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年修正本)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年修正本) :

(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年修正本)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9月1日
概述,正文,

概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年修正本) :
(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
第三章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章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章研究開發機構與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套用與推廣、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區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桂、人才強桂、創新驅動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廣西。
自治區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加大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和措施,擬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計畫,組織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考核。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自治區幫助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優先安排促進其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套用與推廣項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採取相應的激勵措施,引進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第九條自治區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
第十條自治區設立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推動原始創新,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和科學技術創新團隊。
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引導社會加大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投入,提高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水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確定並組織實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畫,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投入,支持和保護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三條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合作機制,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計畫,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創新平台的建設。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科學技術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創辦智慧財產權服務、技術交易、科學技術評估諮詢、技術經紀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制定行業服務標準,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自治區建立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的,享受國家規定的關稅減免和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科學技術成果目錄和重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指南,推動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成果向企業轉化。
科學技術成果實行有償使用。科學技術成果所有者可以通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創新型產業集群等創新載體的建設,為其建設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便利,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體制機制改革、集聚科學技術創新要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輻射帶動區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確定本地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發展領域,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加大高新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鼓勵和引導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培育高新技術產業,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自治區應當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進海洋生物製藥、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綜合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城鄉建設等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章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扶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培育創新型企業。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加大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當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當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點五以上。
企業投入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的經費,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核心技術的專利化、標準化,形成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和標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開展節能減排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減排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使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建立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通過引導、激勵、風險分擔等方式鼓勵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領域集聚,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加強上市公司後備資源的篩選、培育,支持企業引入股權投資上市、發行債券。
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者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考核和獎勵,應當將企業自主創新成效作為重要條件。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專利產出等情況納入考核內容。
第四章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體系和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發展涉農新興產業,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促進農業技術集成化、勞動過程機械化、生產經營信息化,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加強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綜合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發展,扶持有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農產品加工技術的研究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科學技術人員與縣、鄉、村聯合建立農業科學技術經濟合作組織或者經營實體,為農業生產提供綜合配套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範鄉鎮、示範村、示範戶建設;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示範基地,並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開發機構、推廣機構、高等學校、農業龍頭企業、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為農業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為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建立鄉、村科學技術培訓場所,加大農民培訓力度;有計畫地選送定向培養農村的技術骨幹;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扶貧,鼓勵、引導科學技術資源和科學技術人員向農村貧困地區流動。
第五章研究開發機構與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評。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從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給予財政支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支持其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獎勵,資助高層次人才開展科學技術活動。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科學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不受單位性質限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推廣套用的實績應當作為科學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的主要依據。
科學技術人員有重大貢獻的可以破格評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工人、農民和其他人員自主發明創造,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貢獻的可以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三十九條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以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科學技術成果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完成人獎勵和報酬。
對職務技術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安排科學技術人員進修、培訓,更新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
第四十一條承擔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專家評議和立項的部門同意,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項目結題,不影響其再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市場融資或者外資引進為補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第四十三條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財政每年安排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比例,自治區本級不低於年度財政預算支出的百分之一點五,設區的市、縣級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點五。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實行市、縣(區)科學技術進步考核,考核工作應當與國家縣級科學技術進步考核相銜接。考核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料庫和信息網路平台,推行科學技術信息資源共享。
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和科學技術條件平台,實現資源共享,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條自治區建立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經費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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