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教育

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德國西部進行了教育事業的重建和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教育
  • 類型:教育
  • 國家: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時間: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教育介紹,教育行政,學制,

教育介紹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國無條件投降,由美、英、法、蘇 4國分區占領。1948年,美、英、法合併3國占領區。1949年5月頒布《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同年9月成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發展概況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這時德國西部的教育完全處於以美國為首的占領國控制和影響之下。在占領當局的直接控制下進行了如下工作:①全面改革教材內容,以消除納粹主義的思想流毒與影響。②整頓教師隊伍(撤換參與納粹統治的教學人員)。③作了一些改革學制結構的嘗試。如:延長基礎學校修業期(4年改為6年)以推遲過早的學校分軌,建立統一學校等。在學制結構改革方面,由於保守派的反對而失敗,並於50年代全面恢復了魏瑪共和國時期所實行的傳統的三軌制結構(即文科中學、中間學校、國民學校)。在整頓教師隊伍方面,也反映了占領國清除納粹主義影響的不徹底性。
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到1959年,聯邦德國對教育事業進行了局部的調整。一方面在擴充中學生人數方面作了一些努力,如取消中學選拔考試,把免費教育擴大到中學階段等。另一方面,由於各州之間在教育上存在著嚴重差異,不利於聯邦的統一規劃和改革,採取了一些調整措施,如通過1955年 2月17日各州總理在杜塞道夫簽訂的《杜塞道夫協定》,統一了各類學校的名稱、學期長短的限度、考試的認可、分數級別等。由於該協定的條款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不利於學校事業的進一步發展,1964年10月28日,各州總理又在漢堡簽訂了修正協定,稱《漢堡協定》。協定進一步規定了現行普通教育的組織形式和學校名稱,統一規定學年在秋天開始;全時制義務教育為 9年;4年基礎學校後設2年的促進階段(即定向階段);把8年制的國民學校改為9年制的中學,稱“主要學校”。 1959年以後開始了教育的擴充和全面改革。這一時期,升高中和大學學生的人數和比重大幅度增加,並興起了涉及學制結構、課程、教學組織、教學內容等全面的改革。這場教育改革,於1965年進入高潮。改革的根本原因在於,科技革命和聯邦德國經濟發展的形勢與落後的教育之間的矛盾。由於戰後聯邦德國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就業問題的解決,以及熟練勞動力的來源日益緊張,影響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依靠採用高度發展的新技術和發展科學與加強科研的辦法來提高生產力。於是增加智力投資,改革教育就成為迫切的任務。而德國傳統的多軌性學制結構只能維護少數人的教育特權,不利於人才的發掘和學生愛好、專長的發展。因而改革教育結構的基本方向是打破傳統的教育特權,消除教育途徑的人為限制。1970年2月13日德國教育審議會提出了《教育結構計畫》。1973年 6月15日聯邦與州教育計畫委員會提出了《綜合教育計畫》。 這兩個重要的改革方案成為教育結構改革的依據。《教育結構計畫》建議:①把整個教育體系劃分為初等教育領域、中等教育領域(包括中等教育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高等教育領域和繼續教育領域等,並設初步教育領域(以3~4歲兒童為對象)。②改組基礎學校,把義務教育提前到5歲開始。③全時制義務教育延長到10年。④受完10年教育的學生授予中等教育第一階段畢業資格(中學畢業證書Ⅰ)。⑤改革傳統的中學畢業證書考試內容。要求向不同的學生介紹不同重點的專門知識,擴充教育內容,在學術科中增加專業理論學科,在職業科中增加普通學科內容。各科畢業生均有可能通過考試獲得中學畢業證書Ⅱ,以便升入不同類型高等學校學習或就業。《綜合教育計畫》與《教育結構計畫》的構想是一致的,除重申了《教育結構計畫》中提出過的改革目標外,更具體地規定了實現這些目標的具體措施,包括經費預算等。
教育改革的全過程,是沿著兩條路線進行的,一是維持傳統的學校系統,加強各系統之間的“滲透性”,消除傳統學制中具有明顯等級劃分和互相隔離不相銜接的現象;一是取消學校系統的劃分,實行“綜合化”,高中以下設綜合學校,高中階段把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綜合在一起(如試驗中的“學院級”),高等教育領域設綜合高等學校。以社會民主黨為首的一派主張後一條路線,以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為首的一派主張前一條路線。由於兩派之間的嚴重分歧,改革的進程是緩慢的,甚至從70年代中期起有逆轉的趨勢。

教育行政

根據歷史傳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實行各州文化自治。聯邦對學校工作僅限於一般的監督和調節。聯邦沒有統一的學校法,在聯邦《基本法》第七條中,僅就聯邦範圍教育的某些基本問題(如國家對學校的監督,宗教課在公立學校設為正規課等)作了統一規定。州憲法規定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則和目的,州頒布各種專門法令,規定各級學校的設立維持和發展、師資的培訓和進修、學校的監督和管理、家長和學生對安排學校工作與學校生活的參與、學生在學校中的地位、學費和教材費的減免以及教育補助等事宜。為使聯邦各州的教育達到最低限度的統一,使聯邦和各州在教育方面進行合作,需由各州政府首腦共同協商,締結協定。協定須由州議會批准,方能付之實施。為協調各州教育,1948年就設立了一個專門的協調機構,即由各州文化部長組成的文化部長常務會議。此外,還逐漸設立了一些跨州的諮詢和規劃機關,如德國教育委員會(已完成使命於1964年撤銷)、科學審議會、德國教育審議會、聯邦與州教育計畫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曾提出許多改革教育的建議和方案。1969年,對《基本法》涉及各州共同任務的第九十一條作了補充,規定聯邦和各州可以根據協定在教育計畫、促進超地區的科研設施和項目等方面合作;隨之便成立了聯邦一級的教育行政機關──聯邦教育與科學部,並在高等教育領域制訂了聯邦的《高等學校總綱法》。這表明聯邦在教育事業上許可權的逐步擴大和職能的逐步加強。
高等學校通常由國家直接開辦,普通學校一般由地方開辦,私立學校的比重很小,多數是實施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在公共教育系統,州政府與地方政府按其在教育領域的職能分配情況,共同提供經費。通常是州政府負責支付人事費用(包括教師工資和養老金等),地方政府負責校舍建築與維修。或者是地方政府負擔經費,州政府給予補助。聯邦政府提供經費的重點在促進科研、培訓師資和職業教育方面。私立學校經費由所屬辦學組織(宗教團體、基金會、私人企業等)和個人提供,並根據情況可得到國家的補助。

學制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現行學制以《漢堡協定》為基礎。幼稚園不列入學校教育系統,多數由教會、福利組織或私人開辦。
普通教育 法定的全時制義務教育為9年(從6歲開始)。所有兒童都進基礎學校,基礎學校上面設主要學校、實科學校和完全中學(歷史上稱文科中學)三類中學。這三類學校的修業年限、課程內容、教學條件、畢業資格等各異。通常學校系統的分化始於第五學級。按傳統,這時學生須通過考試、教師鑑定等選拔程式被決定進3類中學之一。作為一項改革,正在試行把第五、六學級設為定向階段,以推遲分軌並加強選拔的客觀性和可靠性。為消除三軌制學校結構中互相隔離的現象,完全中學為實科學校和主要學校的優才生設擴充課程,稱“上層建築學校”或“上層建築班”,實科學校也為主要學校優才生設相應的課程。
基礎學校是整個教育體系的共同基礎,修業期4年(少數州為 6年),傳授讀、寫、算的基本技巧,進行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入門教育。
主要學校是由 4年制的國民學校高級班增設一年擴充而成,主要與職業教育體系相接。與國民學校高級班比較,在教育內容上的變化是:採用一門必修外語,實行綜合技術教育(稱“勞動教育”),提高自然科學和數學程度。在教學組織上的變化是,廣泛採用能力分組和設選修課等所謂“個別化”教學形式。為提高主要學校的地位,正打算把它的修業期延長到10年,並實行10年全時制義務教育。西柏林已於1978年首先正式實行此項改革。
完全中學(包括第五至十三學級)是專為升高等學校作準備的學術性中學。分古代語言中學、現代語言中學和數學—自然科學中學 3個基本類型。此外,在高級階段(第十一至十三學級),各州根據需要,還設經濟中學、技術中學、農業中學、藝術中學等。70年代,對完全中學高級階段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原有的年級組織,採用學程制,按學生的才能和成績進行靈活分化,並為確保必要的基礎知識,同時確保一定的專門知識,設必修和選修兩大學科領域。必修領域分為 3個課業領域:①語言—文學—藝術;②社會科學;③數學—自然科學—技術。此外,還有宗教和體育兩門學科。選修學科領域通常由必修學科領域各課業領域中選擇的分支學科構成,可以從所有學科領域中選擇內容,如心理學、地質學、經濟學等,也可把藝術和音樂訓練、數學的套用(如數據處理、統計等)和職業性學科作為選修科目。兩大學科領域各按基礎學程和能力學程組織教學,每個學程修業期半年。由於修業內容不同,高級階段總的修業期可為2~4年,一般為3年。
實科學校是達第十學級的6年制(實行6年制基礎學校的州為4年制)不完全中學。《漢堡協定》生效前亦稱“中間學校”。實科學校主要與職業教育體系相接。部分畢業生可經過專科高中取得升高等專科學校的資格。實科學校的課程大多從第八學級開始按學科重點分化,如語言重點(設2門外語)、數學—自然科學重點、藝術重點、經濟重點和家政重點等。在各重點裡,除共同的核心學科外,還設與一定職業有關的必選學科。
綜合學校是正在實驗中的新型學校,《綜合教育計畫》把它視為結構改革的最終目標。一體化綜合學校是各類綜合學校中的最高形式。它把三類常規普通中學綜合在一起,取消學校界限,根據學生的興趣和能力實行分組教學。
1981年,基礎學校和各類普通中學在校學生分別為:基礎學校 2588100名,主要學校 2187000名,實科學校1323400名,完全中學2106400名,綜合學校225700名。
主要學校和實科學校的畢業生(通常在15~16歲之間)大多在企業或全時制的職業學校受職業訓練,如果他們還不滿18歲,而又不進入更高程度的普通中學或全時制的職業學校繼續學習,按規定必須在部分時間制職業學校受 3年職業義務教育直到18歲。全時制職業學校對學生進行職業預備教育。根據不同的專業方向,修業期分1、2、3年3種。最主要的專業領域有經濟、營養—家政、工藝—技術等。
企業訓練採取學徒制方式。企業訓練與部分時間制職業學校的職業義務教育緊密配合,這種形式,稱“雙重職業訓練制度”,是聯邦德國最基本的職業教育形式。在“雙重職業訓練”的體系里,部分時間制職業學校,配合企業訓練,擔負職業基礎理論訓練和提高普通文化基礎兩方面任務。通常學制為3年,每周上課 1天(其餘5天由企業用來對受教育者進行企業職業教育),或把每學期的教學集中在若干時間段落完成,稱“分段教學”。企業訓練包括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兩部分。基礎課程訓練在訓練工場進行,專業課程訓練在直接的生產過程中實行。訓練結束時,根據企業和學校考試的成績,發給藝徒畢業證書,並授予一定的職稱。
70年代以來,正逐步推行 1年(第十學級)的職業基礎教育,稱職業基礎教育年,介紹最基本的職業技巧和知識,為隨後的專業訓練打好基礎。
1981年在各種職業學校受訓的青少年有 2694400名,其中職業專科學校學生為370700名,部分時間制職業學校學生為1824100名。
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分科學高等學校和非科學高等學校兩類。大學、高等工科學校、高等師範學校、神學院及其他所謂具有大學水平的高等學校(如聯邦國防軍高等學校等)屬科學高等學校。高等音樂、藝術、體育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和綜合高等學校屬非科學高等學校。1978年有大學、高等工科學校、其他具有大學水平的高等學校53所,神學院 9所,高等師範學校17所,高等藝術學校和高等音樂學校26所,高等專科學校 106所,綜合高等學校11所。1982—1983年冬季學期在校大學生總數為1203121名,其中女生占38.1%。
聯邦德國的高等學校有兩個傳統特點:①強調科研與教學的統一。高等學校是同時進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場所。大學擔負著國內絕大部分基礎科研項目,推進現代化的科研成果主要來自大學。由於從60年代後期起學生人數不斷增加,加重了教學任務,曾使科研工作受到一定影響,目前不得不把一部分高度專業化的科研項目轉移到專門的研究機關。②強調學術自由。高等學校內部事務不受外來干涉,教授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學生也享有與教授同樣程度上的學習自由。學術性高等學校在課程設定、科研、教學方法和內部組織等方面,也都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權。
高等學校修業年限不固定,平均年限是:傳統大學為6.6年,高等師範學校為4.4年,高等藝術、音樂、體育等學校為 4.5年(這些高等學校的修業期,改革目標是4學年),高等專科學校為3.5年。
科學高等學校及綜合高等學校中的考試分國家考試、高等學校考試和學術考試 3種。國家考試(第一和第二兩次)僅限於訓練國家公務員等身份的職業的那些學科。高等學校考試一般指專家文憑考試,主要適用於自然科學學科,也適用於部分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學科。專家文憑的價值與碩士學位相當。學術考試包括文科碩士學位考試、博士學位考試和教授備選資格(即在大學開課的資格)考試,這是用於高等學校教師的一種學位和資格考試。文科碩士是17、18世紀實行過的學位,1960年起在聯邦德國重新被採用。博士學位考試是以獲得碩士一級學位或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為前提。教授備選資格是任命教授的條件和依據,必須在獲得博士學位後,大約5年中寫出高質量的專題論文。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大體包括如下幾類:①正、副教授,是講座的終身占有者;②編外教授、大學講師和私家講師,他們已具備教授備選資格,可以在某一指定的學科領域任教;③名譽教授,可以在指定的某些學科範圍內講學,不要求具備教授備選資格;④參加教學科研工作的科學幹事;⑤助教,其任務是通過教學科研為取得教授備選資格準備條件。1976年公布的《高等學校總綱法》原則上規定高等學校教學科研的基本隊伍由 4 種人員組成:①教授;②高等學校助教;③科學和藝術幹事;④擔負特殊任務的教師。
中國小教師按任課學校的類型進行訓練,由科學高等學校培訓,改革建議中提出按學校階段訓練。訓練通常劃分專業訓練和見習訓練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訓練,受第一次國家考試。第二階段訓練1~2年,包括教育實習和理論訓練,後者在見習期訓練學院進行,訓練以第二次國家考試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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