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鄉(鎮)財政管理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財政部的相關決定和檔案,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於1986年制定的全省鄉鎮財政管理綱領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鄉(鎮)財政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廣東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隨著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的要求及財政部頒布的《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行撤銷區公所,建立鄉(鎮)一級基層政權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均應遵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和管理鄉(鎮)一級財政。
第三條 鄉(鎮)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應當貫徹執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全民與集體和國家、集體、民眾之間的關係。要做到責、權、利相結合,財權與事權相結合。鄉(鎮)財政要處理好同市、縣各主管部門的財政、財務關係;各主管部門要支持鄉(鎮)財政工作。要加強同稅務所的配合,共同完成國家各項財政稅收任務。
第四條 鄉(鎮)財政的主要職責範圍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稅收法令和各項財務制度,不得越權減免國家稅收。
(二)負責有關國家預算內、外收入和支出的組織與管理,按國家規定負責組織、管理屬於鄉(鎮)政府自籌資金的籌集、分配與使用。支持發展鄉(鎮)的商品生產和多種經營,振興鄉、村經濟。
(三)協助、監督鄉(鎮)所屬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講究生財、聚財、用財之道,搞好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四)嚴格執行國家財政預、決算制度。在按期編造月(季)度財務收支報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決算,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鄉(鎮)財政收入範圍,由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鄉(鎮)自籌資金三部分組成。
(一)國家預算內部分,包括市、縣劃歸鄉(鎮)財政的鄉(鎮)企業所得稅、屠宰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農業稅、契稅和其他收入,以及由於企業隸屬關係改變和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而增加(減少)的各項收入。
(二)國家預算外部分,包括市、縣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業稅附加、農村教育經費附加、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預算外收入,以及一些鎮按照國家規定徵收的公用事業附加。 (三)自籌資金部分,包括鄉(鎮)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收取的自籌收入,但不得隨意攤派。
第六條 鄉(鎮)財政支出範圍,由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鄉(鎮)自籌資金三部分組成。
(一)國家預算內部分,包括市、縣劃歸鄉(鎮)財政管理的行政經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農林水事業費和其他支出,以及由於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改變而增加(減少)的各項支出。
(二)國家預算外部分,包括市、縣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業稅附加、農村教育經費附加、公用事業附加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安排的各項支出。
(三)鄉(鎮)政府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
國家撥給各市、縣的支農周轉金和無償改為有償收回的資金,是否列入鄉(鎮)財政管理範圍,由各市、縣財政部門規定。
第七條 劃歸鄉(鎮)財政管理的統一收支範圍,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八條 列入鄉(鎮)財政收支範圍的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家預算外資金和鄉(鎮)自籌資金,由鄉(鎮)政府根據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和積極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要分別進行設帳、記帳、核算和結報,並相應設定明細帳,按期編送月報表、季報表。
鑒於目前鄉(鎮)財政暫不具備設立國家金庫的條件,對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財政資金調度,仍由鄉(鎮)財政(稅務)所按照原規定解繳市、縣金庫,再由市、縣財政部門按留解比例給予核撥。市、縣財政部門對劃給鄉(鎮)管理的各項財政收入,應按照規定全額列作預算收入的反映,不得坐支。對國家撥付的會支出,暫可採取以撥代報的辦法。
對於鄉(鎮)範圍內徵收的各項稅收,要使用全省統一印發的工商稅收票證,不得自行印製稅收憑證進行徵稅。
第九條 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 ,按下列形式自行確定:
(一)定收定支,收支掛鈎,總額分成,一定幾年;
(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長分成),支出下撥(超支不補),節餘留用,定幾年;
(三)定收定支,收支包乾,定額上交(或定額補助),一定幾年。
(四)定收定支,核定基數,逐年遞增上繳(或遞減補貼),一定幾年。
第十條 鄉(鎮)財政機構,統稱鄉(鎮)財政所,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行政屬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市、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財政所的人員編制,一般可配備三至五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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