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全區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凡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等條件的均可登記。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全區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統一登記程式、登記證書,並負責制定自治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名錄,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 批准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食藥監局
辦法印發通知,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登記證核發,第三章 登記證管理,第四章 附則,附屬檔案,辦法解讀,

辦法印發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第四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自治區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區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統一登記要求、登記程式、登記證書格式;並負責制定自治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核發工作。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個食品小作坊一張登記證,登記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務大眾創業原則。
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不斷提升生產條件,達到食品生產許可條件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種類範圍內按照相
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種類按照國家
食品生產許可的分類原則劃分。

第二章 登記證核發

第六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申請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籤名或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進行分類管理,制定相應的登記工作流程,並將登記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需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文本以及諮詢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所或政務服務視窗的信息公開欄上進行公開。
鼓勵食品小作坊登記使用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網上申請辦理。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政務服務視窗受理後,可通過直接提交、快遞、委託代理、現場核查時提交等方式向受理的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提交登記申請的紙式材料(一式一份)。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可以在申請人領取食品小作坊登記時,審查其有關證照的原件與複印件的一致性,不符合的,不予發放登記證。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
首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結合日常監管的情況,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派二名工作人員組成現場核查組,並在四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應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進行,對有生產規範或工藝規程地方標準的品種現場核查時,應結合地方標準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的情況,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表》。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結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表》的項目進行判定。核查項目中關鍵項全部合格且基本符合項與不符合項合計不超過五項的(含五項),判定為通過現場核查;核查項目中關鍵項有一項(含一項)以上不合格或者基本符合項與不符合項合計超過五項的,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因申請人不配合實施現場核查、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現場核查時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等情況的,核查結論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核查結論判定為現場核查中止。
第十三條 通過現場核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核查完成後,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在規定時限核心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發放電子登記證書。
電子登記證書通過行政審批系統平台向申請人傳送簡訊,告知申請人:電子登記證書下載方法、驗證碼及聯繫電話等。
申請人可以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窗申請列印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現場核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核心發電子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書。

第三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辦理。
原發證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該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登記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籤名或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變更的;
(三)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生產加工場所搬遷的;
(五)生產加工範圍、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發證部門應當憑相關證明在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生產加工場所搬遷跨越縣級行政區域的,申請人應當申請註銷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遷入地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證書編號按新發證編髮。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籤名或蓋章確認,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禁止偽造、變造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和編號。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證。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註銷、撤銷等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GXZF”+10 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 2 位數字為地級市行政區域代碼,第3、4 位數字為縣(區、市)代碼,後 6 位數字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流水號。
第二十四條 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作廢。

附屬檔案

1、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式樣)
2、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申請登記表
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變更(補證)申請表
4、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註銷申請表
5、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表
6、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不予登記決定書
7、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代碼編號表

辦法解讀

一、《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制定的原則是什麼?
《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工作部署,嚴格依據《條例》的要求,本著“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務大眾創業”的原則進行制定。
二、《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全區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個人都應當依照規定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對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現場制售的單位或個人不適用於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
三、《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中自治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統一登記、統一登記程式、登記證書,並負責制定自治區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向社會公布;社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的實施。
四、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如何申請、延續、變更?
《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延續、變更、遺失補辦等申請事項所需提交的資料,對受理、現場核查、審批、發證等環節的時限做出了具體要求,統一登記申請工作流程,規範、最佳化了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式。
同時,鼓勵食品小作坊登記使用行政審批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五、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是否都需要現場核查?
首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監管部門可結合日常監管的情況,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六、現場核查有哪些內容?
《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配套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表》,對生產場地、設施設備、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人員要求、規章制度及台帳要求等5個方面的現場核查內容進行了具體細化,共分23項,其中一般項15項,關鍵項8項。
七、如何判定現場核查結論?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表》的核查項目中,關鍵項全部合格且基本符合項與不符合項合計不超過5項的(含5項),判定為通過現場核查;核查項目中關鍵項有1項不合格或者基本符合項與不符合項合計超過5項的,判定為未通過現場核查。
八、申請人如何領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通過現場核查的,核發電子版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再發放紙式登記證書。
申請人在收到行政審批系統平台傳送的簡訊後,根據告知的電子登記證書下載方法、驗證碼及聯繫電話等自行下載列印,或者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務服務視窗申請列印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九、食品小作坊哪些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名稱、食品小作坊負責人、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生產加工場所搬遷、生產加工範圍、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及生產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變化後3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到期如何辦理?
《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了全區使用統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樣式。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加工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辦理。
十一、食品小作坊如何擴大生產加工範圍?
鼓勵食品小作坊生產者通過升級改造,達到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進一步擴大其生產加工範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