所有數據須由官方出版和供網際網路查閱。

黨團

議會黨團是指“聯邦議院中同一政黨或在選舉中不是競爭對手的不同政黨的成員組成的集團”。根據德國聯邦議院的程式規則限定,只有在聯邦議院中占有至少5%議席的政黨才能組成議會黨團的最低門檻,議員人數不足5%的政黨,在徵得絕大多數議員同意後,可以組成議會小組。議會小組只享有議會黨團部分權利。
議會黨團是德國聯邦議院政治權力的中心和主要驅動力量,實際上是“議會各方面進程的主宰者”。德國聯邦議院中的所有議員都隸屬於某個議會黨團或議會小組。德國《基本法》第21條、《議員法》、《聯邦選舉法》以及聯邦議院程式規則等相關憲法和法律承認和保護議會黨團在議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政黨在聯邦議院中的席位,議會黨團和議會小組可得到國家補貼,用於支付為議會黨團工作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報酬。
德國聯邦議院中政黨的議會黨團基本由全體會議、主席、執行委員會和若干工作小組組成。議會黨團的全體會議是最高決策機構,其決定對選舉產生的本黨官員具有約束力。在聯邦議院會期,議會黨團全體會議每周召開一次。議會黨團主席和副主席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4年。議會黨團執行委員會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通常包括主席、數名副主席、議會幹事長、法律幹事和若干本黨議員。工作小組是議會黨團的活動中心,負責在議題提交給議會黨團全體會議前化解議會黨團內部的矛盾,以便議會黨團作出統一決定。

辦事機構

聯邦議院議員有權在聯邦議院和選區分別擁有一個辦事機構,費用由聯邦議院承擔。每個辦事機構除必要的文秘人員外,還可配備專職助手以及接納短期實習申請。聯邦議院的日程資料庫、學術服務中心、分析評估資料中心和議會檔案館向議員和其助手開放。

對外交往

德國聯邦議院通過議員小組對外開展雙邊及多邊交往活動,與對象國保持議會對話,交流信息、觀點和經驗。聯邦議院共有53個議員小組,每個議員小組負責一個國家或地區。議員小組由議員自由組合,每個議員可最多參加五個議員小組。議員小組設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各黨議會黨團可選派議員小組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小組成員一般與對象國有個人接觸或文化及經貿往來閱歷。每屆聯邦議院成立時確定本屆議會議員小組數量。除與對象國議員直接交流外,議員小組還可舉行小組會或報告會討論對象國政治形勢。各國駐德外交機構也是議員小組重點聯絡部門。各議員小組可每四年邀請一次對象國議會代表團訪德並允許出訪對象國一次。議員小組無經費預算,各項支出須報請議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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