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傳

張淳,字希古,桐城人。隆慶二年進士,授永康知縣。民有睚眥嫌,輒以人命訟。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張淳傳
  • 創作年代:清代
  • 文學體裁:文言文
  • 作者:萬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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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張淳,字希古,桐城人。隆慶二年進士,授永康知縣。吏民素多奸黠,連告罷七令。淳至,日夜閱案牘。訟者數千人,剖決如流,吏民大駭,服,訟浸⑴減。凡赴控者,淳即示審期,兩造如期至,片晷⑵分析無留滯。鄉民裹飯一包即可畢訟,因呼為“張一包”,謂其敏斷如包拯也。巨盜盧十八剽庫金,十餘年不獲,御史以屬⑶淳。淳刻⑷期三月必得盜,而請御史月下數十檄。及檄累下,淳陽⑸笑曰:“盜遁久矣,安從捕。”寢不行。吏某婦與十八通,吏頗為耳目⑹,聞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淳乃令他役詐告吏負⑺金,系吏獄。密召吏責以通盜死罪,復教之請以婦代系,而己出營貲⑻以償。十八聞,亟⑼往視婦,因醉而擒之。及報御史,僅兩月耳。
民有睚眥嫌,輒以人命訟。淳驗無實即坐⑽之,自是無誣訟者。永人貧,生女多不舉⑾。淳勸誡備至,貧無力者捐俸量給,全活無數。歲旱,劫掠公行,下令劫奪者死。有奪五斗米者,淳佯取死囚杖殺之,而榜其罪曰“是劫米者”,眾皆懾服。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⑿就車,顧⒀其下曰:“某盜已來,去此數里,可為我縛來。”如言跡⒁之,盜正濯足於河,系至,盜服辜。永人駭其事,謂有神告。淳曰:“此盜捕之急則遁,今聞吾去乃⒂歸耳。以⒃理卜,何神之有。”
擢禮部主事,歷郎中,謝病去。起建寧知府,進浙江副使。時浙江有召募兵,撫按議散之,兵皆洶洶。淳曰:“是⒄憍悍者,留則有用,汰則叵測。不若汰其老弱,而留其壯勇,則留者不思亂,汰者不能亂矣。”從之,事遂定。官終陝西布政。

考查實詞

⑵片晷-晷,日影,形容時間很短。
⑶屬-動詞,囑託,交付。
⑷刻-動詞,約定。
⑸陽-動詞,通“佯”,假裝。
⑹耳目-通風報信的人。
⑺負-動詞,欠。
⑻貲-名詞,錢財。
⑼亟-形容詞,急忙。
⑽坐-動詞,定罪。
⑾舉-動詞,撫養。
⒀顧-動詞,回頭看。
⒁跡-動詞,查訪,查辦。
⒄是-代詞,這些人。

考查虛詞

⑴浸-副詞,漸漸地,慢慢地。
⑿甫-副詞,剛剛。
⒂乃-連詞,於是,就。
⒃以-介詞,依據,按照。
一詞多義
去:1、動詞,離開。如“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本文),再如“則有去國懷鄉,憂讒畏己之感”(范仲淹《岳陽樓記》),又如“念去去千里煙波,暮靄沉沉楚天闊”(柳永雨霖鈴·寒蟬淒切》)等。
2、動詞,距離。如“某盜已來,去此數里,可為我縛來”(本文),再如“去今之墓而葬焉,其為時止十有一月耳”(張溥五人墓碑記》),又如“去北軍二里余,同時發火”(《資治通鑑·赤壁之戰》)等。
3、動詞,除掉,去掉。如“當橫行天下,為漢家除殘去穢”(《資治通鑑·赤壁之戰》),再如“惟陳言之務去”(《答李翊書》)等。
4、動詞,前往,到……去,此義在古代不常用。如“愁來無去處,只在郡西樓”(岑參《題虢州西樓》),再如“有敢去柳下季壟而樵採者,死不赦”(《戰國策·齊策》)等。
5、動詞,表示行為的趨向。如“只恐夜深花睡去,高燒銀燭照紅妝”(蘇軾《海棠》)等。

事件始末

本文主要寫了張淳在兩處官任上的七件事情。擔任永康縣令,他決獄如流,片晷立就;智擒巨盜,兩月足夠;制止誣訟,救濟貧弱;巧禁劫掠,預見盜至。擔任浙江副使,他巧妙安排,防止了兵變。文章言約意豐,詳略得當,勾畫出了賢吏形象。

人物掃描

作為一代賢吏張淳的主要特點是決獄如流,料事如神,重實幹,有謀略。面對奸黠吏民,他不分晝夜,查閱案件,斷案效率高,吏民畏服;對於巨盜盧十八,他佯裝鬆懈,巧設陷阱,誘其上當;他嚴懲誣告之人,資助貧窮無助者;他巧立威望,以死囚代替劫掠者,剎住劫掠之風;他明察秋毫,離任前預見強盜必來,結果真的抓住盜賊;他謀略過人,面對氣勢洶洶之兵,留壯勇之士,遣老弱之卒,平息了可能發生的暴亂。其處事之果斷,見識之高遠,謀略之過人,令人敬佩

譯文

張淳,字希古,桐城人,隆慶二年進士,被授予永康知縣一職。(永康)吏民大都一向奸詐狡猾,接連上告罷免了七位縣令。張淳到任後,日夜批閱案卷。訴訟告狀的有好幾千人,他都能判決如流,吏民非常驚駭佩服,因此告狀的慢慢的減少了。凡是來告狀的,張淳就告訴他審理的時間,雙方都能按時來到,張淳很快的就把事情審理清楚,不拖泥帶水。鄉民準備一包飯就可等待官司結束,於是人們稱呼他為“張一包”,說他就像包拯一樣斷案迅速明白。大盜盧十八盜竊了官庫的錢財,十多年沒抓到,御史把這件事交給張淳辦理。張淳約定期限,三個月內一定抓到他,要求御史每月下十幾道命令。等到命令經常下達後,張淳假裝笑著說:“強盜逃跑已經很久了,上哪裡去抓捕呢。”把檄文放置一邊不去執行。有個官吏的妻子與十八私通,這個官吏經常給他通風報信,聽到張淳的話後就把它告訴了盧十八,十八思想上於是就放鬆了。張淳于是就讓差役誣告那個縣吏欠了錢財,把那個縣吏關到監獄裡。然後偷偷地喊來那個縣吏,以他私通強盜應判死罪來責問他,又指示他可以請求用自己的妻子代替自己被關押,而自己可以出去籌集錢財贖回。十八聽說後,急忙去看望小吏之婦,於是官府趁著他喝醉了酒抓住了他。等到上報御史,才僅僅過了兩個月罷了。
老百姓之間有一點小小的過節怨恨,常常誇大到人命來訴訟。張淳查證不符合實情就定誣告人的罪,從此沒有誣陷訴訟的。永地人貧窮,生了女孩大都不撫養。張淳努力認真規勸,無力養活的,張淳就捐給自己的俸祿,保全救活的人數也數不清。年成不好,天下大旱,搶劫掠奪的事公然盛行,張淳下令搶劫掠奪的人將被處死。有個搶了別人五斗米的人,張淳假裝著取來死囚用棍棒打死了他,卻榜示他的罪說“這是搶劫米的人”,眾人都被震懾畏服。過了一段時間,因政績卓著被上調而離開永地,剛剛上車,卻回過頭來對他的下屬說:“某某強盜已經來了,距離這裡有幾里路,可以給我綁來。”手下人依據他的話去查辦,強盜正在河裡洗腳,捆綁來後,強盜服罪。永人對這件事感到驚駭,認為是有神明指點。張淳說:“這些強盜,追捕他們急了,他們就逃跑,如今聽說我要離開此地,他們就回來了。我是依據道理來推測,哪裡有什麼神明呢。”
張淳被破格提拔為禮部主事,擔任郎中,他稱病離去。後來擔任建寧知府,升為浙江副使。當時浙江有招募的士兵,巡府考慮要解散他們,這些士兵都怒氣洶洶。張淳說:“這些士兵都是非常剽悍的,留下他們就有用處,解散他們就會鬧事。不如淘汰那些年老體弱的,留下那些年輕體壯的,那么留下的也不再想著叛亂,解散的也不能製造禍亂了。”巡撫聽從了他的意見,事情於是安定下來。後來做官做到陝西布政。

文化小常識

“盜”與“賊”:“盜”和“賊”都用作名詞,上古“盜”和“賊”二字跟現代意義正好相反。國語的所謂“賊”,古時稱作“盜”;國語的所謂強盜,古時稱為“賊”。盜是偷竊的,賊是搶劫的,在上古“賊”主要指違法亂紀、犯上作亂的人。“賊”的行為遠比“盜”壞的多。如本文中出現的“盜”都是指一般的竊賊,而像“天下亂,平弟仲為賊所殺”(《後漢書?劉平傳》)“愚謂乃宜貸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三國志?高柔傳》)中出現的“賊”卻是指公開搶劫、犯上作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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