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經1994年4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訂,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二屆第27號公布。該《辦法》共有18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編號:十二屆第27號
  • 實施日期:2014年10月1日
  • 類型:實施辦法
公告,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報告,

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二屆第2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7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4日

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4年4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2014年7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協調機制。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的分布、類型、面積、危害、變化趨勢以及防治等進行調查,並向社會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將下列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並向社會公告: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規劃範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三)連片面積較大、植被覆蓋良好的岩溶區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四)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類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生態較為脆弱或者敏感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將下列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並向社會公告:
(一)石漠化岩溶區;
(二)坡耕地和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等分布區;
(三)花崗岩崩崗區;
(四)崩塌、滑坡危險區;
(五)土石流易發區;
(六)水土流失嚴重,造成生態環境惡化、水旱災害嚴重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開發、水利水電開發、礦產資源開發、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取土、挖砂、採石地點,規範取土、挖砂、採石等行為,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範圍。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九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種植者科學選擇樹種、種植方式和撫育措施,合理確定規模,採取修建截水溝、蓄水池、排水溝、等高水平條帶、邊坡種草、梯地、水平台地或者橫壟種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儘量保留原有植被,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條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嚴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和種植農作物,應當因地制宜,採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台地、魚鱗坑,竹節水平溝和等高水平條帶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原有植被條件好、水土流失輕微的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整地造林,應當儘量保留原有植被,並採取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條 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編制階段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生產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治理,並承擔發生的治理費用。
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擾動地表、損壞地貌植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溝、沉沙池、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對連續堆放期超過一年的,應當分期分塊採用植被或者復耕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划水土保持監測站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對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每五年對水土流失事項進行公告。
對特定區域、對象的監測,可以適時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個人取土、挖砂或者採石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的罰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取土、挖砂或者採石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的罰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全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水土保持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全區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對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已於2010年12月25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修訂,並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實施辦法》與新修訂的《水土保持法》存在許多規定不相一致。此外,國家於2010年12月31日出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自治區出台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現水利改革發展新跨越的決定》,均對水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為新時期的水土保持工作指明了方向。隨著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活動還將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預防治理措施和水土保持監測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全區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對《實施辦法》進行及時修改和完善。
二、修訂《實施辦法》的依據
修訂《實施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同時借鑑了四川、江西、重慶等省、市的地方立法經驗。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框架的變更
原《實施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鑒於修訂後的《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等方面內容已規定較為完備,本著地方立法不照抄上位法,突出地方特色,有幾條立幾條,關鍵要管用的原則,《修訂草案》在體例上不分章節,內容主要是結合廣西實際對上位法相關規定的細化。共十八條。
(二)關於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法》第二章專章對水土保持規劃作了規定,為了突出規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修訂草案》也相應增加了有關規劃的內容,一是第四條、第五條分別明確了哪些區域規劃為重點預防區域和重點治理區域;二是第六條對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等規劃的水土保持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對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作了全面規定,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修訂草案》對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一是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種植經濟林和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二是第十條、第十一條對在山區、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和變更作了規定;三是第十三條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關於水土保持的監測
《水土保持法》第五章對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作了規定。考慮到水土保持的監測是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礎和手段,也是社會公眾了解、參與水土保持的重要基礎。因此,《修訂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明確了對監測主體、監測經費的落實和監測公告發布的時間。

修改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7月23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建議的基礎上,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哪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明確。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前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字表述。(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二、經與自治區水利廳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審議意見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修訂草案初步修改稿,連同相關資料刊登在廣西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召開有法學專家、行業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委託桂林市、河池市人大對修訂草案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立法調研;發函自治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等10個相關部門徵求意見;赴扶綏縣、寧明縣以及防城港市、東興市調研,召開有當地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此外,還就修訂草案有關問題多次與自治區水利廳進行研究和溝通。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同志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6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修訂草案建議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具體條文的修改情況
(一)有部門認為,修訂草案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完全照抄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的條文內容,未作細化規定,沒有必要。法制委員會認為,立法應體現地方特色,不照抄上位法,有幾條立幾條的精神。因此,建議刪除修訂草案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內容。
(二)有專家提出,在修訂草案第三條中應增加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該意見,並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增加“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
(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市、縣(區)、鄉鎮以及有關部門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職責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明確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各自職責很有必要,既便於社會監督,又方便人民民眾辦事。因此,建議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的內容。(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
(四)自治區水利廳建議,增加對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水土流失調查的細化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對水土流失的分布、類型、面積、危害、變化趨勢的經常性調查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礎。因此,建議增加“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的分布、類型、面積、危害、變化趨勢以及防治等進行調查,並向社會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五)基層有關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五條關於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的規定,由誰來劃分不明確。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五條作相應修改,即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六條)
(六)有專家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關於治理措施的規定,其第一款與第二款內容上有重疊,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該意見,即將該兩款合併修改為“生產建設單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溝、沉沙池、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對連續堆放期超過一年的,應當分期分塊採用植被或者復耕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存在結構和條文規定過於簡單的問題。法制委員會認為,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條,涵蓋了水土保持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等方面,內容已規定得比較具體、明確,可以細化的空間較小。本著地方立法應突出地方特色,不照抄上位法,有幾條立幾條的精神,修訂草案結合廣西實際對上位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是合適的、可行的。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如無原則性分歧意見,建議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及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為了做好相關審議工作,我委將辦法修訂草案向自治區有關單位、各市人大常委會、部分高校徵求意見建議,並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委於今年5月4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我委認為,1994年制定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對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近年來國家和自治區在水利改革發展方面也出台了新舉措。因此,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我區水土保持工作,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進行修訂是很有必要的,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辦法修訂草案共有十八條,所規範內容過於簡單,缺乏針對性,還有一些條款操作性不強。因此,建議結合我區水土保持工作的實際,予以補充完善。
一、建議增加辦法修訂草案的適用範圍的規定。
二、建議增加區、市、縣、鄉以及有關部門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職責。
三、廣西是我國岩溶的主要分布區,石漠化綜合治理任務重。因此,建議在辦法修訂草案第四條中增加“連片面積較大的岩溶地區”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區。
四、辦法修訂草案第七條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建議增加禁止開採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內容,並對開採礦產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建議對辦法修訂草案第八條關於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規定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辦法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二款關於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嚴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的規定不夠準確。因此,建議將“整地造林”修改為“整地造林和種植作物”。
七、對辦法修訂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變更的程式性的規定過於籠統、原則,缺乏操作性。因此,建議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補充細化。另外,第十條第一款關於水土保持方案報哪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定不明確。因此,建議將“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二條關於由誰來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規定不明確,建議予以增加。另外,對不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應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五條關於水土保持監測情況發布公告範圍、事項的規定不夠切合實際,建議予以補充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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