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部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174號令)和勞動部《關於對交通部水運和施工企業部分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1995〕348號),結合部屬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人勞發(1995)1030號
【發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1995-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部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實施辦法
(1995年11月3號交人勞發(1995)103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部屬企業單位。
第三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工作時間規定,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保證企業安全生產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企業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第五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和國務院174號令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運輸船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輪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以年為周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累計計算公休天數,全年集中或累計公休不應少於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節日7天)。
第七條公路與航務、航道等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人員、施工船舶的船員、勘察設計單位的外業人員,救撈船員和潛水員實行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休方式。按每工作5天休息2天累計計算公休天數,全年累計公休不應少於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節日7天)。
第八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或集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節日按加班處理,不再累計計算公休天數。
第九條企業(含二級公司、工程處)中的下列人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局長、副局長,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及相應職務等人員;
外勤人員,市場行銷、推銷人員,攬貨、銷售與採購人員及派駐外地工作人員;
運輸生產值班調度、汽車運輸單位的長途運輸駕駛員、機動作業的船舶設備維修(含航修)和部分裝卸生產人員等。
企業中無法用標準工作時間衡量工作,包括需要機動工作的勞動者和少數生產保障性的特殊值班崗位,因工作量不固定,在值守中可機動掌握休息,包括輔助船船員等工作崗位,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
第十條企業中實行四班三運轉班制的職工,全年增加休息13天。
第十一條對不屬於《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企業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對符合本辦法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按本辦法第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企業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作崗位,需按要求填報《交通部部屬單位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見附表),報部核批。
第十四條從1995年5月1日起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實行,但最遲應當於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延期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素質,調整和最佳化勞動組織,儘可能縮短延期時間。
第十六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生產實際和特點,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十八條部屬事業單位部分崗位職工的工作時間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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