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特制定《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簡介,附屬檔案,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特制定《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粵教基〔1999〕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省範圍內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對兒童少年實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級中等教育的機構,都應執行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所轄範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主管機構。
第二章 入 學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設定滿足本轄區內學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學位,確定各中國小的服務區域,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免試就近入學。
第五條 國小一般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7周歲;初級中學接受本服務區內受完規定年限國小教育的學生入學。
對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申請就讀的,稱為借讀。要求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學校應按有關規定予以接收。
第六條 國小、初級中學應招收能適應一般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緩入學期滿,應即入學。
第八條 國小、初級中學應按有關規定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入學、借讀。
第九條 國小、初級中學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或未達到規定的在校最高年齡的未成年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或服刑期滿而需復學的未成年學生。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和開除學生。
第十一條 國小、初級中學均實行秋季始業。
第三章 學 籍
第十二條 對經過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入學的國小、初級中學一年級新生,學校應辦理註冊手續。學生辦理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並發給學生證。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檔案及學校資料包括:
(一)《學生學籍表》
(二)《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三)《在校學生名冊》
(四)《流動學生名冊》
(五)《畢業生名冊》
(六)《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統計表》(國小填“義評表一”和“義評表三”;國中填“義評表二”)
(七)《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八)《學校綜合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冊單獨造表。
所有表冊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表》、《在校學生名冊》、均在學生入國小或初級中學一年級時由學校統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加蓋驗核印章。
《在校學生名冊》:國小一式兩份,由鎮教辦驗印後,分別存鎮教辦和學校;國中一式三份,由縣(市、區)教育局驗印後,縣(市、區)教育局、鎮教辦、學校各存一份。
《學生學籍表》由學校填寫後,按班級裝訂成《學籍冊》。
《學籍冊》應有目錄、《學生學籍表》及《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表冊中的學生數必須與班上實有學生數完全相符;學生異動情況必須在冊中作記錄;輟學和死亡學生的學籍表放在冊的最後面保存;休學後復學的學生的學籍資料應帶入復學班級繼續使用。
《學籍冊》由學校保存。
學校不得擅自毀掉或重造《在校學生名冊》、《學生學籍表》。
第十五條 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讀的國小、初級中學,應為在讀的流動兒童少年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即統編號,編排方法見附屬檔案)。每位學生的統編號一經編定,不作變更,直至該生學段結束;各類表冊均應以統編號為序。
第十七條 學校將學生的有關情況填入《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學校綜合情況登記表》和《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並用省教育廳提供的《學生學籍管理系統(軟體)》(國家教育部編制)錄入計算機,並傳送到鎮教辦;鎮教辦匯總後傳送到縣(市、區)教育局。
第十八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換;確需改換,須持有鎮以上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小學生到鎮教辦、國中生到縣(區)教育局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專門的學籍資料管理員,專門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轉學、休學、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按有關程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並予以合理安置。任何學校不得藉故拒收轉學生,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
轉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至新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再向轉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專用的《學生轉學聯繫函》;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並開具同意接收回函;轉出學校憑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接收回函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並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及學籍資料接收學生。
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及學籍資料的轉學生。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後(含縣[區]內、外轉入、轉出),原轉出學校的統編號不作變更,帶到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根據原學籍資料重新建立學籍檔案(原學籍保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可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學校在報經鎮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準其休學。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時間超過3個月的,復學時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休學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刷。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在每學期結束前,將本學期內學生轉學情況,填寫《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並附上轉學審批資料及轉入地的接收回函,送鎮教辦驗核,再報(市、區)教育局審核備案。手續不完備的視為非正常流動生。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要在每學年結束前,填寫《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將本學年內轉縣(市、區)外及縣(市、區)外轉入生的情況報地級以上市教育局(教委)。
第五章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六條 完成每學年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律隨班升級,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學生留級。
第二十七條 初級中學不得招收已完成義務教育的復讀生,包括已經獲得國中畢業資格或讀完初三課程無故不參加畢業考試的學生。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經全面考核,國小報鎮以上、國中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九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後才進課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
第三十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學校公布一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
第三十一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第七章 學科成績考核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對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進行全面的考核,確保學生全面發展。在對學科成績考核時以國家或省頒發的各學科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著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的理解、掌握、運用和綜合套用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 學科成績考核分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考試。
學期或學年結束前,由學校組織進行學期、學年考試。
學期考試只考本學期所教的內容。
學年考試考一學年所教的主要內容,重點放在第二學期所教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學期、學年考試成績採用等級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條 因病不能參加學期或學年考試的學生,可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教導處批准,分別情況準予免試一部份或全部學科,或準予參加下一學期的補考。免試學科的學期或學年成績,可根據學生的平時成績評定。不及格學科均應由學校進行補考。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績,應記入學籍表。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七條 遵守《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學生,由學校有關部門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相應的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八條 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正式授予稱號,發給獎狀,以資鼓勵。三好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九條 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四十條 獎勵或懲罰學生,須經學生評議,由班主任提出和徵求任課教師意見,並聽取家長意見後,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肆業
第四十一條 國小、初級中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應參加補考,經補考後仍有半數以上學科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肆業。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後,均由學校發給統一印製的,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國小學段不發畢業證書)。學生畢業、結業、肆業情況均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予以註明。
第四十二條 《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全省統一格式,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印製。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我省此前所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相符者,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暫行規定》制訂實施細則,並報我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一、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檔案資料樣式;
(一)《廣東省國小(國中)在校學生名冊》
(二)《廣東省小學生學籍登記表》
(三)《廣東省初級中學學生學籍登記表》
(四)《廣東省國小(國中)流動學生名冊》
(五)《廣東省國小(國中)畢業學生名冊》
(六)《廣東省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情況統計表(義評表一、義評表二、義評表三》
(七)《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異動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八)《廣東省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九)《學校綜合情況登記表(供錄入計算機用)》
二、《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繫函(樣式)》
三、《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證書(樣式)》
四、《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檔案資料(供錄入計算機用部分)填寫和學生統編號編排方法說明》
五、《廣東省縣(市、區)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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