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經1993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科學技術管理、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工作者、科學技術經費、農村科學技術進步、企業科學技術進步、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社會事業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附則12章71條,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通過時間:1993年8月18日
頒布,正文,修訂的條例內容,修改說明,審議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頒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3年8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立科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和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條 自治區實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與經濟密切結合、互相促進的運行機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自治區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科學技術事業。
第四條 自治區保障科學研究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不斷提高科學技術水平。自治區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智慧財產權。
自治區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公民、組織,給予獎勵。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增強科技意識,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人民民眾的科學文化水平,推動科技進步。
第六條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科學技術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和目標責任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科技發展綱要和自治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制定全自治區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
市(行署)、縣、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和實施辦法。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實施自治區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合理配置開發研究、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基礎性研究等方面的力量,提供科學技術進步的各項服務。
市(行署)、縣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九條 科學技術管理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契約制、招標制和責任制。對關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全局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 自治區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和健全技術市場管理、貿易、中介和仲裁機構,推進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培訓、中介、承包、入股、出口等多種形式的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活動。
第十一條 發展軟科學研究,扶植科學技術諮詢、信息產業。
自治區、市(行署)、縣逐步建立專家顧問組織和決策諮詢制度,對發展科學技術的規劃、計畫以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第三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十二條 自治區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研究開發機構實行合理布局,指導研究開發機構調整組織結構,合理配置科技資源,建立現代化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十三條 研究開發機構取得事業法人資格,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屬獨立事業單位的研究開發機構實行企業化經營的,按國家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享受國家對科研事業單位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自治區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推動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經濟建設,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自治區鼓勵和引導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單獨或者與企業事業組織聯合開發科學技術成果,實行技術、工業、貿易或者技術、農業、貿易一體化經營。
自治區鼓勵和引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開發的機構,逐步做到按自然區域設定,實行研究、開發、培訓、推廣相結合,技、農、貿一體化經營。
從事技術諮詢和科學技術信息服務社會公益性的研究開發機構,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有償服務。
第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研究開發機構評議制度。按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水平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擇優支持。
第十六條 自治區對從事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高技術研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研究、重點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在經費、實驗手段給予支持。充分發揮高等院校在基礎性研究和高新技術研究中的作用。
加強研究開發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有計畫地建設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和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研究開發機構在稅收、貸款方面給予優惠,具體辦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八條 研究開發機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積極推行各種責任目標管理或者項目承包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研究開發機構實行院(所)長負責制。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等方面自主權。
研究開發機構的內部管理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自治區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地位,通過各種途徑有計畫地培養和造就各類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
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本職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在推進科學技術進步中作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給予優厚待遇。
自治區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以及在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優惠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承擔國家、自治區重大的科學研究、攻關計畫項目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給予技術崗位補貼。
第二十四條 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直接從履行技術契約的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酬金的制度。
生產單位應從實施技術成果的新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獎勵直接完成技術成果或者技術工作的個人。
允許受益單位和個人對提供技術服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除兌現技術契約的報酬外,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根據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取得相應職稱。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不受單位性質限制。
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有特殊或者重大貢獻的可以破格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鼓勵國外或者區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本自治區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各類科學技術人才。對引進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服務形式、工作條件、生活待遇和服務獎酬等與用人單位具體商定。
從國外、自治區外引進的學科帶頭人或者帶有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來本自治區從事開發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留學人員、華僑和華裔外籍專家,待遇從優,根據本人意願具體商定在本自治區的工作形式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 逐步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聘任契約制,開放科學技術勞務市場,建立健全人才流動中介服務組織,為人才合理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逐步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待業、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有計畫地通過專業進修、培訓、出國深造,不斷更新科技工作者的專業知識。
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脫產進修、自修列入單位進修計畫的,其所需經費主要由單位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和事業、企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為少數民族科學技術工作者更新知識、崗位培訓、出國深造,創造更好的條件。不斷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建立科學技術工作者出國專項基金,對有特殊或者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出國進修、考察和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在經費上給予保障。
自治區設立青年科學技術基金,扶持有特殊或者重大貢獻的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權利。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和學術團體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學術交流、決策論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諮詢服務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一條 高級科學技術工作者的離、退休年齡,根據工作需要、本人意願和健康狀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科學技術工作者,不占本單位編制和技術職務指標。
離、退休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發揮其業務專長,開展各種科學技術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 科學技術經費
第三十二條 建立以財政撥款、金融貸款、單位自籌和吸引民間、海外資金的社會化科學技術投入體系,逐年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總體水平。到2000年,全自治區研究開發經費(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企業投入資金、研究開發機構自籌資金)逐步達到占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例1.5%左右。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幅度,要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地方財政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三項(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和重大科學研究)補助費比例,自治區本級不低於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1.5%,市(行署)不低於1%。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收入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工作。
研究開發機構的基本建設、重點實驗室、科研中試基地建設,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年度計畫。
第三十四條 各專業銀行要積極支持科學技術開發,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分類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
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研究開發機構的流動資金貸款,可比照企業有關貸款規定申請辦理貸款。
自治區根據國家規定,經批准設立科學技術信託投資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辦科學技術信用機構。
從事技術開發研究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向社會籌集資金。
建立由科學技術、財政、金融部門共同支持的風險投資基金,支持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技術開發費從銷售總額提取,比例為一般企業要逐步達到1%-2%;科技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於3%。
企業技術開發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生產成本。
企業技術開發費的提取和使用列入企業年終審計。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市(行署)、縣應建立農業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工業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多渠道籌集研究開發經費。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鼓勵國外、區內區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自治區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來投資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享受自治區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的科學技術撥款,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科學技術經費管理的規定,對科學技術經費分配、使用應當加強監督和審計,保證專款專用。
第六章 農村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村經濟,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套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化農業。
第四十條 自治區有計畫地建設一批農業技術成果推廣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基地、良種基地,並優先供應必要的生產資料,大力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網路。重點加強縣、鄉(鎮)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建設,改善農業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發揮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作用,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培訓農業技術人才。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辦科學技術示範鄉(鎮)、村、場、戶。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研究開發機構、大中專院校、大中型企業與縣、鄉(鎮)掛鈎,建立和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科學技術經濟合作組織和技農工貿一體化經營實體,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綜合配套技術服務。
農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可以兼營與開展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所需配套的農用物資。
第四十三條 農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業院校應當建立必要的試驗基地。人民政府鼓勵農業科研、技術推廣機構到農村承包土地、山林、水庫、灘涂,作為技術開發和推廣示範基地。
第四十四條 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實行有償服務或者由政府扶助;農業新品種的研究和推廣可以從受益單位或者個人獲得應有補償。
第四十五條 發展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鄉、村科學技術培訓場所傳授先進實用技術,提高農民的農業科學知識水平。
推行農民技術級別的“綠色證書”制度,有計畫地選送定向培養農村的技術骨幹。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科學技術扶貧試驗點(區),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採用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生產,實現脫貧致富。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鄉鎮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人才、技術問題,並給予經費支持。
鼓勵大中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以各種方式為鄉鎮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人員以各種形式到鄉鎮企業工作。
第七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企業科學技術進步,根據行業特點建立企業科學技術進步考核指標體系,納入企業承包經營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並建立相應的評審制度。
第四十九條 大中型企業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制。總工程師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企業不設總工程師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技術負責人。
第五十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企業集團建立技術開發機構,或者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合辦技術開發機構。
國有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實行企業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享受與全民所有制獨立研究開發機構同等的優惠政策。
企業開發新產品,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減免產品稅、增值稅。
第五十一條 企業的生產技術固定資產應加快折舊。企業的折舊基金應優先用於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企業技術改造實行所得稅前還貸。
第五十二條 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論證應有研究開發機構和有關方面的專家參與。
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所需進口的樣機、儀器和關鍵部件,按有關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項目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對按規定完成並節約投資的項目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逐步推廣和採用國際標準,完善企業技術標準、質量、計量規範管理。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企業職工的技術培訓制度和技術工人的考核定級制度。推行工人技師制度。
支持企業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對有發明創造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八章 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
第五十五條 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確定高新技術發展重點領域,有選擇地開展高新技術研究,扶植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扶持開發區的發展。
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制度。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或者項目,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在稅收、信貸、基本建設投資、物資供應、進出口貿易、國際業務往來以及外匯管理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五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參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產品的政策。
第五十八條 鼓勵和引導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對採用高新技術進行技術改造的大中型企業,以財政補貼、差別利率、貸款貼息等予以扶持。
第五十九條 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培養。
第九章 社會事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事業科學技術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加強對組織實施的指導與監督。社會事業主管部門必須把科學技術進步納入本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有計畫地建立社會事業的研究開發機構,進行社會事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科研部門加強對人口、資源、環境及自然災害綜合分析預警、國土整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研究。
從事社會事業的研究開發機構,應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十二條 建立、完善科學技術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圖書資料、書刊出版、文獻檢索、遙感監測等科學技術支撐服務體系和以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為主要內容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為科學技術進步提供社會化服務保障。
第十章 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三條 遵循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則,堅持政府與民間並舉,雙邊與多邊結合,開展國際、國內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下列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予以鼓勵和支持:
(一)交換科學技術信息和資料;
(二)互派專家、學者和其他科學技術人員;
(三)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四)合作開展科學論證、科學勘探和技術開發調查;
(五)聯合舉辦研究會、學術討論會和進行其他形式的科學技術活動;
(六)到國外創辦研究機構和科學技術企業;
(七)進行技術貿易。
參與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對屬國家嚴格控制的珍貴的生物種質資源的出境,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六十五條 鼓勵和推動科學技術合作與經濟合作相結合,大力發展技術進出口貿易,促進技術雙邊轉移,拓寬自治區與國外科學技術界、產業界的合作領域。
建立技術進出口機構,經營技術進出口業務。
第六十六條對具有國際化條件的科研機構、科學技術型企業、企業集團經國家批准,授予對外貿易權,準予到國外、境外投資和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參與國際競爭。
第六十七條 積極發展同外省、市、自治區之間的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加強同周邊地區的區域性科學技術交流合作。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挪用、剋扣、貪污科學技術經費的;
(三)壓制發明創造、打擊迫害科學技術人員的;
(四)侵犯研究開發機構自主權、干擾正常科學技術活動的;
(五)剽竊或者擅自轉讓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侵犯單位和他人技術權益的;
(六)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七)泄漏國家技術秘密的;
(八)經營假冒偽劣技術商品的;
(九)轉讓或者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造成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十)損毀科學技術設施的。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社會科學領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年修正本)
(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章 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章 研究開發機構與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套用與推廣、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桂、人才強桂、創新驅動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廣西。
自治區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加大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和措施,擬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計畫,組織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考核。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幫助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優先安排促進其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套用與推廣項目。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採取相應的激勵措施,引進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第九條 自治區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
第十條 自治區設立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推動原始創新,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和科學技術創新團隊。
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引導社會加大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投入,提高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確定並組織實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畫,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投入,支持和保護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合作機制,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計畫,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創新平台的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科學技術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創辦智慧財產權服務、技術交易、科學技術評估諮詢、技術經紀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制定行業服務標準,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的,享受國家規定的關稅減免和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科學技術成果目錄和重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指南,推動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成果向企業轉化。
科學技術成果實行有償使用。科學技術成果所有者可以通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創新型產業集群等創新載體的建設,為其建設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便利,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體制機制改革、集聚科學技術創新要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輻射帶動區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確定本地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發展領域,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加大高新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鼓勵和引導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培育高新技術產業,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 自治區應當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進海洋生物製藥、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綜合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城鄉建設等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扶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培育創新型企業。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加大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當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當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點五以上。
企業投入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的經費,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核心技術的專利化、標準化,形成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和標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開展節能減排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減排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使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通過引導、激勵、風險分擔等方式鼓勵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領域集聚,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加強上市公司後備資源的篩選、培育,支持企業引入股權投資上市、發行債券。
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者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考核和獎勵,應當將企業自主創新成效作為重要條件。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專利產出等情況納入考核內容。
第四章 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體系和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發展涉農新興產業,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促進農業技術集成化、勞動過程機械化、生產經營信息化,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加強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綜合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發展,扶持有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農產品加工技術的研究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科學技術人員與縣、鄉、村聯合建立農業科學技術經濟合作組織或者經營實體,為農業生產提供綜合配套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範鄉鎮、示範村、示範戶建設;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示範基地,並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開發機構、推廣機構、高等學校、農業龍頭企業、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為農業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為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建立鄉、村科學技術培訓場所,加大農民培訓力度;有計畫地選送定向培養農村的技術骨幹;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扶貧,鼓勵、引導科學技術資源和科學技術人員向農村貧困地區流動。
第五章 研究開發機構與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從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給予財政支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支持其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獎勵,資助高層次人才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不受單位性質限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推廣套用的實績應當作為科學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的主要依據。
科學技術人員有重大貢獻的可以破格評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工人、農民和其他人員自主發明創造,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貢獻的可以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三十九條 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以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科學技術成果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完成人獎勵和報酬。
對職務技術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安排科學技術人員進修、培訓,更新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
第四十一條 承擔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專家評議和立項的部門同意,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項目結題,不影響其再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市場融資或者外資引進為補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財政每年安排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比例,自治區本級不低於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百分之一點五,設區的市、縣級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點五。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實行市、縣(區)科學技術進步考核,考核工作應當與國家縣級科學技術進步考核相銜接。考核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料庫和信息網路平台,推行科學技術信息資源共享。
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和科學技術條件平台,實現資源共享,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經費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於7月18日上午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同志審議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具體條文修改

1. 關於立法目的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三次審議稿在立法目的方面規定不夠完善,建議增加“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該內容。(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2. 關於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者投資高新技術產業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條例中增加“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者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的內容,這對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的融資問題很重要。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該方面內容。(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3. 關於農業科技目標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農業科學技術目標,最主要就是促進農民增收,建議在該章中增加該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該內容。(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

二、關於法規生效日期

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法規自2013年9月1日生效施行。(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八條)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1. 關於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
三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對自治區設立科學技術獎作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要有剛性要求,國家一年一度表彰獎勵,建議自治區每年舉行一次表彰獎勵。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科技進步表彰獎勵的時間及其他相關方面的獎勵事項已經制定了規範性檔案,條例不再對獎勵的時間作規定。
2. 關於對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的界定
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當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點五以上。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的提法過於原則,不好掌握,建議將“有條件的”明確下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一是規定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當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點五以上,是鼓勵性質的,與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是有區別的,並不是強制性要求。二是該規定有利於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形勢對“有條件”的標準作相應修改,條例不作硬性規定為好。
3. 關於企業創立名牌和馳名商標獎勵
有列席會議的代表提出,三次審議稿對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規定過於簡略,建議增加對企業創立名牌和馳名商標給予獎勵的有關條款。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創立名牌和馳名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方面,我區制定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已作了規定,另外,如創立名牌和馳名商標活動符合科技獎勵條件的,可根據修訂草案中有關科學技術獎勵制度的規定,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給予獎勵,條例可不必再作規定。
4. 關於科技進步考核
三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規定,自治區實行市、縣(區)科學技術進步考核,考核工作應當與國家縣級科學技術進步考核相銜接。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條中的“縣級”提法不夠準確,國家科技部的提法是“開展縣(市)科學技術進步考核”,建議將“縣級”改為“縣(市)”。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家科技部的《科技興縣(市)專項工作管理辦法》規定,實施科技考核的縣(市),限於縣一級。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我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規定市、縣(區),包括地級市實行科技進步考核,考核工作與該規章規定的科學技術進步考核相銜接。為避免引起歧義,建議對此不作修改為好。
此外,還做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對三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
以上說明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收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議案後,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徵求區直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於3月2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我委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3年8月頒布施行以來,對推進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的全面修訂,以及我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技進步工作的現實情況,條例出現與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不一致的地方,且不能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更好的貫徹落實科技進步法,以及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對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修訂草案主要是以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為依據,同時針對我區科技進步工作中突顯的科技人員總量偏少、科技經費投入不足、科技創新能力不強等問題,保留並完善了財政經費投入保障制度,增加了促進科研開發與成果套用和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以及培養、引進科技人才等方面激勵、引導、保障的制度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符合我區實際。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如下具體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科學技術成果持有者…”修改為“…科學技術成果所有者…”。理由是所有者的表述更準確、規範,更能滿足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權利要求。
二、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七條在“資源環境”後面加上“生態環境”。因為資源環境不能涵蓋生態環境的內容。
三、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修改為“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融資…”。理由是貨幣市場作為短期金融融資市場,有助於中小型高新企業籌集流動資金。
四、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中的“建立健全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後面增加“推廣隊伍”。
五、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修改為“財政部門、審計和監察機關…”。理由是《行政監察法》和《審計法》關於“審計”和“監察”的表述均為“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併到來賓市、合山市開展調研,多次與自治區科技廳交換意見,並書面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6月1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稿。6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1. 關於科技戰略
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科技戰略。自治區科技廳提出,2012年全國、全區科技創新大會後,自治區提出了新的與科技有關的戰略部署,建議對該款作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建議,建議對科技戰略的內容作適當修改。(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
2. 關於部門職責
二次審議稿第五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該條職責規定不明確,建議對自治區科技部門、設區的市和縣級科技部門,分別作規定,突出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統籌協調功能。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對該條作相應修改。(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條)
3. 關於科技扶持、科技合作交流、引進先進技術的條款順序調整和內容修改
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十條分別對科技扶持、科技合作交流、引進先進技術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三個條款的內容,可以給予適當調整,使之更符合立法技術規範要求。同時,可以根據我區實際作相應的補充、完善,使之更明確、具體。因此,建議對該三個條款進行調整,並對其內容作相應修改、補充。(分別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
4. 關於產學研結合
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規定,鼓勵產學研機構建立合作機制,聯合研究開發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的科學技術項目。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該條規定的產學研聯合研究開發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的科學技術項目,範圍過於狹窄,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建議,建議將“聯合研究開發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的科學技術項目”修改為“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5. 關於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作了規定。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該條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的載體類型不全面,第二款對作為目前及未來我國科技發展重點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也沒有規定,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問題也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予以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在該條第一款增加創新型產業集群這一創新載體,在第二款增加戰略性新興產業及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內容。(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6. 關於海洋科技研究
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目前,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已建成,北部灣建設也在積極進行中,為了充分利用我區的海洋資源優勢,建議對海洋產業作適當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建議,建議增加自治區加強海洋科技研究,推進海洋新興產業的內容。(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九條)
7. 關於企業研發投入
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對企業研發投入作了規定。調研中有部門認為,該條對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投入研發的經費作了規定,鑒於研發經費的投入是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企業投入達到該標準,有什麼好處,建議在條例中體現出來。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的第三款,即:“企業投入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的經費,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等優惠政策”。(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8. 關於企業參與有關標準檔案的制定
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支持企業參與有關標準檔案的制定,有關部門在制定地方標準時,應當徵求企業等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款內容作為政府部門的具體工作規範,可不必在法規中規定。因此,建議刪除該款。
9. 關於農業科技進步
二次審議稿第四章對農業科學技術進步作了專門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章內容過於單薄,一些目前行之有效的已在農業科技工作中施行的制度、有效措施也沒有規定,建議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我區農業資源豐富,在農業技術領域中也有一定特點、優勢,對農業科技進步作專章規定,有利於促進我區農業科技進步,因此,建議對該章作以下規定:一是對原有第二十五條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的內容,修改為農業科學技術目標內容,以統領整章條文;二是對原有第二十六條農業科技研發內容予以保留並作適當修改;三是增加農業科技示範內容;四是對原有第二十七條農業科技推廣內容予以保留並作適當修改;五是為了從科技方面滿足建設美麗中國、美麗廣西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增加農村科技服務的內容;六是保留原有的第二十八條農業科技培訓的內容。(分別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
10. 關於科技人員成果受益
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以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對科技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以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進行規定的,也應當予以執行,建議刪除該款中的“行政”兩字。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該款中的“行政”二字刪除。
11. 關於科技評價
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二條對科技評價作了規定。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該條規定的被評價對象的自主創新的科技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被評價考核對象的科技進步的依據的規定,過於簡單,另外,科學技術資源清查的內容,也不符合實際工作,建議刪除該條。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家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在科技評價方面已作了規定,有關科技評價考核工作,可根據該法及有關部門、機構制定的配套檔案執行,條例可不作規定。因此,建議刪除該條。
12. 關於科技監督檢查
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規定,自治區加強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包括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項目和非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項目兩類,本條約束的是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項目,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將“科學技術計畫項目”修改為“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項目”。(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
此外,還作了一些條文順序調整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基本適應我區科技工作的需要,經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後如無原則性分歧意見,建議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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