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食品攤販的管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 印發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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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7年第四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擺攤設點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本辦法的規定備案,領取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三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區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統一備案要求,統一備案程式,統一備案卡式樣。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第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務大眾創業原則。
第五條 辦理食品攤販備案卡,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延續的,不得納入備案管理。
第七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食品攤販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信息登記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攤販提交的材料審核後,對材料齊全的即時發放《食品攤販備案卡》。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辦理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跨鄉鎮、街道流動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領取食品攤販備案卡。
《食品攤販備案卡》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向辦理備案機構提交變更情況登記表。持舊的備案卡換領新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辦理變更的日期。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攤販未備案的,應當主動採集食品攤販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經營範圍等相關信息,告知其辦理備案手續規定,督促其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備案卡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交延續情況登記表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換取新的備案卡。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遺失、損壞的,應到原備案卡發放機構補辦《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和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經營者名稱/姓名、經營轄區、經營範圍、二維碼等信息。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由英文字母“GXTF”+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 位市代碼、2位縣(區)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由縣、城區分配),後6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十四條 食品攤販在經營活動期間,應當在醒目位置張掛食品攤販備案卡。
《食品攤販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禁止偽造、塗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計畫,制定實施方案,加強對食品攤販備案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食品攤販備案卡(式樣)
2、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信息登記表
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卡變更情況登記表
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攤販備案卡延續情況登記表
5、食品攤販備案卡代碼編號表

辦法解讀

一、從事食品攤販經營活動應當去哪備案,申請備案時要提供哪些材料?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經營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食品攤販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並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攤販信息登記表;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3、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二、跨鄉鎮、街道流動經營的攤販怎么樣備案?
跨鄉鎮、街道流動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領取食品攤販備案卡。
三、《食品攤販備案卡》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是否要告知監管機構?
《食品攤販備案卡》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向辦理備案的機構提交變更情況登記表,持舊的備案卡換領新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辦理變更的日期。
四、《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為幾年?
《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備案卡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持延續情況登記表,到經營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換取新的備案卡。
五、《食品攤販備案卡》遺失、損壞的的怎么辦?
《食品攤販備案卡》遺失、損壞的,應到原備案卡發放機構補辦《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和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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