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

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在轉型時期,律師辯護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訴訟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以及我國刑事訴訟與國際接軌有重大意義,律師辯護也稱為辯護制度的根基。儘管法律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諸多的訴訟權利為自己辯護,但僅僅依靠他們自身的力量,很難有效地履行辯護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辯護
  • 外文名:Lawyer's defense
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被告人自主刑事辯護權受很多客觀因素的限制:
1、 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法律知之甚少,對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不能獨立行使。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禦心態不利於為自己辯護。
3、 庭審制度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完成的訴訟任務。
非律師辯護人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多不能充分行使辯護權的不利因素,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行使辯護權:
1、 閱卷權受到一定限制
2、 一般基於其親友或監護人的身份而參與訴訟,在刑事辯護權是容易感情用事或不敢大膽刑事辯護權。
3、 《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非律師辯護人調查取證的權利。
在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方面,律師辯護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1、 律師有著其他非律師辯護人不可比擬的專業素養
2、 律師享有較為廣泛的訴訟權利
3、 律師辯護有更為充分的法律保障
4、 律師有自己的組織和紀律約束
律師辯護是刑事辯護的核心其重要性和優越性是顯而易見且不可替代的。

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並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無,而是舉足輕重。關鍵的問題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職責,切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協調控辯審三方的訴訟功能,從而進一步推進法治化建設的進程。希望能喚起人們對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辯護規則的高度審視。立法上,我們寄希望於訴訟活動中能給予控、辯雙方相對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辯護規則上,我們寄希望於構建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關係。一改通過限制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來維護控方優勢地位的現象,以便控、辯雙方都能以邏輯而不是以偏見來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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